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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在民法中的自力地位之我见
2007-04-25 14:27:29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胡贤生
跟着互联网的快速成长和普遍利用,人类正慢慢地从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收集的开放性和传布速度快等特点,既使得收集中的信息来历渠道普遍、详情丰硕,同时又为信息的交换、传布,供给了较实际情况更加广漠的空间。司法实践中触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层见叠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承认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利用。可是电子证据在民法中的地位若何,是属于视听资料仍是书证,或是具有自力的法律定位,这在立法上和审讯实践中均有矛盾。为此,笔者就此问题谈一点浮浅的观点:
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又称为计较机证据,是指跟着计较机及互联收集的成长在计较机或计较机系统运行进程中因电子数据互换等发生的以其记实的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实物。包罗: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详情等。电子证据已衍生出纷纷复杂的情势,凡是人们所能看到的除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包罗表示为电子数据互换、电子现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实、电子通知布告牌记实和电子签章等样式的各类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德律风、传真资料和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围。因为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即简称为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特点
作为与计较秘密切联系的电子证据具有最少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易粉碎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
1、无形性,电子证据本色上只是一堆按编码法则处置成的零和一的数据。看不见,摸不着。与其余的七类证据的外在表示情势完全分歧。例如:计较机硬盘、光盘等,它的发生和重现必需依靠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在这点上不如传统的证据,如书证,毋需依靠于其他介质便可以自力重现,这点也恰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减弱了它的证实力度。假如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四肢举动,如应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收集,就可以改变电子证据原本脸孔,给证据认定带来坚苦。
2、易粉碎性,因为电子数据是以数据的情势存在的,数据轻易被报酬改变,数据被报酬窜改后,假如没有可资对比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定。书面文件利用纸张为载体,不但真实记实有签订人的字迹和各类特点,并且可以久长保留,若有任何改动或添加,城市留下“蛛丝马迹”,经由过程专家或司法鉴定等手段均不难辨认。但电子证据利用电磁介质,贮存的数据点窜简单并且不容易留下陈迹,这致使了当有人操纵不法手段入侵系统、盗用暗码时,还有操作人员的过失或供电系统和收集的故障病毒等环境产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等闲地窃取、点窜乃至全盘扑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特别是在计较机和收集手艺日趋前进的今天,使得粉碎数据变得更等闲而过后追踪和回复复兴变得越坚苦。
3、 多样复合性,它不但可表现为文本情势,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象、视频等多媒体情势呈现,因为其依托具有集成性、付互性、及时性的计较机及其收集系统,极年夜地改变了传统证据的运作体例。
4、 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成长的主要产品和进步前辈功效,是现代科学手艺的成长在诉讼证据上的表现,它与其他证据比拟首要有手艺含量高,未受过计较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分辨与熟悉。
电子证据还具有搜集敏捷、易于保留、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便利、可以频频重现、易于利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3、现行法律律例中的缺点
1、民事诉讼法中的缺点。在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里,只划定了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鉴定结论和勘验查抄笔录等七种,有“视听资料”,无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分类。其余两年夜诉讼法的环境也是如斯。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表示情势上是完全分歧的。民事诉讼法制定在一九九一年,那时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实务界几近没有计较电机子证据的?┠睢5较衷诩扑慊?际醺咚俜⒄沟氖贝??欠窨梢园训缱又ぞ莨槿胧犹?柿希?诜ㄑЫ缫泊嬖诒冉洗蟮末路?椤
2、司法注释中的缺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第二十二条划定:“查询拜访人员查询拜访搜集计较机数据或灌音、录相等视听资料的,该当要求被查询拜访人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明显是把计较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司法注释不克不及冲破立法的框架,在诉讼法证据法对电子证据没有划定之前,委曲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无可厚非的。可是,这类归类却与立法原意相背悖的,从而致使与其它部分法相矛盾。如《合同法》的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详情的情势。从合同法的划定看,是把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书面情势,也就是书证。这与高法的上述司法注释将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是完全分歧的,二者的划定相抵牾。从上述法律划定看,合同法将电子证据列为书证,民事行政诉讼证据法则把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这就是其缺点地点。
3、处所律例的缺点。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处所律例,即《广东省电子买卖条例》。其第八条:在电子买卖进程中,平安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划一效率。第九条:以平安的电子签名体例签订的电子记实为平安的电子记实。这一处所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现实上是把电子证据当作书证对待,可是,此中的电子数字签名,数字认证的划定,倒是又把电子证据作为一个独有的证据种类对待,其矛盾很较着。
4、今朝法学界存在的几种不雅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固然把证据分七种,可是对电子证据归类无具体划定,为此,在法学界存在以下争议:
第一种,从电子证据的物理性质归类,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视听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灌音带、录相带之类的资料,它需借助必然的东西或以必然的手段转化后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电子证据也必需借助计较机系统可显示为“可读情势”,也是“可视的”;两者的承载前言是不异的,都是电磁记实物。
第二种从电子证据的记实功能归类,认为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书证。通俗的书证是将某一详情以文字符号等体例记实在纸张上,电子证据则只是以分歧的体例(电磁、光等物理体例)将一样的详情记录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二者的记实体例分歧、记录详情的介质也分歧,但却具有不异的功能,即均能记实完全不异的详情。
第三种从电子证据的载体体例归类,认为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化情势。电子证据不是一全新的证据,也不单单属于书证或视听资料,传统的七种证据情势都存在着电子情势。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比拟,分歧的地方是在于载体体例方面,而非证实机制方面。这就决议了电子证据绝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化情势;
第四种不雅点从电子证据的性质上归类,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自力的证据种类。由于现行七种中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没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包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勾当中将起到愈来愈年夜的感化,基于法律应有必然前瞻性的特征,是以应将电子证据增添为一种自力的证据类型。
明显,前述的四种有关电子证据在证据分类上的不雅点,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资历与证实力的判定会发生分歧的法律后果。假如主张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或书证的话,则法院应别离依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取尺度来判定;假如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一种自力证据种类,则没有任何现行法律划定的证据法则可以援引,轻易使法官对质据的认定过于随便;假如主张电子证据仅仅是通俗七类证据的电子化,则没有留意到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分歧特点,更会给证据的阐发判定认定带来坚苦,致使错案。
5、电子证据该当有自力的证据地位
笔者附和第四种不雅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更不是属于七种证据情势的电子化,而是可以自力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该当作为零丁序列证据。来由以下:
1、分歧的证据种类有分歧的审查判定尺度。电子证据的归类不明,会致使审查判定电子证据时的紊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该当分辨真伪,并连系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肯定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但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确认其证实力:(一)书证原件或与书证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三)有其他证据左证并以正当手段获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查对无误的复制件。从上述法律划定看,视听资料没有其他证据左证是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而书证则完全可以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较着的区分。
书证是指用文字、丹青、特定符号等所记录的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切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中,二者都是以其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的,但这其实不是二者独有的特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也都是以其详情来证实事实本相的,但诉讼法并未将这三者归为一类。
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之间,区分是十分较着的。第1、从载体上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丹青等是以直接的体例存在于载体之上并能直不雅地再现。而电子证据则是以摹拟和数字旌旗灯号情势存在于载体之上的,不前因后果必然的手艺手段不克不及直接闪现。第2、书证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纸张、布疋、塑料、土壤等都可以成其载体,而电子证据的介质则比力专一,首要是磁性介质与光电介质,二者在贮存体例、再现体例上都有区分;第3、从二者的特征来看,书证具有不容易窜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轻易被发现,被粉碎窜改的书证很轻易鉴定出来。而电子证据则十分懦弱,易被删改、易被复制,且一经删改不但不留陈迹,依现有的手艺难以鉴定,而且难以恢复;第4、从二者的证实力来看,书证具有较强的证实力,只要其外形、物资载体存在,其所记录和反应的详情就不会改变,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利用。而电子证据因为其易粉碎性懦弱性,证实力相对较弱,年夜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利用。综上所述,将电子证据归为书证缺少说服力。
3、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在性质上有着较着的区分
电子数据记实等不属于视听资料。今朝,各年夜银行均利用银行卡。利用银行卡在主动柜员机长进行电子现金划拨或主动取款,和利用银行卡在网上银行进行现金划转,全部进程均只有电子记实,且只有银行片面的电子数据记实。这类电子现金划拨的电子数据记实和其他的如电子数据互换、电子聊天记实、电子通知布告牌记实、电子签章,既不属于可视的,也不属于可听的,是没法归类进入视听资料的范围。今朝,触及电子数据记实的这一类案件经常产生,假如认定这些电子证据为视听资料,依民事诉讼法的划定须有其他证据左证方可认定,则对银行等相干机构长短常的晦气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实际的。
视听资料也不克不及包括电子证据。从传布媒体来看,视听资料的素质是经由过程影象和声音来表示,以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的。声音证据和书面证据一样,是经由过程单一媒体来表示的,影象证据有单一媒体情势(如照片),也有复合媒体情势(如影视节目),而电子证据则具有多媒体性质,它既可所以文字的,也能够是图象的(包罗静态图片和动态影象),也能够是声音的,还可所以二者以上的组合。它可以以单一媒体和多种复合媒体情势来表示,这是其他视听资料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以视听资料来包括电子证据是不合适事物原本面孔的。
因为电子证据与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种别不言而喻的区分,电子证据不成能成为它们此中一类,本文也就不再赘述。
6、电子证据具有自力的审查判定尺度。
电子证据以电磁介质为载体,没有传统不雅念上的原件。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信息初次固定于其上的介质。其发生于计较机并以数字体例存储于计较机磁盘之上,用肉眼是不成能看到其详情的,它只有经由过程转换、复制而显示在显示屏或打印到其它介质上才能被肉眼所见,因此,计较机证据不是没有原件,而是这个原件不克不及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体例显示出来时,已掉去了原件的属性,只能作为复成品看待。由此造成其证实力相对较弱。
阐发电子证据,我们会发现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粉碎性对其所证实的详情具有相当年夜的影响力。由于其无形,平安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粉碎,乃至有时其所反应的事实其实不是素质的真实,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前因后果扮装、假装的影象;前因后果模拟的声音灌音;链接题目与链接网址、详情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前因后果“黑客”窜改的网页;捏造的电子信件等等,假如这些证据没有第三方证据来进行印证,极有可能呈现误断。凡是业界对此困难一般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解决。即便用非对称加密手艺道理转换电子记实的一种电子签名,用来包管电子记实的真实性、完全性、保密性和不成否定性。当证据被签发时,电子暗码连系证据详情,就会主动生成一个新的特点码即“电子签名”附加在电子证据之上,成为与证据详情不成朋分的一部门。今后不管任何人(包罗电子证据发出人)对电子证据进行窜改后,电子证据的特点就会与原特点码不符,人们就会知道:电子证据被窜改了。假如符合,则意味着电子证据未被改动过。
今朝,这类手艺固然活着界规模内已周全睁开,但因为计较机手艺进步神速和黑客手艺的不竭前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手艺还不是很成熟,很是需要从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进行规范。
因为电子证据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定应当有自力的尺度。
起首,当事人供给电子证据的,该当对该证据的来历、建造手段、建造手艺等作出释明。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电子证据暗示贰言的,人民法院该当通知该电子证据的建造人到庭接管扣问、礼聘专家进行鉴定或加入法庭查询拜访与辩说、或进行勘验。
其次,当事人对事实或该数据电文证据真实性争议较年夜的,提出该证据确当事人该当将电信局有关在线时候记实、登录网站记实、拨接德律风号码、IP卡、或电脑主机及其运行资料、磁盘及其解读资料、光盘等一并提付,供法庭查询拜访,也可传唤有关证人出庭接管扣问。
最后,对设有暗码、电子签名帐号或其他户头号的电子证据的查询拜访,当事人该当举证证实该暗码、电子签名、帐号的设立人、利用人、所有人和该帐号或户头号的利用环境。需要时,人民法院该当充实斟酌电子证据在传输中的解密性,根据电脑等前言质的设立人、利用人、所有人,暗码或帐号、电子签名的所有人、利用人的间接证据,证实或推认有关事实存在与否。
总之,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因为其本身的特点,在诉讼证据种类里该当有自力的法律地位,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定也应当有自力的尺度,建议在未来的《证据法》或《电子商务法》中对此进行明白。
附参考文献:
1、陈界融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
2、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
3、《广东省电子买卖条例》
作者系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查察院副查察长
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又称为计较机证据,是指跟着计较机及互联收集的成长在计较机或计较机系统运行进程中因电子数据互换等发生的以其记实的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实物。包罗:电子邮件,互联网网站发布的详情等。电子证据已衍生出纷纷复杂的情势,凡是人们所能看到的除电子邮件证据外,还包罗表示为电子数据互换、电子现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实、电子通知布告牌记实和电子签章等样式的各类证据。从广义上讲,电报、德律风、传真资料和电子文件、数据库、手机短信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围。因为从这些新型证据载体中已难以寻觅传统证据的影子,故称之为电子化证据,即简称为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特点
作为与计较秘密切联系的电子证据具有最少具有以下特点:无形性、易粉碎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点。
1、无形性,电子证据本色上只是一堆按编码法则处置成的零和一的数据。看不见,摸不着。与其余的七类证据的外在表示情势完全分歧。例如:计较机硬盘、光盘等,它的发生和重现必需依靠于这些特定的电子介质,在这点上不如传统的证据,如书证,毋需依靠于其他介质便可以自力重现,这点也恰是电子证据的弱点,直接减弱了它的证实力度。假如有人在电子介质上做四肢举动,如应用黑客手段入侵电脑收集,就可以改变电子证据原本脸孔,给证据认定带来坚苦。
2、易粉碎性,因为电子数据是以数据的情势存在的,数据轻易被报酬改变,数据被报酬窜改后,假如没有可资对比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定。书面文件利用纸张为载体,不但真实记实有签订人的字迹和各类特点,并且可以久长保留,若有任何改动或添加,城市留下“蛛丝马迹”,经由过程专家或司法鉴定等手段均不难辨认。但电子证据利用电磁介质,贮存的数据点窜简单并且不容易留下陈迹,这致使了当有人操纵不法手段入侵系统、盗用暗码时,还有操作人员的过失或供电系统和收集的故障病毒等环境产生时,电子证据均有可能被等闲地窃取、点窜乃至全盘扑灭而不留下任何证据。特别是在计较机和收集手艺日趋前进的今天,使得粉碎数据变得更等闲而过后追踪和回复复兴变得越坚苦。
3、 多样复合性,它不但可表现为文本情势,还可以图形、动画、音频、图象、视频等多媒体情势呈现,因为其依托具有集成性、付互性、及时性的计较机及其收集系统,极年夜地改变了传统证据的运作体例。
4、 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成长的主要产品和进步前辈功效,是现代科学手艺的成长在诉讼证据上的表现,它与其他证据比拟首要有手艺含量高,未受过计较机专业培训的人员难以分辨与熟悉。
电子证据还具有搜集敏捷、易于保留、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便利、可以频频重现、易于利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的特点。
3、现行法律律例中的缺点
1、民事诉讼法中的缺点。在第六十三条证据的种类里,只划定了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鉴定结论和勘验查抄笔录等七种,有“视听资料”,无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分类。其余两年夜诉讼法的环境也是如斯。传统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表示情势上是完全分歧的。民事诉讼法制定在一九九一年,那时的中法律王法公法律实务界几近没有计较电机子证据的?┠睢5较衷诩扑慊?际醺咚俜⒄沟氖贝??欠窨梢园训缱又ぞ莨槿胧犹?柿希?诜ㄑЫ缫泊嬖诒冉洗蟮末路?椤
2、司法注释中的缺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第二十二条划定:“查询拜访人员查询拜访搜集计较机数据或灌音、录相等视听资料的,该当要求被查询拜访人供给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在这里,明显是把计较机数据作为视听资料。司法注释不克不及冲破立法的框架,在诉讼法证据法对电子证据没有划定之前,委曲把电子证据归类到视听资料,也是无可厚非的。可是,这类归类却与立法原意相背悖的,从而致使与其它部分法相矛盾。如《合同法》的第十一条:书面情势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罗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详情的情势。从合同法的划定看,是把数据电文作为合同的书面情势,也就是书证。这与高法的上述司法注释将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是完全分歧的,二者的划定相抵牾。从上述法律划定看,合同法将电子证据列为书证,民事行政诉讼证据法则把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这就是其缺点地点。
3、处所律例的缺点。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处所律例,即《广东省电子买卖条例》。其第八条:在电子买卖进程中,平安的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划一效率。第九条:以平安的电子签名体例签订的电子记实为平安的电子记实。这一处所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现实上是把电子证据当作书证对待,可是,此中的电子数字签名,数字认证的划定,倒是又把电子证据作为一个独有的证据种类对待,其矛盾很较着。
4、今朝法学界存在的几种不雅点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固然把证据分七种,可是对电子证据归类无具体划定,为此,在法学界存在以下争议:
第一种,从电子证据的物理性质归类,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视听资料。由于视听资料是指可视、可听的灌音带、录相带之类的资料,它需借助必然的东西或以必然的手段转化后才能被人们所感知,电子证据也必需借助计较机系统可显示为“可读情势”,也是“可视的”;两者的承载前言是不异的,都是电磁记实物。
第二种从电子证据的记实功能归类,认为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书证。通俗的书证是将某一详情以文字符号等体例记实在纸张上,电子证据则只是以分歧的体例(电磁、光等物理体例)将一样的详情记录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二者的记实体例分歧、记录详情的介质也分歧,但却具有不异的功能,即均能记实完全不异的详情。
第三种从电子证据的载体体例归类,认为电子证据是传统证据的演化情势。电子证据不是一全新的证据,也不单单属于书证或视听资料,传统的七种证据情势都存在着电子情势。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比拟,分歧的地方是在于载体体例方面,而非证实机制方面。这就决议了电子证据绝非一种全新的证据,而是传统证据的演化情势;
第四种不雅点从电子证据的性质上归类,认为电子证据应归为自力的证据种类。由于现行七种中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没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包括进去,电子证据在司法勾当中将起到愈来愈年夜的感化,基于法律应有必然前瞻性的特征,是以应将电子证据增添为一种自力的证据类型。
明显,前述的四种有关电子证据在证据分类上的不雅点,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资历与证实力的判定会发生分歧的法律后果。假如主张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或书证的话,则法院应别离依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采取尺度来判定;假如主张电子证据属于一种自力证据种类,则没有任何现行法律划定的证据法则可以援引,轻易使法官对质据的认定过于随便;假如主张电子证据仅仅是通俗七类证据的电子化,则没有留意到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分歧特点,更会给证据的阐发判定认定带来坚苦,致使错案。
5、电子证据该当有自力的证据地位
笔者附和第四种不雅点,认为电子证据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视听资料,更不是属于七种证据情势的电子化,而是可以自力存在的一种证据类型,该当作为零丁序列证据。来由以下:
1、分歧的证据种类有分歧的审查判定尺度。电子证据的归类不明,会致使审查判定电子证据时的紊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该当分辨真伪,并连系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肯定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但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确认其证实力:(一)书证原件或与书证原件查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三)有其他证据左证并以正当手段获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与视听资料查对无误的复制件。从上述法律划定看,视听资料没有其他证据左证是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按照。而书证则完全可以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电子证据与书证在性质上有着较着的区分。
书证是指用文字、丹青、特定符号等所记录的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的一切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中,二者都是以其详情来证实案件事实的,但这其实不是二者独有的特点。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也都是以其详情来证实事实本相的,但诉讼法并未将这三者归为一类。
在书证与电子证据之间,区分是十分较着的。第1、从载体上看,书证中的文字、符号、丹青等是以直接的体例存在于载体之上并能直不雅地再现。而电子证据则是以摹拟和数字旌旗灯号情势存在于载体之上的,不前因后果必然的手艺手段不克不及直接闪现。第2、书证的介质是多种多样的,纸张、布疋、塑料、土壤等都可以成其载体,而电子证据的介质则比力专一,首要是磁性介质与光电介质,二者在贮存体例、再现体例上都有区分;第3、从二者的特征来看,书证具有不容易窜改、保真性较好的特点,一旦被涂改很轻易被发现,被粉碎窜改的书证很轻易鉴定出来。而电子证据则十分懦弱,易被删改、易被复制,且一经删改不但不留陈迹,依现有的手艺难以鉴定,而且难以恢复;第4、从二者的证实力来看,书证具有较强的证实力,只要其外形、物资载体存在,其所记录和反应的详情就不会改变,一般可作为原始的、直接的证据利用。而电子证据因为其易粉碎性懦弱性,证实力相对较弱,年夜多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利用。综上所述,将电子证据归为书证缺少说服力。
3、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在性质上有着较着的区分
电子数据记实等不属于视听资料。今朝,各年夜银行均利用银行卡。利用银行卡在主动柜员机长进行电子现金划拨或主动取款,和利用银行卡在网上银行进行现金划转,全部进程均只有电子记实,且只有银行片面的电子数据记实。这类电子现金划拨的电子数据记实和其他的如电子数据互换、电子聊天记实、电子通知布告牌记实、电子签章,既不属于可视的,也不属于可听的,是没法归类进入视听资料的范围。今朝,触及电子数据记实的这一类案件经常产生,假如认定这些电子证据为视听资料,依民事诉讼法的划定须有其他证据左证方可认定,则对银行等相干机构长短常的晦气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实际的。
视听资料也不克不及包括电子证据。从传布媒体来看,视听资料的素质是经由过程影象和声音来表示,以视觉和听觉来直接感知的。声音证据和书面证据一样,是经由过程单一媒体来表示的,影象证据有单一媒体情势(如照片),也有复合媒体情势(如影视节目),而电子证据则具有多媒体性质,它既可所以文字的,也能够是图象的(包罗静态图片和动态影象),也能够是声音的,还可所以二者以上的组合。它可以以单一媒体和多种复合媒体情势来表示,这是其他视听资料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以视听资料来包括电子证据是不合适事物原本面孔的。
因为电子证据与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种别不言而喻的区分,电子证据不成能成为它们此中一类,本文也就不再赘述。
6、电子证据具有自力的审查判定尺度。
电子证据以电磁介质为载体,没有传统不雅念上的原件。电子证据的原件,是指信息初次固定于其上的介质。其发生于计较机并以数字体例存储于计较机磁盘之上,用肉眼是不成能看到其详情的,它只有经由过程转换、复制而显示在显示屏或打印到其它介质上才能被肉眼所见,因此,计较机证据不是没有原件,而是这个原件不克不及为肉眼所见,当它以某种体例显示出来时,已掉去了原件的属性,只能作为复成品看待。由此造成其证实力相对较弱。
阐发电子证据,我们会发现电子证据的无形性、易粉碎性对其所证实的详情具有相当年夜的影响力。由于其无形,平安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粉碎,乃至有时其所反应的事实其实不是素质的真实,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如拍摄下来的前因后果扮装、假装的影象;前因后果模拟的声音灌音;链接题目与链接网址、详情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前因后果“黑客”窜改的网页;捏造的电子信件等等,假如这些证据没有第三方证据来进行印证,极有可能呈现误断。凡是业界对此困难一般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解决。即便用非对称加密手艺道理转换电子记实的一种电子签名,用来包管电子记实的真实性、完全性、保密性和不成否定性。当证据被签发时,电子暗码连系证据详情,就会主动生成一个新的特点码即“电子签名”附加在电子证据之上,成为与证据详情不成朋分的一部门。今后不管任何人(包罗电子证据发出人)对电子证据进行窜改后,电子证据的特点就会与原特点码不符,人们就会知道:电子证据被窜改了。假如符合,则意味着电子证据未被改动过。
今朝,这类手艺固然活着界规模内已周全睁开,但因为计较机手艺进步神速和黑客手艺的不竭前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手艺还不是很成熟,很是需要从立法上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进行规范。
因为电子证据的上述特点,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定应当有自力的尺度。
起首,当事人供给电子证据的,该当对该证据的来历、建造手段、建造手艺等作出释明。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电子证据暗示贰言的,人民法院该当通知该电子证据的建造人到庭接管扣问、礼聘专家进行鉴定或加入法庭查询拜访与辩说、或进行勘验。
其次,当事人对事实或该数据电文证据真实性争议较年夜的,提出该证据确当事人该当将电信局有关在线时候记实、登录网站记实、拨接德律风号码、IP卡、或电脑主机及其运行资料、磁盘及其解读资料、光盘等一并提付,供法庭查询拜访,也可传唤有关证人出庭接管扣问。
最后,对设有暗码、电子签名帐号或其他户头号的电子证据的查询拜访,当事人该当举证证实该暗码、电子签名、帐号的设立人、利用人、所有人和该帐号或户头号的利用环境。需要时,人民法院该当充实斟酌电子证据在传输中的解密性,根据电脑等前言质的设立人、利用人、所有人,暗码或帐号、电子签名的所有人、利用人的间接证据,证实或推认有关事实存在与否。
总之,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因为其本身的特点,在诉讼证据种类里该当有自力的法律地位,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定也应当有自力的尺度,建议在未来的《证据法》或《电子商务法》中对此进行明白。
附参考文献:
1、陈界融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
2、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
3、《广东省电子买卖条例》
作者系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查察院副查察长
责任编纂: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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