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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起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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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证书详情有争议告状公证处
2006-03-21 13:48:03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李思)  近日,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付某诉北京市公证处裁撤该公证处的(2005)京证内字第XX号公证书一案。这是自200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实行以来,该院受理的第一路当事人对公证书详情有争议直接到争议地点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原告付某诉称,付某从未在被告处打点过公证,被告却在原告不在场的环境下仅凭案外人孙某出示的授权拜托书作出了一个原告拜托孙某帮忙生意其衡宇的公证书。2005年11月18日,原告付某向被告单元投诉,本身从未给孙某出具过衡宇生意的授权拜托书,要求被告自行改正其毛病的公证,可是被告在作了字迹鉴定以后认为不存在毛病,谢绝撤消其作出的公证书。

  原告付某认为,被告的公证已给原告造成侵害:案外人持被告所作的公证将原告的衡宇变卖,原告已就此事向北京市向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认为,根据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公证法》第39条、40条划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短长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毛病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详情背法或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该当撤消该公证书并予以通知布告,该公证书自始失效”,“当事人、公证事项的短长关系人对公证书的详情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故原告向法院提告状讼要求撤消公证书。
责任编纂: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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