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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还重审案件原告撤诉鉴定费和上诉费的承担
2007-01-10 20:06:01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李克才
[案情]:
2006年3月20日,甲银行告状担保人乙,乙否定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争取字迹鉴定。一审法院拜托A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合同上签字是乙所签,一审法院遂遵照鉴定结论判决乙承当担保责任。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时代乙争取对字迹从头鉴定,二审法院拜托B鉴定机构从头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字不是乙所签。因两次鉴定结论彼此矛盾,二审法院遂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还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时代,甲银行对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服,争取再次鉴定。一审法院遂拜托C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合同上签字不是乙所签。甲银行因有两次鉴定结论对其晦气,遂争取撤诉。合议庭对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均无贰言,但对鉴定费和上诉费的处置,构成分歧定见。
[不合]:
第一种定见认为,因本案原告提出撤诉,只是对诉讼程序的处置,实体上没有处置,长短责任难以认定。所以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置由各自承当,当事人假如不服,可经由过程诉讼路子来解决。
第二种定见认为,应对一审时代的鉴定费作出处置,对二审时代的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置,由于是当事人向二审法院预付的支出,一审法院无权处置。
第三种定见认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应对三次鉴定费和上诉费一并作出处置。原审时代的鉴定费由乙承当,二审和重审时代的鉴定费、上诉费由甲银行承当。
[评析]:
按正常诉讼程序,发还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再次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按照胜诉或败诉环境和当事人的长短责任巨细,决议鉴定支出的承担。而本案原告争取撤诉,一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处置,当事人的长短责任难以认定,此环境法律和司法注释对鉴定费及上诉费的承担均无划定,致使合用上的疑问。笔者认为,对鉴定费的承担,起首要弄清鉴定费的性质,才能肯定承担的原则。
1、关于鉴定费的性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 第二条划定: “财富案件、行政案件确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付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该当付纳以下支出:(一)勘验、鉴定、通知布告、翻译费”。按照该划定,鉴定费应属于其他诉讼费的范围,其性质属于诉讼费。第十九条第1、三款划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确当事人承担,两边都有责任的由两边分管。其他诉讼支出由人民法院按照具体环境,决议当事人两边应承担的金额。” 因而可知,鉴定费既然属于其他费诉讼费,按照上述划定,应由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的具体环境来决议,而不该经由过程诉讼路子来解决。据此,上诉第一种不雅点主张当事人可经由过程诉讼来处置,明显不合适司法注释的划定。
2、关于鉴定费及上诉费的承担
1、关于鉴定费的承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第二十九条划定:“当事人不得零丁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支出的决议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划定,准予或禁绝许撤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成以上诉。准予撤诉的裁定仅对当事人的鉴定费和上诉的承担进行了处置,按照上述划定,当事人不克不及对诉讼费的承担及准予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那末,当事人就没法经由过程诉(包罗一审和二审)来布施。因本案共有三次鉴定,此中有一次鉴定结论对原告晦气,有两次鉴定结论对被告晦气。因一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进行问题,对鉴定结论的效率也就没法作出认定,只能按照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有益或晦气水平来肯定鉴定费的承担,即鉴定结论对那方晦气由那方来承当鉴定费,如许合适正常人的思惟不雅念。
2、关于上诉费的承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第十七条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预付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付案件受理费。”该条划定的意思是,发还重审的案件上诉费不予退还,是案件还没有竣事,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可能还会提出上诉,此时就无需当事人再缴纳上诉费,如许可以削减退费和从头付费的烦琐。上诉后,二审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环境决议上诉费由谁承担。本案原审法院的判决成果对原告有益,被告提出上诉,因原审法院的判决毛病,被二审法院发还重审,申明其成果对原告晦气。重审时代原告撤诉,其意想到重审讯决成果将会对其晦气,便自动抛却了诉,导致被告已预付的上诉费没法经由过程上诉路子取得布施。被告预付的上诉费是因原告不妥诉讼而至,由此给被告酿成的损掉,应由原告来承担。第二种定见仅对一审时代的鉴定费作出处置,对二审时代的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置,亦为不当。
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
(作者单元: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2006年3月20日,甲银行告状担保人乙,乙否定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争取字迹鉴定。一审法院拜托A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合同上签字是乙所签,一审法院遂遵照鉴定结论判决乙承当担保责任。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时代乙争取对字迹从头鉴定,二审法院拜托B鉴定机构从头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合同上的签字不是乙所签。因两次鉴定结论彼此矛盾,二审法院遂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还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时代,甲银行对第二次鉴定结论不服,争取再次鉴定。一审法院遂拜托C鉴定机构进行第三次鉴定,鉴定结论为担保合同上签字不是乙所签。甲银行因有两次鉴定结论对其晦气,遂争取撤诉。合议庭对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均无贰言,但对鉴定费和上诉费的处置,构成分歧定见。
[不合]:
第一种定见认为,因本案原告提出撤诉,只是对诉讼程序的处置,实体上没有处置,长短责任难以认定。所以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置由各自承当,当事人假如不服,可经由过程诉讼路子来解决。
第二种定见认为,应对一审时代的鉴定费作出处置,对二审时代的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置,由于是当事人向二审法院预付的支出,一审法院无权处置。
第三种定见认为,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应对三次鉴定费和上诉费一并作出处置。原审时代的鉴定费由乙承当,二审和重审时代的鉴定费、上诉费由甲银行承当。
[评析]:
按正常诉讼程序,发还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再次提出上诉。一审法院按照胜诉或败诉环境和当事人的长短责任巨细,决议鉴定支出的承担。而本案原告争取撤诉,一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处置,当事人的长短责任难以认定,此环境法律和司法注释对鉴定费及上诉费的承担均无划定,致使合用上的疑问。笔者认为,对鉴定费的承担,起首要弄清鉴定费的性质,才能肯定承担的原则。
1、关于鉴定费的性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 第二条划定: “财富案件、行政案件确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付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该当付纳以下支出:(一)勘验、鉴定、通知布告、翻译费”。按照该划定,鉴定费应属于其他诉讼费的范围,其性质属于诉讼费。第十九条第1、三款划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确当事人承担,两边都有责任的由两边分管。其他诉讼支出由人民法院按照具体环境,决议当事人两边应承担的金额。” 因而可知,鉴定费既然属于其他费诉讼费,按照上述划定,应由人民法院按照案件的具体环境来决议,而不该经由过程诉讼路子来解决。据此,上诉第一种不雅点主张当事人可经由过程诉讼来处置,明显不合适司法注释的划定。
2、关于鉴定费及上诉费的承担
1、关于鉴定费的承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第二十九条划定:“当事人不得零丁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支出的决议提出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划定,准予或禁绝许撤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成以上诉。准予撤诉的裁定仅对当事人的鉴定费和上诉的承担进行了处置,按照上述划定,当事人不克不及对诉讼费的承担及准予撤诉的裁定提出上诉,那末,当事人就没法经由过程诉(包罗一审和二审)来布施。因本案共有三次鉴定,此中有一次鉴定结论对原告晦气,有两次鉴定结论对被告晦气。因一审法院未对案件实体进行问题,对鉴定结论的效率也就没法作出认定,只能按照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有益或晦气水平来肯定鉴定费的承担,即鉴定结论对那方晦气由那方来承当鉴定费,如许合适正常人的思惟不雅念。
2、关于上诉费的承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法子》第十七条划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还重审的案件,预付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付案件受理费。”该条划定的意思是,发还重审的案件上诉费不予退还,是案件还没有竣事,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可能还会提出上诉,此时就无需当事人再缴纳上诉费,如许可以削减退费和从头付费的烦琐。上诉后,二审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环境决议上诉费由谁承担。本案原审法院的判决成果对原告有益,被告提出上诉,因原审法院的判决毛病,被二审法院发还重审,申明其成果对原告晦气。重审时代原告撤诉,其意想到重审讯决成果将会对其晦气,便自动抛却了诉,导致被告已预付的上诉费没法经由过程上诉路子取得布施。被告预付的上诉费是因原告不妥诉讼而至,由此给被告酿成的损掉,应由原告来承担。第二种定见仅对一审时代的鉴定费作出处置,对二审时代的鉴定费和上诉费不作处置,亦为不当。
笔者赞成第三种定见。
(作者单元: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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