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权威机构
    鉴定报告全球有效
  • 咨询热线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司法鉴定资讯

EXPERT IN IDENTIFICATION

由真假收条案谈对书证地审查与判断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首页 >法学 > 案例点评
由真假收据案谈对书证的审查与判定
2007-03-13 19:31:45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陈新华
  [案情]:

  原告郭某诉称:200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饭馆经营让渡合同,合同中明白划定原告将装璜及家俱等资产一次性让渡给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84000元,被告付出了40000元,余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44000的欠条,并商定于2005年12月底前付清。到期后被告一向未付,现原告告状要求被告付出欠款440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对2005年8月4日的饭馆经营让渡合同及2005年8月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无贰言,但以后被告于2005年9月已给付原告40000元,被告现实尚欠原告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定了饭馆经营让渡合统一份,原告将位于某镇华洋东路1-2号的衡宇让渡给被告,该衡宇的装璜、家俱等资产及房钱两项让渡支出总计84000元。当日被告给付店面让渡费40000元,同时被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原告让渡金44000元。另被告供给了原告2005年出具的收据(未注明月份和日期)1份,收现金40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除2005年8月4日的饭馆经营让渡来往外,并没有其它任何经济来往。

  法院认为:被告供给的原告出具的那张未注明月份和日期的收据在情势上存在瑕疵,不合适正常人的思惟,也不符情理。原告所举证据彼此印证,构成证据锁链,能证实那张40000元的收据是其反复所写,被告现实只给付原告40000元,尚欠其44000元。是以被告该当对此承当还款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撑持了原告的诉讼要求。

  [不合]:

  对该案的处置,有两种分歧的定见。一种定见认为,应认定被告只欠原告4000元,判决被告只承当给付原告4000元欠款的责任。另外一种定见认为,应判决撑持原告的诉讼要求。

  [评析]:

  书证,顾名思义,就是以“书”为证。具有书面情势,是书证在情势上的主要特点,它以必然的文字、符号、丹青、数据为表征。对书证只有在前因后果审查判定,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按照法律划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应从一下几个方面临书证进行审查判定:

  起首是审查书证的情势。审查书证的情势首要包罗审查书证是不是系捏造、变造或书证的文字或符号有没有讹夺等环境。一是审查书证是不是系捏造。当事人出于各类念头和目标,可能捏造书证,如为到达贪污公款的目标捏造单据入账,出于报复诬告的念头假借敌人的字迹书写中伤他人的材料,为了假充公安人员进行欺诈勒索而捏造公安人员的法律证件,为行欺骗而捏造记者证、身份证等等。在审查这些书证时,要审查单据或证件等有没有涂改或捏造陈迹,印鉴是不是真实,需要时可与真件对照或拜托专门人员进行鉴定。二是审查书证是不是系变造,就是改变书证上原本的文字详情。变造素质上也是一种捏造,所分歧的只是在原本的真实有用的书证上弄虚作假,而非完全平空虚构假造。三是审查书证的文字或符号有没有讹夺。因为很多书证是经由过程转抄、打印或复制等体例构成的,不免会产生文字或符号上的讹夺。有些讹夺对详情影响不年夜,有些则却影响很年夜,假如是案件的主要证据,乃至可能影响到对全部案件事实的判定。

  在审查书证情势的根本上,要进一步审查书证的详情。一方面,要审查书证详情的客不雅性。也就是审查书证的详情是不是客不雅真实,详情是不是明白,有没有前后矛盾;书证的详情是不是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暗示,有没有讹诈,书写人是不是受暴力勒迫而书写;书证的详情是不是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可否证实案件的真实环境等等。另外一方面,要审查书证的详情与案件事实有没有客不雅联系,也就是平话证可否证实案件的真实环境。有些书面材料,固然详情准确,反应的环境真实靠得住,可是它们反应的详情与案件事实无关,对案件的真实环境起不到证实感化。因此这类材料不克不及作为书证被采取。为了审查书证详情的客不雅性及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客不雅联系,还有需要审查书证的来历,由于书证来历常常决议或影响书证的真实靠得住性,决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查来历,首要是审查书证由谁建造、为何建造。固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有时盖有公章的文件特殊是一些证实材料等等,其详情也纷歧定就是客不雅真实的。查来历还要查书证有谁供给,司法人员是若何获得该书证材料的,这现实上也就是审查书证搜集进程。有时,一份很主要的书证,证据持有人却不愿或不克不及申明其来历。如许的书证,其详情的真实性就轻易令人产生思疑。

  本案中,持第一种定见者认为:被告虽因饭馆经营让渡合同,欠原告装璜、家俱等资产及房钱等相干让渡支出总计84000元,但在两边结算确当日被告就已给付原告40000元,对残剩的4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持该张欠条向被告主张债权44000元,但被告又供给了由原告所出具的金额为40000元的收据,该份证据属书证,其证实力要年夜于原告的陈说及证人证言,可以或许证实被告的抗辩主张。是以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44000元,部门与事实不符,也没法律根据;被告仅应承当给付原告4000元欠款的民事责任。

  而持第二种定见者却认为:一般来说,书证的证实效率要高于其他证据的证实效率。可是本案被告供给的收据固然能证实系原告本身所写,可是原告的陈说更接近本案的客不雅真实。由于:从原告所供给的证据来阐发,在统一张纸上,先是由被告出具其欠到原告44000元的欠条,依照一般环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会继续利用那张未用完的部门,而不会从头用别的的纸张;更让人猜疑的是,原告居然会在一个月后再来用那张未用完的纸向被告出具收据。对被告供给的由原告出具的题名时候为“2005年”,但未注明具体月份和日期的收据,原告对此的注释是,该收据系其在2005年8月4日反复出具的,那时此收据(未注明月份和日期)因被告认为写的不具体,原告又从头向其出具1份收据,被告现实只在出具欠条之前给付了原告40000元,原告那时只是未将此收据撕毁。别的,经比对可以确认2005年8月4日被告所出具的欠条和原告所出具的未注明月份和日期的收据系统一张纸构成。同时为进一步撑持本身的主张,原告还争取2位证人到庭作证且证人作证的详情均是直接听到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其所说简直尚欠原告44000元的事实;别的原告还供给了其自2005年8月27日就一向在上海工作的证实,以证其实这时代不成能回来向被告出具收据。所有这一切已构成证据锁链,可以或许证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所供给的由原告所出具的金额为40000元的收据,该份证据固然属书证,但经由过程对其审查判定,该书证不具有证实力,不克不及撑持被告的抗辩主张。是以从保护老实信誉的经济秩序,制裁歹意背法行动,庇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的角度动身,法院该当依法判决撑持原告的诉讼要求。

  综上,笔者赞成第二种定见。

(作者单元: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