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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谁应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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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谁应承当证实责任
2003-11-07 08:38:02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刘国禹 张福才
  案情:

  原告甲持有一张欠款报酬乙,欠款数额为8000元货款到法院告状乙,要求乙还款并偿付利钱。被告乙辩称与甲曾有过生意合同关系,但此刻不欠原告任何金钱,最主要的是这张8000元的借据不是其本人书写。那末,被告乙的答辩是一种事实主张呢,仍是一种抗辩来由呢,由谁提出鉴定争取,并预付鉴定支出呢,假如认可答辩是事实主张,那末被告就负有证实本身主张事实成立的证实责任,假如承认其答辩是辩白来由,那末被告不必再提出本证或反证,不承当证实责任。

  评析:

  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争议时,起首肯定作为裁判根本的事实关系是不是存在,然后才能合用响应法律作出裁判。本案被告乙认可与原告甲存在真实的买卖详情的根本关系,所以本案只须判明本案证据即借据的真伪便可。这个案件经由过程权势巨子字迹鉴定便可以判明,但问题要害是由谁承当证实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理论,把待证事实分为发生权力的事实、故障权力发生的事实和权力覆灭的事实,谁主张响应事实,谁就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实。在合同胶葛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动、消除、终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等等。本案原告甲持借据到法院提告状讼,属于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其待证事实是发生权力的事实,应承当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很多人认为,原告甲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证实了合同关系成立并已生效,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乙的的辩驳是一种事实主张,该当承当证实借据是捏造的证据,笔者分歧意这类不雅点。

  笔者认为,原告甲持有的借据仅仅可以证实合同关系的成立,其实不能证实证据的真实有用。被告乙的答辩是一种辩白来由,而不是事实主张。根据民事诉讼的证实尺度理论,民事诉讼的证实尺度该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实要求,这类盖然性该当是高度盖然性,就是说证据固然没有到达使法官看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斯的水平。但已相信存在极年夜可能或很是可能如斯的水平。所以,像原告甲持有的证据,因为被告乙的辩白来由,而明显不克不及到达这类高度盖然性的要求,也就不克不及确认原告甲的证实责任已完成。假定被告乙不承当证实责任,法官此时肯定原告甲主张成立,也只多是在低的盖然性或是较高的概然性的环境下作出的判定,这不合适民事诉讼的证实尺度要求。

  别的,证据理论上待证事实还有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之分,对积极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应承当举证责任,对消极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不必承当证实责任,例如,一方当事人主张另外一方当事人告贷,另外一方当事人辩称“没有借钱”,这是一种消极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不承当证实没有借钱的事实的证实责任。相反,若是一方当事人辩称“钱是赠与人”,则是一种积极事实,应承当证实他方赠与事实的证实责任。本案原告甲主张借据真实有用,这是一种积极事实的主张,所以原告甲应承当到达高度盖然性要求证实尺度的证实责任,相反,被告乙辩白借据非其所写,是一种消极事实,不必承当证实责任。

  从以上关于证实责任应到达的证实尺度,和关于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举证责任分管理论,笔者认为,原告甲应承当证实责任,提出鉴定争取,付纳预付鉴定支出,这些仅仅是笔者的以个人名义不雅点,纷歧定正确,目标是抛砖引玉,引发大师对质明责任和证实尺度的会商和正视。

  (作者单元:河南省浚县法院)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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