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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当得利事实能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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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妥得利事实可否认定
2003-09-27 14:18:34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唐正洪
  案情:

  安某是经修建材发卖的个别户,他的经营款首要存在本地某信誉社。因为他常常在该信誉社存取款,与信誉社工作人员较为熟习,故其存取款的凭条都是由信誉社工作人员代其填写。

  2002年4月2日之前,安某一活期存折存款余额为46803.52元。4月2日上午,该储户前往存款,仍由信誉社工作员代其填写存款凭条。那时因电脑故障,工作员用手功操作并填写存折。安某存入该款后,其存折“余额”被工作员填写为65803.52元,即存款后的余额较存款前增添了19000元。当全国午,安某取款51000元,4月4日又别离取款14500元、300元,存折余额最后仅为3.52元,这三次取款均因电脑故障而系手功操作。

  尔后,信誉社解除电脑故障恢复微机操作,在输入传票数据时,发现该储户4月2日存款凭条上存款金额为1900元,如以这张存款凭条及尔后产生的三张取款凭条计较,则安某多支取了17100元。因而信誉社向法院告状,称安某4月2日存款现实金额为1900元,因工作人员手功操作掉误而以存入19000元计写入存折存款余额,后被安某按误填的存折余额取款,多领取的17100元为不妥得利,要求储户返还。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初步审查发现,该活期存折4月2日存款后余额确切较存款前增添19000元,但存入额上的“19000.0”有模糊可见的涂改及擦痕。因而按照信誉社的争取,法院拜托某政法年夜学司法鉴定中间,对两边争执的活期存折4月2日“存入额”是不是有涂改或由谁涂改的问题作手艺鉴定。鉴定结论为,4月2日“存入额”的“19000.0”系由“1900.00”涂改而成,但不克不及肯定涂改时候和涂改字迹与存折上其他正常手写字迹是不是为统一人书写等问题。

  评析:  

  对该案不妥得利事实可否认定,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认为可以或许认定不妥得利事实。来由是:从存折最后由储户持有和对“存入额”涂改发生的好处归属上看,储户涂改“存入额”的可能性要年夜于信誉社,同时连系储户当日存款当日即支取并在尔后二天内二次支取至存折余额几近为零的事实,可以综合认定系储户将其存折4月2日存款的“存入额”由1900元改成19000元,即储户现实存入金额为1900元,故信誉社关于安某不妥得利的事实主张成立。

  第二种定见,认为不克不及认定不妥得利事实。来由是:储户4月2日存款,在存折“余额”上表现为存入的是19000元,而在“存入额”上,按照过后的鉴定结论反应是由1900元涂改成19000元的,因此储户存入的金额究竟是19000元仍是1900元的问题,在经过诉讼后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按照打点储蓄营业贯例或行规,存取款营业的合同凭证首要是金融机构出具并由储户持有的存折或存单,同时储户填写或签名签章的并由金融机构保留的凭条,也是印证合同事实的凭证之一。对储户存折具有4月2日存款的“存入额”有涂改、“存入额”与“余额”不相一致等瑕疵,在正常环境下可以经由过程查对金融机构保留的由储户填写或签名签章确认的凭条,予以解除解决。可是,信誉社因其操作不规范,未按老例或行规要求储户填写凭条或签名签章确认存款金额,抛却了由储户出具合同凭证的保障办法,致使两边争执的要害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况,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承当晦气后果”之划定,应由信誉社承当败诉后果,即信誉社关于安某不妥得利的事实主张不克不及成立。

  笔者赞成见第二种定见。前述第一种定见,存在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足,逻辑不清,举证责任分派不妥的毛病:

  (一)认定该次存款的“存入额”由1900元涂改成19000元系储户安某所为的根据不足。因为4月2日存款存折系信誉社填写,尔后该存折又三次经信誉社工作人员之手,故不克不及以存折最后由储户持有而推定4月2日“存入额”的涂改系由储户所为。此涂改既多是为了作假的目标而针对真实存款金额进行的涂改,也多是为了更正的目标而针对操作掉误进行的更改,是以不克不及以涂改的好处归属来判定由谁涂改的可能性巨细。

  (二)本案存折4月2日“存入额”是不是系储户涂改的问题,与该储户此次存入的究竟是1900元仍是19000元的问题之间,没有逻辑的必定联系。即便存折4月2日存款的“存入额”是储户涂改的,或说信誉社工作人员填写的“存入额”是1900元,也没必要然得出储户存入的就是1900元的结论。因在存折的“存入额”与“余额”不相一致的环境下,既可能“存入额”是真实的而“余额”误填,也可能“余额”是真实的而“存入额”误填。

  (三)储户存款后确当天及事隔一天接踵取款三次几近将存折余额全数取完,其实不背返“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储蓄原则,是以不克不及以储户的持续取款行动推定其念头具有不良性。

  (四)离开两边举证责任的分派问题,仅凭主不雅阐发推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以此认定事实缺少根据,且显掉公允。而前述第二种定见,正好解除了第一种定见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以上毛病,安身举证责任的分派问题阐发和认定事实,因此其阐发及处置准确。

  (注:1、以上详情除当事人姓名及名称外,均系案件事实;2、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发生法律效率;3、此中第一种定见为一审处置成果,第二种定见为二审处置成果)

  (作者单元:贵州省铜仁地域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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