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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收条需要赖账 测谎报告揭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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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收据想赖账 测谎陈述揭本相
2003-07-29 09:33:21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崔荣涛)  近日,莒县法院审结赵宝学与王连全加工承揽合同胶葛一案,依法采信了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作的心理测试陈述,作出判决。

  原告赵宝学诉称,曾与被告王连全与2001年3月24日签定加工钢筋的合同,落成后,经结算加工费一共4840元。后赵宝学向王连全索要该款时,遭到拒付,赵宝学遂要求法院判令王连全付出加工费4840元。王连全则辩称:欠原告加工款4840元是事实,但在2001年11月22日已经由过程原告之弟赵宝森赋予了加工费4200元,由赵宝森出具了一张收据,所以此刻只欠640元。为此被告向法庭供给了赵宝森为其出具的用铅笔写的收据一张。对此收据,赵宝森提出贰言,称其仅收到王连全现金200元,收据中的“4200”中的“4”为王连全自行添加。为此原被告均争取字迹鉴定,法院拜托有关机构进行字迹鉴定,成果因为是用铅笔书写,没法鉴定。法院又征得两边当事人赞成,拜托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对本案的要害证人赵宝森进行心理测试,经测试,该局作出的赵宝森心理测试陈述,结论为:赵宝森所称“本身仅收到王连全现金200元,而非4200元“是老实的。

  法院遂按照以上陈述,判决被告王连全付给原告赵宝学加工费4640元。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王连全承当。两边均未上诉。
责任编纂: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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