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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地冲突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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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轨制的冲突与完美
2005-05-10 11:34:49 | 来历: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 | 作者:徐 欢
  【详情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轨制,但愿以此实现程序公道和提高诉讼效益。但因为举证时限轨制是我国司法鼎新前瞻的成果,其与上位法的划定相矛盾,同时又缺少响应的保障机制,在具体划定上又掉之严谨性和科学性,造成举证时限轨制有良多不敷完美的处所,冲突重重,本文试图对此进行阐发切磋,并提出完美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轨制的构思。

  【要害词】 民事诉讼 举证时限 冲突 完美

  1、概述

  举证时限轨制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该当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刻日内某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提出证实其主张的响应证据,和过期不举证则承当证据掉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时代轨制。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简称《证据划定》),其第34条划定:“ 当事人该当在举证刻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付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刻日内不提付的,视为抛却举证权力。对当事人过期提付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该条目确立了我国的举证时限轨制。

  2、冲突

  《证据划定》的公布实行,极年夜地丰硕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法则,它在指点当事人实时准确举证和增进法官正确公道认证方面阐扬了积极感化,有用地增进结案件的公道审理和诉讼效力的提高,但细心研读《证据划定》条目,会发现此中有良多不敷完美的处所,特别是举证时限轨制方面冲突重重。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即刻提出主义与《证据法则》举证时限轨制的冲突

  1、《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即刻提出主义”。

  ①《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划定,“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据。”第125条第1款划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对这两条的理解,我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划定,诉讼进展顺次为:庭前阶段原告告状、被告答辩,庭审阶段原告陈说诉讼要求、被告答辩、彼此举证、质证、法庭辩说、最后陈说。在这进程中,原、被告都可以陈说本身的主张,辩驳对方的主张,有了对方的辩驳就必定会提出新的主张,因此这“主张”不成能在庭前就全数穷尽,而是跟着诉讼的进行瓜代显现。是以,《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划定的“新的证据”是相对诉与辩的进程中瓜代呈现的新主张而言的,有了辩驳对方的新主张便可以提出新证据,而新主张可以在法庭辩说终结条件出,响应的证据也就最少可以在法庭辩说终结条件出。

  ②1991年《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的时辰,我国的诉讼理论认为诉讼中的证实尺度该当是“客不雅真实”,是以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包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长短……”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按照……”的划定。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目标是为了发现客不雅的真实,只要新的证据可以或许证实必然的客不雅事实,就该当答应当事人供给,而客不雅真实其实不只是在一审阶段就可以发现的,有可能在二审阶段才能发现。是以,当事人在一审审理终结今后提出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审讯人员仍应对之加以查询拜访领会,从而发现案件的原本脸孔,对根据原证据作出的判决也必需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更正。这一不雅点乃至被扩年夜为即使判决已现实生效,假如一方提出了新的证据,依然可争取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查察院也可据此对生效的判决提出抗诉。

  是以,我们说《民事诉讼法》并未设立举证时限轨制,它采纳了“证据即刻提出主义”。

  2、《证据划定》确立举证时限轨制。

  ①跟着近几年我国诉讼法理论的成长,愈来愈多的学者提出诉讼中的证实尺度该当是“法律真实”,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该当合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关划定,所有的证据该当是在法律程序的规模内获得,而且按照法律的划定进行案件的证实,到达从法律的角度可以确认的真实。这也就是说,诉讼中所认定和摄取的案件事实,凡是以合适实体法上发生某一法律后果简直定组成为根据,在此种环境下,再现于法官眼前的就只是那些冲突进程中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部门事实,而绝非冲突进程中一切客不雅事实。并且,真实的发现是在诉讼证实勾当中依法进行的,是一个合法程序性进程。基于这类理论,《证据划定》丢弃了发现客不雅真实的诉讼目标,为避免案件审理刻日迟延,提高案件审讯效力,在其第34条确立了我国的举证时限轨制。并且,它对《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划定的“新的证据”作出了限制性注释,即在《证据划定》第41条将“新的证据” 限制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刻日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一审庭审竣事后新发现的证据”,并在第43条划定“当事人举证刻日届满后供给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用。”

  ②按《证据划定》的具体详情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别离为协商举证时限,即第33条第2款划定的“举证时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承认。”和指定举证时限,即第33条第3款划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刻日的,指定的刻日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第二天起计较。”但非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对举证时限都具有决议性的感化,要末由法院承认,要末由法院直接指定,并且《证据划定》第36条划定“当事人在举证刻日内提付证据材料确有坚苦的,该当在举证刻日内向人民法院争取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予,可以恰当耽误举证刻日。当事人在耽误的举证刻日内提付证据材料仍有坚苦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争取,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决议。”

  是以,我们说《证据划定》确立了我国的举证时限轨制,它对举证时限采纳了“法官决议主义”。但是,《证据划定》却是以与其上位法——《民事诉讼法》发生了冲突。

  (二)举证刻日届满日与证据互换日的冲突

  《证据划定》在第37条至第40条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互换轨制,此中第37条划定:“经当事人争取,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互换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问的案件,该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互换证据。”第38条划定:“互换证据的时候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承认,也能够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互换证据的,互换证据之日举证刻日届满。当事人争取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予的,证据互换日响应顺延。”此时呈现了“举证刻日届满日”与“证据互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若何呢?

  依《证据划定》第33条第1 款划定,举证时限“该当在投递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投递举证通知书”中肯定,是以,举证时限肯定在前,并且它在肯定之时其实不知道证据互换将什么时候进行。而依《证据划定》第37条划定,证据互换可以由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争取某人民法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因此,证据互换日可能存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当日或以后这三种日期。假如是在当日,由于两个日期自己就一致,依照第38条第2款 “互换证据之日举证刻日届满” 的划定,不会发生冲突;而假如是在之前,是不是意味着证据互换将举证时限缩短?当事人在证据互换日以后,本来划定的举证时限之前,是不是还可以提出证据?而假如是在以后,是不是意味着证据互换将本来划定的举证时限耽误?当事人在本来划定的举证时限以后,证据互换日之条件付的证据,是不是会因《证据划定》第34条第2款“对当事人过期提付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和第43条“当事人举证刻日届满后供给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用。”的划定而不被质证、不予采用?假如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互换时提出了新的不雅点和提付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互换而届满,他该若何提出辩驳的证据?虽然《证据划定》第40条划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互换的证据后提出辩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候进行互换。”这个“指定的时候”岂不是不是定了本来划定的举证时限,那末人民法院在投递举证通知书中肯定的举证时限是不是还成心义?这些问题的存在,就组成了举证刻日届满日与证据互换日的冲突。

  (三)举证时限与自由诉答的冲突

  设立举证时限轨制的目标就是为了避免证据突袭,迟延诉讼,提高效力,其详情可被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证据固定的法则,另外一方面是证据掉权的法则。而证据固定是以举证为条件,而举证又是以主张为条件,假如当事人两边的主张未被固定,那末也就没法将证据固定,举证时限轨制的目标也就没法实现。

  虽然《证据划定》第32条划定:“被告该当在答辩期届满条件出版面答辩,说明其对原告知讼要求及所根据的事实和来由的定见。”但未划定不答辩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2款也只划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127条的划定,即使被告没有提出答辩状,依然可以在法庭上陈说答辩定见,并与原告进行辩说。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划定,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增添诉讼要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要求,可以归并审理。”《证据划定》第35条也划定:“诉讼进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动的效率与人民法院按照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纷歧致的,不受本划定第三十四条划定的限制,人民法院该当奉告当事人可以变动诉讼要求。当事人变动诉讼要求的,人民法院该当从头指定举证刻日。”这些划定意味着,我国没有确立争点固定轨制,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审理终结前即刻提出新主张,进行自由诉答,而有了新主张必定追随着新证据,这又组成了举证时限与自由诉答的冲突。

  3、思虑

  之所以会发生以上的冲突,本人认为首要的本源在于立法的滞后和司法鼎新的超前之间的矛盾,同时又缺少响应的保障机制,在具体划定上又掉之严谨性和科学性。

  (一)立法的滞后与司法鼎新的超前

  1、“证据即刻提出主义”的短处。

  起首,这一不雅点的理论按照其实不安妥。“客不雅真实”的诉讼证实尺度只能作为一种司法抱负而存在,按照马克思辨证唯物主义根基不雅点,真谛是客不雅的、绝对的,同时也是主不雅的、相对的,对峙熟悉论的辩证法就必定认可相对真谛,因此强调法官对案件客不雅事实熟悉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久真谛”论,它轻忽了诉讼证实的具体前提及个案的非凡性,是对可知论的机械套用,无助于审讯勾当的正常展开,并且时候的不成逆性也决议了任何案件事实都没法完全答复到原始状况。既然如斯,为了包管诉讼程序实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乃至十几年,证据就不克不及够在任什么时候候提出,程序的实时终结自己就包括了证据该当实时供给不然将掉去效率的要求。

  其次,违反两审终审制所设定的方针。法律上之所以设定二审终审,就是为了在二审时代对一审讯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定加以审查,据此阐扬一种监视和制约的感化。假如当事人一方在一审中只提出部门证据乃至不提出证据,而在二审却提出新的证据,那末二审据此新的证据所作出的判决,现实上就被沦为一审,受此判决晦气影响确当事人却不再可能提出上诉。一样,假如答应当事人在审讯监视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并据此否认终审讯决,也背反两审终审制。

  第三,必定造成诉讼资本的华侈。由于,一方面诉讼勾当自己就应有必然的时候限制,假如当事人一提出新的证据,法院就要进行审理,那末法院的审讯勾当无疑酿成服从于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勾当。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二审中提出证据,二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就会使一审法院支出的司法资本白白华侈。一样,当事人在一审或二审中不提出证据而在审讯监视程序中提出证据,也将使一审、二审法院支出的司法资本被无故花费。是以,证据的提出如无时候的限制将底子违反诉讼效力的原则。

  第四,该权力会被当事人滥用。实践中某些当事人对部门证据居心在一审中不供给,而留在二审提出,从而致使二审改判或发还重审,这不但使一审法院的公道审讯勾当遭到报酬的故障,也给另外一方当事人造成了侵害。特别该当看到,某些当事人在明知诉讼不成能获胜时,居心在一审隐瞒证据,造成歹意诉讼,而另外一方由于诉讼迟延而损掉惨痛,乃至败尽家业,赢了讼事输了钱的现象在实践中是不足为奇的。

  第五,粉碎老实信誉、公允诉讼的原则。证据作为当事人证实本身权力主张,实现权力布施的根据,必需根据诚信和公允原则实时地提出,从而使当事人两边都可以或许在必然刻日内领会对方所具有的证据,从而正确地决议在诉讼中若何进行进犯和防御,和是不是与对方告竣息争,乃至自动撤诉。但假如答应当事人即刻提出证据,就轻易造成诉讼突袭,那末一方便可以在庭审前不提出证据或进行证据互换,而在庭审中忽然提出,或在一审中不提出而在二审中提出,使对方措手不及,损失足够的时候进行防御预备,对其充实行使辩说权造成了显著障碍。

  第六,也是对私权的干与。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经由过程诉讼解决胶葛但愿取得的是一种私家好处,当事人提出必然的主张就该当实时地供给响应的证据证实之。不然,无异于抛却本身提出的主张,而这类抛却可以被认为是当事人处罚其私家好处的行动,只要这类抛却行动没有侵害国度和社会的好处,法律就没有需要进行干与。而答应当事人即刻提出证据,现实上就是公权利对私权力的不合法干与。

  2、举证时限轨制简直立是司法鼎新前瞻的成果。

  因为举证时限轨制以“法律真实”为理论根本,它有益于实现程序公道,有益于提高诉讼效益,有益于保持裁判既判力,有益于完美诉讼体系体例。是以近几年,在不竭涌动鼎新年夜潮的鞭策下,一些处所法院在审讯体例鼎新进程中接踵出台了举证时限法则,而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审讯体例鼎新的集年夜成者,英勇地迈出了一年夜步,在其出台的《证据划定》中确立了举证时限轨制,将各地法院一些较为行之有用的鼎新办法以司法注释的情势得以确立,虽然这一划定抑止了各地法院司法紊乱的场合排场,并对法律的点窜、完美有前瞻性的增进感化,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法律的履行者,它无权冲破《立法法》的相干划定在司法注释中创设新的诉讼轨制,是以,《证据划定》的法律根据问题蒙受了质疑。

  即使如斯,举证时限轨制的先天不足却没法否认它的进步前辈性,确立举证时限轨制,是诉讼法成长的汗青潮水,我国该当在未来的《证据法》制订中,适应这一潮水,明正言顺的对其予以确认,而毫不能退回到“证据即刻提出主义”的时期。

  (二)举证时限轨制的配置机制——争点固定轨制的缺掉

  从诉讼理论上讲,固定证据与固定争点是分不开的,只有争点固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规模才能肯定,固定争点应是固定证据的一个条件。不然,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切当的答辩定见,没法决议什么证据该举,什么证据不应举,不克不及固定举证规模。等举证完成后,针对对方自认的事实所举的证据完满是华侈,对对方提出的新的答辩定见,却又掉去了举出证据予以辩驳的机遇,程序上的公道与效力都遭到侵害。是以,抱负的审出息序应能到达固定争点与固定证据这两个方面的目标。

  但是我国传统理论一般认为,答辩是被告的一种权力,不是一种强行义务,不答辩不会造成答辩掉权,是以,在我国举证时代肯定之前没法肯定当事人的争点,两边当事人均不克不及很好的构成举证思绪,只有尽一切可能去汇集证据,如许会华侈司法资本;同时,在对方不答辩的环境下,不知道对方的答辩定见,在汇集证据时不成避免的会对部门证据造成漏掉,如许又会造成程序不公。并且进入庭审后,假如原告肆意改变诉讼要求,被告肆意提出新的答辩主张,为了保障对方的诉讼权力,就要不竭休庭,以给两边当事人预备新的证据或从头答辩的时候,如许下去,仍没法有用的制约当事人歹意迟延诉讼的行动。例如,被告庭审时对原告提付的书证的签字提出贰言,这时候就必定要对字迹进行司法鉴定,不成避免的影响诉讼历程。

  所以,《证据划定》只确立举证时限轨制,只专注于解决证据的固定,而不确立争点固定轨制,不克不及不说是一个遗憾,在没有完整的争点固定轨制的撑持下,强行的固定证据,不但不克不及增进“公道与效力”的主题,并且会影响诉讼效力,有时也会造成程序不公。

  (三)举证时限轨制的保障机制——庭前证据互换轨制缺少严谨性

  一是轻率的将证据互换之日划定为举证刻日届满日,不但轻易造成两个日期的冲突,并且进一步扩年夜了法官的权限。一方面,由于互换证据的时候和在多长时候内互换,完满是由法官决议的,假如没有在划定刻日内互换,就视为抛却举证权力,即致使证据掉效,如许,法官完全可以摆布当事人的举证行动;另外一方面, 《证据划定》第33条第3款划定的最低举证时限可以经由过程互换证据予以改变,这就使适当事人的举证时限更不克不及获得保障。而一旦举证时限没有包管,厥后果又将致使证据掉效,这就使适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掉去了需要的保障。二是没有划定一切案件都要进行证据互换,却划定一切案件都合用举证时限轨制,这类划定是不公道的。由于,证据掉权轨制是举证时限轨制的焦点,但证据掉权轨制的合用要以当事人有充实的举证前提为条件,不然就有掉公道。如上所述,我国没有划定固定争点的强迫诉答轨制,固定争点和固定证据的重担就都落在了证据互换的身上,假如在没有进行证据互换的案件中合用证据掉权的话,就等于在举证规模肯定之前使当事人掉却了举证的权力,如许对当事人是不公道的。

  4、完美

  (一)抱负的模式

  那就是在不久的《证据法》立法中,不但要确立举证时限轨制,并且要确立争点固定轨制,同时要对庭前证据互换轨制进行完美,完全解决《证据划定》与其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的冲突。

  要依照固定争点(肯定举证规模)——肯定举证时限——固定证据——证据掉权的逻辑进行设计,并且要为当事人举证留出足够的时候。具体的假想是:①在投递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投递举证通知书,要求原、被告在答辩期届满条件出证据,但此时过期不提付不造成证据掉权。②在被告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放置初度证据互换,互换竣事后扣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用笔录予以固定,尔后一般不充许当事人再变动主张。③初度证据互换后,假如不需要延期举证或争取法院取证的,向法院签订“举证终了确认书”,注解本身已举证终了,尔后一般不充许再供给证据;假如需要延期举证或争取法院取证的,必需向法院申明待举证据名称、需证实的详情,再由法院指定当事人在法庭查询拜访竣事条件供,并划定过期不提付将造成证据掉权的后果,同时大白无误的向当事人奉告。④庭审中,对原、被告的新一轮举证环境,经由过程庭审笔录予以固定,尔后一般不充许当事人再供给证据。

  如许的放置意义在于:①在初度证据互换后经由过程扣问两边当事人固定争点,有益于当事人固定本身的主张,也有益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查询拜访中明白举证标的目的和规模,解决《证据划定》因贫乏争点固定轨制而发生的冲突。②在初度证据互换后,假如需要延期举证或争取法院取证的,必需向法院申明待举证据名称、需证实的详情;假如不需要,则要签订“举证终了确认书”,如许能避免当事人在初度证据互换时有所保存。由于,当事人假如有所保存,就必需争取延期举证或争取法院取证,并申明待举证据名称、需证实的详情,而这现实上也就向对方当事人进行了表露,使其保存掉去意义。③将法庭查询拜访竣事划定为举证刻日届满,不但解决了《证据划定》举证刻日届满日与证据互换日的冲突,并且在前因后果初度证据互换后,当事人仍可以在法庭上再供给证据,能充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力的行使,让他们在法庭上拿出该拿的证据,而对对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庭辩说阶段就此证据睁开辩说,如许构成的判决成果,也在最年夜水平上包管了公道性。④在法庭查询拜访竣事后,再发生证据掉权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庞易让当事人接管,另外一方面也统筹了诉讼效益,能有用包管程序的安靖。

  (二)实际的选择­——合意完美

  在《民事诉讼法》还没有点窜、《证据法》还没有制订,《证据划定》与其上位法冲突未解决之前,假如直接合用《证据划定》中的举证时限轨制,明显底气不足;假如依然采取“证据即刻提出主义”,则这几年审讯体例鼎新的血汗都将白搭。那末若何将举证时限正当的引入到诉讼进程中呢?我认为可以采取合同商定的方式,也就是在投递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不是向当事人投递举证通知书,而是由法院将有关举证时限的划定提付给当事人,假如当事人愿意接管举证时限的划定,视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受举证时限的羁绊问题告竣了合意,而这类合意从底子上说是为了提高诉讼效力,节俭诉讼本钱的,是有益于诉讼当事人的,也是正当的,它可视为当事人对本身诉讼权力的处罚,因此可不再受《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划定的束缚。固然,当事人过后是不克不及肆意反悔的,由于按照禁反言法则,法院对当事人的反悔完全可以不予采用。假如当事人谢绝接管举证时限的划定,我认为,在此环境下对当事人仍然要合用“证据即刻提出主义”,以保护国度法律的庄严和法制的同一。

  

参考资料:

1、胡锡庆著《诉讼证据道理》,华政教材。

2、胡锡庆、叶青著《诉讼法专论》,华政教材。

3、左卫民、陈刚:“证据即刻提出主义评析”,载《法学》1997年第11期。

4、景汉、卢子娟:“论民事审讯监视程序之重构”,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5、赵争乎:“论举证时限的设立”,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6、陈桂明、张锋:“民事举证时限轨制初探”,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作者单元: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纂: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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