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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超规模利用写真照 汤加丽获赔30万
2005-06-23 11:26:32
中法律王法公法院网讯 (李思) 近日,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年夜屯法庭审结了原告汤丽(别名汤加丽)诉被告张旭龙、被告吉林美术出书社肖像权胶葛一案,依法判令被告摄影师张旭龙、吉林美术出书社住手对《汤加美人体写真看见记忆》上、下二册豪华装修本、《中国首位演艺员人体魅力摄影看见记忆(1)、看见记忆(2)》简装本的发卖;被告张旭龙在《中国摄影家》杂志上书面向原告汤丽赔礼报歉并补偿原告汤美人民币三十万元;吉林美术出书社对以上金钱承当连带补偿责任;驳回原告汤丽其他诉讼要求。
被告张旭龙系专业人像摄影人员,2001年头至2002年曾为汤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写真艺术照片。2004年2月21日,汤丽在劳动年夜厦年夜厅礼物部采办上述涉诉图书。汤丽对采办图书进程争取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进行公证,付出公证费3000元。后汤丽以张旭龙、吉林美术出书社未经授权利用其肖像诉至法院。
审理中,张旭龙称其利用汤丽肖像已其授权并供给了与汤丽签定的三份拍摄合同,汤丽称三份拍摄合同的签名不克不及肯定真实性,但未争取对签名进行字迹鉴定。2002年11月20日,张旭龙以盘子·女人·坊的名义(甲方)与吉林美术出书社(乙方)签定《图书出书合同》,两边商定由甲方将作品付付乙方独家出书并刊行,合同有用期自2002年11月12日起至2005年11月12日止。甲方必需向乙方包管:确切具有本作品的著作权,或依法获得了出书本作品的代办署理权,乙方可以抛却对本作品著作权正当性之审查。若有第三人足以证实本作品有背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律例,由此致使任何情势的胶葛,甲方愿负全数责任,致乙方经济损掉,甲方应予以足额补偿。签定合同时,张旭龙向吉林美术出书社供给与汤丽签定的拍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成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利用公民肖像。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张旭龙、吉林美术出书社出书图书利用汤丽肖像是不是经汤丽授权,和吉林美术出书社是不是实行了审查义务。
张旭龙提付的三份拍摄合同签名汤丽虽不克不及肯定真实性,但未争取对签名进行字迹鉴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故对该三份拍摄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予以承认。
在2001年5月15日、2001年8月27日二份拍摄合同中,两边明白商定对该次拍摄照片可用于专业学刊的颁发及出书,而非图书及其他载体,现张旭龙在四本图书中利用汤丽肖像应视为未经授权,超越了许可以使用的规模。
现两边共提付四份拍摄合同且每份拍摄合同中均注明系“本次拍摄”,两边对诉争的摄影专集中均不克不及指明拍摄合同中所列具体照片,故张旭龙主张其出书摄影专集利用的照片已汤丽的授权,法院难以采信。
张旭龙以营利为目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已组成侵权,应承当响应侵权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张旭龙系专业人像摄影人员,2001年头至2002年曾为汤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写真艺术照片。2004年2月21日,汤丽在劳动年夜厦年夜厅礼物部采办上述涉诉图书。汤丽对采办图书进程争取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进行公证,付出公证费3000元。后汤丽以张旭龙、吉林美术出书社未经授权利用其肖像诉至法院。
审理中,张旭龙称其利用汤丽肖像已其授权并供给了与汤丽签定的三份拍摄合同,汤丽称三份拍摄合同的签名不克不及肯定真实性,但未争取对签名进行字迹鉴定。2002年11月20日,张旭龙以盘子·女人·坊的名义(甲方)与吉林美术出书社(乙方)签定《图书出书合同》,两边商定由甲方将作品付付乙方独家出书并刊行,合同有用期自2002年11月12日起至2005年11月12日止。甲方必需向乙方包管:确切具有本作品的著作权,或依法获得了出书本作品的代办署理权,乙方可以抛却对本作品著作权正当性之审查。若有第三人足以证实本作品有背反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律例,由此致使任何情势的胶葛,甲方愿负全数责任,致乙方经济损掉,甲方应予以足额补偿。签定合同时,张旭龙向吉林美术出书社供给与汤丽签定的拍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赞成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利用公民肖像。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张旭龙、吉林美术出书社出书图书利用汤丽肖像是不是经汤丽授权,和吉林美术出书社是不是实行了审查义务。
张旭龙提付的三份拍摄合同签名汤丽虽不克不及肯定真实性,但未争取对签名进行字迹鉴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刻日内无合法来由不提出鉴定争取或不预付鉴定支出或拒不供给相干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该当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故对该三份拍摄合同的真实性法院予以承认。
在2001年5月15日、2001年8月27日二份拍摄合同中,两边明白商定对该次拍摄照片可用于专业学刊的颁发及出书,而非图书及其他载体,现张旭龙在四本图书中利用汤丽肖像应视为未经授权,超越了许可以使用的规模。
现两边共提付四份拍摄合同且每份拍摄合同中均注明系“本次拍摄”,两边对诉争的摄影专集中均不克不及指明拍摄合同中所列具体照片,故张旭龙主张其出书摄影专集利用的照片已汤丽的授权,法院难以采信。
张旭龙以营利为目标,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已组成侵权,应承当响应侵权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纂: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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