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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否定借单 诚信缺掉被告败诉
2005-05-24 11:37:16 | 来历:中广网 | 作者:焦健 曹漂亮 张阿久
在一路假贷胶葛案件中,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单,但被告否定借过钱,说原告持有的借单也不是被告所写,对字迹进行司法鉴定也没有结论,面临如许的困难,5月23日,象山法院一审讯决被告:诚信缺掉输讼事。
据领会,在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城做水发生意的原告汪滨和被告何英、何军(系夫妻)日常平凡关系较好,常有告贷来往。据原告汪滨说,2003年10月上旬,何英又觉得他人帮手为由要求汪滨告贷20000元,汪滨于10月12日早上把20000元钱带到水产城付给了何英,两边商定月利率1%。何英称不识字,借单第二天带来,鉴于以往也曾产生过近似的工作,但从未产生过争议,因而汪滨准许了。第二天一早,何英将借单付给了汪滨。
告贷后,何英未按约付息,在汪滨几回追讨后,何英说:“钱已还给你了。”为此两边产生争执。2004年中,汪滨把何英证至法院,但均因何英否定借单是其书写,汪滨也认为借单不是何英出具而撤诉。后经汪滨回想,何英以往向汪滨告贷也是过后付付借单,曾称借单是其丈夫何军帮她书写的,汪滨就此在本年2月再次诉至法院,将夫妻俩一并告上。
被告何英、何军辩解说,4年前原、被告是有钞票借来借去的,后来没有借过钱,本次告贷一事底子不存在,借单也不是何军所写的。庭审中,汪滨要求对何军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为此供给了2003年11月“市场摊位租赁中标合同”等三份均有何军签字的材料,汪滨认为借单中的“何”字和其供给材料的何军签名的“何”字一样。而何军认为,本身之前曾产生过一次变乱,眼睛受过伤,看不年夜清晰,不克不及由于“何”字类似就认为借单就是我何军所写。按照汪滨的争取,法院让何军书写系列文字后,送至司法鉴定处进行手艺鉴定,但因何军现书写习惯(生涩)与原签名显示的书写习惯(流利)完全分歧,司法鉴定处以无同类字可供比力为由退回弥补样本,但后因再无供给材料导致鉴定因为缺少需要的对此样本而没法进行。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军在产生变乱后的2003年11月尚能流利书写,现供给检材时却不克不及流利书写,因未能供给书写习惯改变的合法来由,导致案件争议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划定,何军应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别的,在审理中,何英说过“从未向原告借过,也历来没有出过借单”,“早3、4年前有钞票借来借去的,借单第二天给”,前后陈说明显有矛盾。是以,两被告的诚信度遭到质疑。固然没有明白的鉴定结论可供直接认定案件争议事实,但鉴定并没有解除借单是被告何军书写的可能性,从被告何军在租赁中标合同的签字笔迹看,连系对两被告的诚信度的阐发,法院认定原告汪滨持有的借单是何军所写,故法院偏向采信汪滨主张。
据领会,在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城做水发生意的原告汪滨和被告何英、何军(系夫妻)日常平凡关系较好,常有告贷来往。据原告汪滨说,2003年10月上旬,何英又觉得他人帮手为由要求汪滨告贷20000元,汪滨于10月12日早上把20000元钱带到水产城付给了何英,两边商定月利率1%。何英称不识字,借单第二天带来,鉴于以往也曾产生过近似的工作,但从未产生过争议,因而汪滨准许了。第二天一早,何英将借单付给了汪滨。
告贷后,何英未按约付息,在汪滨几回追讨后,何英说:“钱已还给你了。”为此两边产生争执。2004年中,汪滨把何英证至法院,但均因何英否定借单是其书写,汪滨也认为借单不是何英出具而撤诉。后经汪滨回想,何英以往向汪滨告贷也是过后付付借单,曾称借单是其丈夫何军帮她书写的,汪滨就此在本年2月再次诉至法院,将夫妻俩一并告上。
被告何英、何军辩解说,4年前原、被告是有钞票借来借去的,后来没有借过钱,本次告贷一事底子不存在,借单也不是何军所写的。庭审中,汪滨要求对何军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为此供给了2003年11月“市场摊位租赁中标合同”等三份均有何军签字的材料,汪滨认为借单中的“何”字和其供给材料的何军签名的“何”字一样。而何军认为,本身之前曾产生过一次变乱,眼睛受过伤,看不年夜清晰,不克不及由于“何”字类似就认为借单就是我何军所写。按照汪滨的争取,法院让何军书写系列文字后,送至司法鉴定处进行手艺鉴定,但因何军现书写习惯(生涩)与原签名显示的书写习惯(流利)完全分歧,司法鉴定处以无同类字可供比力为由退回弥补样本,但后因再无供给材料导致鉴定因为缺少需要的对此样本而没法进行。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军在产生变乱后的2003年11月尚能流利书写,现供给检材时却不克不及流利书写,因未能供给书写习惯改变的合法来由,导致案件争议事实没法经由过程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的划定,何军应对该事实承当举证不克不及的法律后果。别的,在审理中,何英说过“从未向原告借过,也历来没有出过借单”,“早3、4年前有钞票借来借去的,借单第二天给”,前后陈说明显有矛盾。是以,两被告的诚信度遭到质疑。固然没有明白的鉴定结论可供直接认定案件争议事实,但鉴定并没有解除借单是被告何军书写的可能性,从被告何军在租赁中标合同的签字笔迹看,连系对两被告的诚信度的阐发,法院认定原告汪滨持有的借单是何军所写,故法院偏向采信汪滨主张。
责任编纂: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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