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双权发布时候:2018-05-30 来历:阅读量:0
(为庇护当事人隐私平安及避免没必要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假如类似,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消。)
1、根基案情
1、原告知称
2013年5月,马华腾、马升腾诉称:马华腾、马升腾为兄弟关系。马晓芸系我继母。为避免往后产生胶葛,我父亲生前立下遗言,将其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有的北京市5号两居室楼房指定由马华腾、马升腾继续。故马华腾、马升腾现诉至法院,要求遵照该遗言依法继续上述衡宇。
2、被告辩称:
马晓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
2、法院查明
被继续人马建与前妻张乔珍(已故)共生育后代二名,即马华腾、马升腾。1998年6月26日,马建采办了北京市5号两居室楼房并打点了衡宇所有权证。后马建与马晓芸挂号成婚。马建于2013年4月16日归天。
马晓芸不承认公证遗言的真实性,争取对该遗言是不是被继续人马建本人书写进行
司法鉴定。在庭审中,两边对供给的样本——1999年7月20日马建和马晓芸经由过程北京市公证处配合签订的合同书和2009年8月6日马建经由过程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签订的《撤消遗言声明》上“马建”的签字和工商银行2012年4月21日、9月1日马建本人填写的以个人名义理财富品争取书均暗示承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肯定的鉴定机构于2013年7月1日出具《鉴定
文书》,结论以下:“马建所写的《遗言》字迹与样本字(笔)迹是统一人书写的。”
马晓芸对上述鉴定不服,以该鉴定进行鉴定的根据样本不足,且涉案遗言不合适老年人的书写特点,鉴按时间是周日,非工作日等来由争取从头鉴定。
马晓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加入诉讼。法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
审理中,马华腾、马升腾针对其主张,向法院提付了以下证据:
1、《遗言》,详情以下:“1、按照国度那时划定,我于1998年6月26日(首期款,现存付款收条和买房合同等材料)买下本钱价的北京市5号两居室楼房,建造建筑面积为61.76㎡。房产证为x号。1999年7月20日经北京市第一公证处,公证为该房属于马建婚前以个人名义财富。公证书编号为x。上述衡宇在我百年以后,其产权由我的长子马华腾和次子马升腾配合继续。2、1982年我调入x年夜学时,因工作需要特批我承租校内×室至今。按照校方有关划定,在我百年以后,我将该衡宇承租权归为次子马升腾所有。立遗言人:马升腾2013、1、28。”
2、北京市公证处x公证书,⑴、《合同书》详情以下:“合同人:马建,男,身份证号码:×××。合同人:马晓芸,女,身份证号码:×××为避免婚后产生没必要要的矛盾和胶葛,婚前两边经协商告竣以下合同:马建于一九九八年七月按国度划定以本钱价买下坐落在北京市5号两居室楼房一套(建筑建筑面积约60㎡)。买房时,利用了马建及其前妻张乔珍(已故)的工龄(持有x房管局开具的买房证实及付款收条单)。该房产属于马建所有的份额在我二人成婚今后仍属于马建以个人名义所有。合同人:马建马晓芸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⑵、公证书详情以下:“兹证实合同人马建、马晓芸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来到我处,在我的眼前,在前面的合同书上签字。经查,上述两边当事人的签约行动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第五十五条的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此处加盖有北京市公证处印章)”。
3、法院判决
被继续人马建位于北京市5号衡宇归马华腾和马升腾所有,各享有成数份额二分之一。
4、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以个人名义正当财富。继续最先后,依照法定继续打点;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续或遗赠打点;有遗赠抚养合同的,依照合同打点。按照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本案被继续人马建系涉案衡宇的所有权人,其依法有权将以个人名义所有的房产指定由法定继续人的一人或数人继续,被继续人马建所立遗言为自书遗言。马晓芸对该遗言的真实性不承认,其在一审审理时代争取对遗言进行鉴定,经法院依法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肯定鉴定机构,法院拜托北京x司法鉴定中间于2013年7月1日出具鉴定定见书,结论以下:“马建所写的《遗言》字迹与样本字(笔)迹是统一人书写的。”且在案遗言不存在失效的法定景象,应属正当有用。
按照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本案被继续人马建系涉案衡宇的独有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将其以个人名义所有的房产指定由法定继续人的一人或数人继续,被继续人马建所立遗言为自书遗言,经鉴定该遗言简直系被继续人马建本人亲笔书写,且不存在遗言失效的景象,应属正当有用。现被继续人马建已归天,马华腾、马升腾要求遵照上述遗言依法继续涉案衡宇,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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