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梦发布时候:2016-07-21 来历:阅读量:0
2015年,原告厦门市某银行分公司告状被告林某某,要求被告林某某承当一千多万的担保责任。被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后,拜托了本律师,本律师受理该案件后,与被告林某某进行了充实的沟通,被告林某某奉告我们其并没有在银行的担保合同书签字和按手印。是以,我们当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取了指纹和字迹
鉴定,
鉴定成果出来后,印证了我们当事人的说法。是以,原告厦门市某银行分公司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争取了撤诉。我们是以也不战而胜。然,问题来了,我们当事人林某某被无故告状致使损了庞大的律师费和鉴定支出,该部门损掉应由谁来承当呢?为此,林某某又拜托我们代为告状该银行,因而我们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该银行承当补偿责任。前因后果剧烈的庭审,法院判决出来,也撑持了我们的诉求。为此,我们在该案件中年夜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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