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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丢失后被人盗用注册公司法院判决工商局撤销注册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案情简介:原告系云南省某镇农人,靠打工为生,日常坚苦,享受国度低保,2016年1月9日云南省统计局、镇当局比及家核实因地动构成危房改建补助时,被奉告原告在江苏徐州创办了注册现金300万的公司,原告家眷不克不及享受低保待遇,原告这才发现有人冒用本身的身份证并冒充原告签名创办了公司。原告是身份证曾于2014年在广州丢掉,丢掉后原告即向本地派出所报案,该所出具了报警回执,后原告补办了身份证。后原告到公司注册地找,并未找到该公司,遂要求徐州市工商局撤消对该公司的注册挂号,被告分歧意。
   原告遂到徐州市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被告作出的公司设立挂号中将原告作为股东的工商挂号,被告答辩称公司注册合适法律划定,争取材料齐备,合适法定情势,挂号程序正当,也尽到了审查义务,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告状。
   庭上原告供给了丢掉身份证时的报警回执,被告供给了那时注册挂号公司时提付的所有材料以证实挂号行动合适法定情势,被告还提付了相干法律根据。在诉讼进程中,原告对被告作出设立挂号材猜中其签名真实性提出贰言,遂争取字迹鉴定,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后出具鉴定定见书,鉴定定见为:“昝璐金”笔迹与原告本人书写的样本笔迹不是统一人所写,因而可知,那时签字是捏造冒签的。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州市工商局作为公司挂号机关,具有公司设立挂号的法定权柄和职责,可是在注册挂号时相干签字不是本人签字,被告对公司设立挂号中将原告挂号为股东的行动首要证据不足,判决撤消被告对公司做出设立挂号中将原告挂号为股东的工商挂号。
  律师评案:本案是一路因身份证丢掉被冒用注册成立公司引发的行政诉讼,被告徐州市工商局未尽到公道审查义务,在没肯定本人签字环境下即把原告注册挂号为股东,由此给原告的日常带来重年夜影响,被告徐州市工商局又分歧意撤消该行动,遂诉至法院要求撤消。被告虽答辩其注册挂号行动合适法定情势和程序,可是因此中签字并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并且原告有证据证实其身份证曾丢掉过,工商局在没核实那时持身份证的人是不是是本人就注册,首要证据不足,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划定:行政行动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法院判决撤消或部门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从头作出行政行动:(一)首要证据不足的。是以,终究判决撤消被告的挂号行动。
   律师提示:提示当事人在丢掉身份证后实时报警,保存证据,以便今后呈现胶葛减轻或免去本身的责任。
 
  本案代办署理律师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毛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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