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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产生纠纷,如何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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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师长教师诉称:我与吴蜜斯于1998年9月8日挂号成婚,2005年生育一女赵小小。2012年10月,两边合同离婚,商定:赵小小随我日常,监护权归我。离婚当日,我提出另有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未予朋分,两边协商后,吴蜜斯出具欠条,暗示对此给付折价款8万元。现吴蜜斯未遵照商定给付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抵偿金8万元。另外,在离婚后不久,吴蜜斯就采办住房一套,首期款30万元;采办本田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摆布。综上,我告状要求吴蜜斯向我付出:1、藏匿的婚内财富价值的一半计13万元;2、平均朋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合同项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衡宇(采办价55万元)。  吴蜜斯拜托北京婚姻律师孟博应诉称:我分歧意赵师长教师的全数诉讼要求。我与原告签定的《离婚合同二》已明白商定“赵师长教师抛却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力”,且该衡宇系我在两边离婚后单方出资采办,现赵师长教师主张平均朋分该衡宇没有法律根据。我没有在婚内藏匿财富,两边有合同已对各自财富进行了商定。 【律师不雅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接管吴蜜斯的拜托,代办署理其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离婚合同中关于财富朋分的条目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朋分告竣的合同,对男女两边具有法律效率。离婚后,一方以另有夫妻配合财富未处置为由向人民法院告状要求朋分的,经审查该财富确属离婚时未触及的夫妻配合财富,人民法院该当依法予以朋分。 就吴蜜斯供给的《离婚合同二》,赵师长教师虽称其从未签定过该离婚合同,并争取字迹鉴定,但经鉴定,《离婚合同二》“赵师长教师”的签名系赵师长教师本人所签。且该鉴定所已就赵师长教师所提贰言进行充实回答和申明,故可认定该《司法鉴定定见书》为有用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该衡宇是在吴蜜斯、赵师长教师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以一家三口名义申报,但《离婚合同二》已明白商定“赵师长教师抛却有关两限房的一切权力”,且该衡宇系吴蜜斯在两边离婚后单方出资采办,现赵师长教师主张平均朋分该衡宇没有法律根据。   【法院审理】  驳回赵师长教师的诉讼要求。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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