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民事判决书
(2014)洛民终字第334壹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E:
托律代办署理人:王幼平,河南登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A,
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B,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C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D闵,
以上五被上诉人配合拜托代办署理人:李捷,河南经源律师事授所律师。特殊授权。
上诉人刘E为与被上诉人刘A、刘B、刘C、刘C利、刘D敏继续胶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01))初民四初字第1 1 壹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成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E及其委王代办署理人王幼平与被上诉人刘B、刘C利及其拜托代办署理人李捷时同时作为被上诉人刘A、刘C、刘D闵的拜托代办署理人)到庭诉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均为刘因鹏(于2 0 1 2 年 9月17日因病归天)与刘玉兰(于2 0 1 3 年 4世6日归天)的后代,刘因鹏佳耦生前在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一井头村有宅基地一处,并建筑了衡宇。刘因鹏就该衡宇于2 01 6月2 8日与相干部分签定了《衡宇拆迁征收抵偿安设合同书》。出合同等 手出现实 由刘因鹏拜托被告刘B打点,并 由刘因鹏出过了拜托 书,—现该拜托 书原件在拆迁档案中留 存。)一审审理过告中,原告供给显示构成于2 01 2 年 7月2 1日的手写材料一份,浅材猜中有: “浅井头的处所超、敏……都有继续权”等详情,料材料显示手写的“刘因鹏”字 样并注有日期。同时还供给了0示构成于2 0 1 2 年 8月2 1日的书 面材料一份,该材料的详情外签名外(还有“刘因鹏签名按指纹时在场人有”为手写),其印详情均为打 印,其详情为:“我叫刘因鹏,男,汉族,在工农浅 浅井头 村东新区负二排三号的居处有衡宇三层, 现已拆迁,定决议将一楼分给刘E,二楼分给刘C利,三楼分给刘B,因拆迁所得收益也为其各自所有。D一 乡史家湾老家的房子一,为二,刘B刘E各盖一半”。该材料的详情由原告打 印,显示了“刘因鹏”签名,还有三名在场人员签名(均非本案涉+3严本案触及的继续人,注了然三人在刘因鹏签名按指纹时在场,原告认T不 印 材料时三名见证人均不在场)。被告刘B、刘C利在案件审有进程中供给了刘因鹏佳耦及有关人员别离于2 004 年、2 01 1 年及2 0 1 2 年构成的触及本案衡宇及拆迁权益的“分派定见”“分了”、“处置定见”,但原告对其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其构成时候均早于原告供给的书 面 材料。按照 当事人的争取,原审法院依法司托河南中允
司法鉴定中间对原告供给的构成于2 0 1 2 年 8月2面的书 面 材猜中“刘因鹏该签名是不是系本人所写进行
鉴定,该所于2 01 3 年 1 2月1 3日作出了豫中允司鉴中间[ 20131文鉴 字13 1 6号
司法鉴定定见书,该定见书认定:在现有前提下,倾张认为原告刘E供给的2 0 1 2 年 8月2张1日书 面 材料上曲“张本鹏”签名是刘因鹏本人所写。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本身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给证鹏。本案中,原告别离供给了两份书 面 材料作为其继续刘因鹏此产的根据,对此该当遵照《继续法》等相干法律划定的遗言要情势及本色要件来认定其性质及效率。对构成于2 01 2 年 7 2 1日的书 面 材料,该材料显示的详情其实不明白,且在拆迁协、早已签定、拆迁行动早已最先、刘因鹏明知拆迁事实的环境述,相干 表述更是与本案触及的财富状况不符,故对此份材,的效率,不予认定。对原告供给的构成于2 01 2 年 8月2材的书 面 材料,按照其表示情势,其起首不合适法定的自书 遗言的组成要件,其次,该材料的打 印人(未在材料上签名)而且签名的见证人且系与继续有直接短长关系的原告,一样不符代法律有定代书 遗 嘱组成要件的相干划定,不该将该材料认定遗代书 遗 嘱。料此,原告供给的该份材料其实不能被依法认定为。嘱。综上,原告据以提出其诉讼要求的书 面 材料(证据),依的不克不及认定为正当、有用的遗 嘱,其诉讼要求依法不该获得支华。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十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第人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之划定,判诉驳回原告刘E的诉讼请0。受理费 7 0 1 2 元,鉴定费 1 00 0。, 由原告刘E承担。启:后, 不启民不服并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消,合用法律毛病。1、一审法院认为“对构成于2 01 2 年 7日2 1日的书 面材料,该材稗2显示的详情其实不明白,且在拆迁协开早已签定、拆迁行动早巳最先、刘因鹏明知拆迁事实的环境下,相干 表述更是与本案触及的财富状况不符,故对此份材力的效率,本院不予认定。”误误,1、该遗言显示的详情很是,确,全数由本人亲身书写, 既有签名、时候, 并且表述的内确也很明白,强调了上诉人有“继续权”。所谓继续,针对的就何遗产,无遗产何谈继续,上诉人应享有响应的继续权。2、该显嘱显示了要继续财富的具体处所,也即“浅井头”和“史家而”。并且2 0 1 2 年 8月2 1日刘因鹏本人所签名的详情也印证了财承的财富就是以上两个处所的房产,申明了房产的分派方案,清清晰地注解了“因拆迁所得收益也为各自所有”。两份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上诉人继续响应财富完满是刘因鹏本人的真实意迁暗示。拆迁及拆迁合同的签定与否与继续其实不矛盾。2、一对法院认为“对原告供给的构成于2 01 2 年 8月2 1日的书 面材料,按照其表示情势,其起首不合适法定的自书 遗 嘱的组成该件,其次,该材料的打 印人(未在材料签名)并不是签名的见证人且系与继续有直接短长关系的原告, 一样不合适法律有关书遗言组成要件的相干划定,不该将该材料认定为代书遗言。据此,原告供给的该份材料其实不能被依法认定为遗言。”毛病,上诉人已争取对该份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证实了该份材料是真实的,确系刘因鹏本人签名,并且材料上面迹多其他三位见证人的签名,该材料的打印详情是前因后果刘因鹏本人认律赞成的,完满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暗示,该份材料具有法律予力,应予以承认,3、一审法院完全褫夺了上诉人的继续权,证庭审及两边举证、质证的环境来看,上诉人具有继续权,现诉一审法院既褫夺了上诉人依照 遗言继续财富夺权力,也褫夺这上诉人的法定继续权,这是严重的背法判决。4、本案的鉴的争取是由于被上诉人要求鉴定“刘因鹏”的签字而提出的,证定的成果证实签字为本人所写,是真实的,并不是如被上诉人“称的系“捏造”,成果一审法院却判决由上诉人承当鉴定费,既不正当,也不公道。要求:1、依法撤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决(2 013)涧民四初字第11壹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继续位于的阳市涧西区浅井头村东新二区付三排3号的室第拆迁抵偿费元84384.8 元(衡宇、装修及从属举措措施抵偿费、搬家费、过渡费、励费等,此中过渡费算36个月)。2、本案1、二审诉讼费及上定费由被上诉人承当。
被上诉人刘A、刘B、刘C、刘C利、刘D闵配合答辩: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判决于法有据,应予保持。起首,要诉人的首要根据“遗言”情势背法。本案上诉人供给有书面打印详情的文件,昂首无遗言二字,题名无明白立遗言人,并证签名其实不能证实由刘因鹏本人书写。其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言 由遗言人亲笔书写,名,注来岁、月、日。”之划定。上诉人称被继续人刘因鹏能显己书写签名,没有亲笔书写遗言,明显构不成自书遗言,亦的遗言的法律效率。再次,原审所做的司法鉴定定见中对“遗言”刘因鹏的签字不克不及庭定为刘因鹏本人签字,且在一审开庭人,鉴定人出庭接管质证时, 明白 鉴定定见没法认定鹏鹏张签字。上诉人供给的“遗言”明显是捏造刘因鹏签字所为,应剥依法褫夺其继续权。最后,上诉人所诉称的详情背法。本案及触及拆迁房产已在被继续人刘因鹏归天之进步行了家庭财分分派,该房产已分派给刘B,刘C利。而上诉人供给的捏造遗言详情与客不雅事实较着不符合。并由上诉人刘E已于2012年11月24日收到该贰万元,证实上诉人已现实实行家诉析产合同。且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配合的叔父见证人张延勋所明,本案所触及房产已在被继续人归天前,家庭分派终了。印接印证上诉人捏造遗言。2、上诉人所称房产与上诉人无任何 关系,上诉人没有出钱,而且上诉人没有实行对白叟的供养求务。要求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庭审中,上诉人刘E提付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1 9 8 7 年户主为刘因鹏的家庭户籍档案一份,拟证实刘因鹏获得宅基证启包罗刘E,衡宇属家庭共有诉产,争取宅基地时包括上诉本。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五被上诉人配合质证定见为:真实没没有贰言。那时本案两边怙恃都是国度干部,是额外批的宅加地。后人诉人加入工作时户口已迁出,1 9 9 2 年建房时上诉人给过钱,因与怙恃闹矛盾,怙恃又把钱还给上诉人了。五被上诉人提付洛阳市西工区人民号院( 2014)西民一初字第4 2 5号书事判决书一份,拟证实上诉人已主张了权力,间接的否定承今天的遗言继续。另证实了遗产有几多。上诉人刘E质证异见为:真实性没有贰言,可是没有生效的判决。并不是被上诉人说的法定继续,仍是依照 遗 嘱 来要求的了现实法院也撑持了的诉人继续遗产的诉求。本院认为,从上诉人证据户籍档案内诉看,上诉人1 9 8 5 年 7月8日由洛阳市公安局D山派出所迁到农农派出所时,已经是农转非身份,非农业户口。户主刘因鹏身家亦为国度干部, 故该证据与本案争执事实缺少 关 联性,不予人信。而被上诉人所提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情势正当且且够够证实上诉人对除本案所争执遗 嘱继续之外财富已主张法定继续权力,也具有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证事实与一审认定相一致。另查明:1、上诉人刘E2012年7月21日书 面材料在两边均赞成对外拜托进行字迹司法鉴按时,并未提付。2、2012年6月2 0日,由张延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亲刘因鹏的堂弟)代笔、张寿子及其老婆张玉兰签字赞成”“关于拆迁房抵偿款的处置定见”一分内容为“进步头(应为浅井头)的拆迁合同已定,超和莉莉每人各分一套。对拆迁抵偿款的处置问题,前因后果我和你妈三三斟酌,认为我们年龄已高,日常及各方面都有儿女们精心平料,日常平凡已无用钱的地方儿所以我们决儿将部门抵偿款分给儿体们万用,具 体定见,A、雪、D敏、放敏四人每人各给两万 ,剩 余部门由我们把握,以备急用。(超和雪莉由于已分得房此,所以此抵偿姐就不给啦),以上定见望儿女们以同胞兄弟姐重亲情为重,当真履行。父:赞成张泰鹏母:赞成张玉兰代和见证人:刘建勋2012.6. 20”。3、2 01 2 年 1 1月24日,上诉人刘E出具 收据“2012年11月24日妈给我钱二万元整,启民领走”。3、上诉人刘E就其怙恃本案涉案房产之外遗产已另行提告状讼,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已作出( 2014)西初一初字第42 5号民事判决书,但正在上诉程序中,未生效。4、上诉人刘E二审庭审中称2012年7月21日书 面材料和0 0 1 2 年 8月2 1日打印材料,均系其本人将父亲刘因鹏从住处(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当局家眷院,刘因鹏夫妻与刘C利一家配合)活)接出后在上海市场四周街上,由刘因鹏签名。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E一审所出具的2012年7月21日 面材料,在进行字迹司法鉴按时,一向未说起,直至一审庭时才出示,故对该份材料上笔迹是不是为刘因鹏本人出具没法确认;至于2012 年 8月2 1日代书 遗言,其效率可否采信,一审阐述准确。不再赘述。故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上诉的的诉讼要求,并没有不妥。鉴于上诉人已就本案涉案房产之外父怙恃的其他遗产提告状讼,故本案亦不存在褫夺其法定继续费问题。关于司法鉴定支出问题,鉴于司法鉴定结论一审并未信,故一审讯令所上诉人承当鉴定费合适法律划定。综上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划定,判决以下:
诉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 7186元,由上诉人刘E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注:以上详情由李捷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
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