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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无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欺骗罪案 作者:彭利民发布时候:2012-03-26 来历:阅读量:0

办事范畴:民 事:

民事诉讼 仲裁 婚姻家庭 典质担保 合同胶葛 劳动胶葛 人身侵害 房产胶葛 其他

经 济:

特许经营 连锁加盟 以个人名义独资 金融证券 收集侵权 其他

涉 外:

海事海商 国际商业 招商引资 外商投资 涉外仲裁 其他

公司法律:

平常办事 公司收购 股分让渡 企业改制 公司清理 破产闭幕 资产拍卖

公司设立 吞并收购 投资融资 其他

终年参谋 私家律师 资信查询拜访 合同审查 调整构和 文书代办署理 其他

 

1、案情

李某某的易红门(新加坡)传媒机构于2001年最先在北京设立处事处,2002年最先在中国从事版权商业—向韩国等外国电视台采办电视节目版权,再将其取得的版权卖给国内发卖商出书刊行发卖。

2003年4月,易红门与节目版权所有人韩国kbs电视台(以下简称kbs)签定版权让渡合同,向kbs采办电视剧《青青草(Over the green field)》的版权----电视播映权+音像权。但此份合同并没有商定让渡费价款。易红门先行付出必然比例(行业老例为10%)的版权费给kbs,kbs将授权书、样带、宣扬资料等付给易红门,易红门再拜托国内有天资的机构北京北影灌音录相有限公司持授权书、样带、宣扬资料等申请文化部审批、国度版权局认证。

2003年9月23日,易红门与kbs就《青青草》版权让渡事宜再次签定了一份合同。此次合同商定只让渡音像权,价钱为每集3000美金,52集共156000美元。

《青青草》一剧于2003年7月22日取得国度版权局认证,合同挂号号为:国权像字71-2003-1802号;于2004年1月7日取得文化部的《进口音像成品核准单》,批文号为:文像进字(2004)4壹号。

2003年9月,易红门与国内买家—广州花城视界文化传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城公司)签定合同,将《青青草》的音像权让渡给花城公司,合同价款为187,200美元后花城公司前后共付出1,427,756.48元人民币到李沺昌指定的账户。

尔后,易红门前后向kbs付出了约126,140美元的让渡费。但kbs不认可这些钱是《青青草》的让渡费,认为这些钱是易红门付出此前其他节目版权让渡合同的余款。是以,易红门住手向kbs付出余款。

而按照易红门与kbs的合同,若易红门不付清一次性,kbs可谢绝付付母带给易红门,以此作为限制其出书刊行的手段。

是以,2004年4月18日,易红门与花城公司签定一份《弥补合同》,两边商定,易红门应当在10天内付付母带,不然,两边消除原合同,易红门在2004年4月30日前退还1,427,756.48元人民币给花城公司。

后易红门未能在商定日期前付付母带。易红门在返还了5万元人民币后随即发现花城公司已用易红门申请的国权像字71-2003-1802号和文像进字(2004)4壹号两个文号侵权刊行出书了《青青草》。据此,易红门谢绝再退还余款。

按照檀卷中证据显示,2004年5月20日,花城公司已与台湾八年夜电视有限公司签定了采办《青青草》母带合同,并随后私行刊行出书了《青青草》音像成品。

2、程序

被害人曾利梅于2004年5月11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报案,广州市公安局于2006年6月28日对此案立案侦察。李某某于2008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拘系。该案侦察阶段2次延期,审查告状阶段又2次退回弥补侦察,至2009年3月5日由广州市人民查察院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8月15日、10月20日、12月10日前后四次对此案开庭审理。

3、判决成果

2009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讯决,被告人李某某无罪,当庭释放。广州市人民查察院服判,没有提请抗诉,一审讯决生效。

4、成功辩解要点

本案被称为国内第一路版权商业范畴的刑事案件,李某某此前已拜托过量位知名律师辩解。彭利民律师接办此案后,案件已进入到审讯阶段,经研究,首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睁开辩解:

1、前去新加坡花旗银行调取易红门向韩国kbs电视台付出版权费的相干证据;前去北京向国度版权局、文化部调取《青青草》剧审批的相干证据;

2、申请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付的要害证据进行字迹鉴定,拜托相干鉴定机构对公诉机关提付的要害证据进行字迹鉴定,经鉴定,非李某某亲笔签名;

3、环绕李某某的主不雅居心睁开辩解,指出李某某没有不法据有的主不雅居心,并环绕这一辩解举证,李某某已向kbs付出了跨越80%的版权费,其主不雅上不成能有不法据有的主不雅居心;并指出李某某之所以未退还版权费给花城公司是由于(1)、花城视界侵权出书、刊行《青青草》,利用了易红门的版号、授权书等,这使得易红门也酿成了侵权方。这也直接致使易红门与KBS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改变。在此之前,易红门与KBS是版权生意关系,合同不克不及履行,易红门可以要求KBS退款,两边消除合同。但在花城视界侵权刊行后,易红门与KBS酿成了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关系。易红门由此损失了要求消除合同并要回已付出的让渡费的权力,同时还要承当侵权补偿的责任。在此事分清责任、协商解决之前,易红门完全有权行使抗辩权,留置花城视界的137万余元。⑵、花城视界侵权出书、刊行《青青草》,直接致使易红门与花城视界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改变。在此之前,根据两边于2004年4月18日签定的弥补合同,两边已赞成消除原合同,花城视界也有官僚求易红门依约退还其已付付的142万余元让渡费。但在花城视界侵权刊行后,易红门和花城视界成为配合侵权者,两边的原合同已没法消除,也就固然不克不及再履行2004年4月18日签定的弥补合同。如上所述,易红门损失了要求KBS消除合同并要回已付出的让渡费的权力,同时还要承当侵权补偿的责任,其损掉是不言而喻的。而在这一配合侵权中,易红门是无错误方,其损掉是因为花城视界酿成的,固然有官僚求花城视界补偿其损掉。是以,在花城视界侵权刊行后,易红门与花城视界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已产生质的转变,花城视界已背反了2004年4月18日签定的弥补合同的商定,并给易红门造成了庞大损掉,也使得两边签定的《弥补合同》掉去了履行的根本。

最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了彭律师的无罪辩解定见,判决无罪。

注:以上详情由彭利民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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