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解人 刘芳
案情: 司法机关认为深圳某公司财政主管——被告秦川(假名)通同另外一案外人——本公司人事主管许明(假名),操纵各自的权力,虚构员工资料,建造工资表,将工资打入虚构的员工名下,进而掏出不法据有。
事发后,案外人被抓获,许明供陈述是秦川指使他这么做的,而且他是从犯,只分得了少部门脏款。判决认定案外人是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秦川是主犯。而被告那时已出国,他在国外知道许明事发,并向公司批注了他所知道的一切,同时退还了许明打给他的6000多元钱。秦川在国外进修期满后回国。在回国前秦被网上通缉,回国后被捕。
辩 护 词
尊重的审讯长、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秦川的亲属的拜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被告辩解人的身份加入法庭的诉讼勾当,现就本案颁发以下辩解定见,供法庭参考。
起首,我细心浏览阐发了查察院对秦川的告状书,令我感应十分欣慰的是:告状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部门的说话描写正确、客不雅。许明交代:秦川是本案的主谋、2002年1月就通同许明作案;而告状书查明,秦川于2003年7月才知道许明作案的事。许明交代:作案用的账户卡都是秦川开立的;而告状书查明,所有账户都不是秦川开立的。许明交代:秦川是主犯,他是从犯,侵犯的近20万元被秦川拿走近12万元;而告状书查明:只有6052.98元转入秦川的账户,还有26782.55元转入子虚账户。经由过程告状书查明的事实本相,可以得出如许的结论,那就是:几年前产生在的深圳市龙岗某公司的那桩职务侵犯案,案犯许明所交代的不法侵犯公司快要二十万元是在秦川的指使通同下进行的,这近二十万元中有近十二万元的被秦川所侵犯,这一说法是诬告不实之词!
从我接办这个案件的全进程看,我深切地感触感染到,这类正确、客不雅,来自于国度公诉机关办案人员的客不雅公道和脚踏实地。公诉机关本着积极稳重的立场,充实留意到被告人的辩白,并对被告人的辩白进行了深切注意地查询拜访研究,进行核对乃至退补侦察,终究做到了披沙拣金,还事物的原本脸孔。对此,我作为律师,对司法机关的这类脚踏实地、当真负责的办案风格暗示深深地敬意,同时我也代表被告人及其家眷,暗示最真挚地感激!
基于如许的客不雅认定,我的辩解词便可以省去对案情的很多斟酌和对质据的很多质疑、可以省去很多长篇年夜论、繁枝小节,可以变得简单而直接了当。
下面我就颁发具体辩解定见。我认为,辩解人对告状书审查查明的事实根基上没有贰言,而只是对这己查明的事实是属于一种甚么性质的观点上有与公诉机关有所分歧。
1、关于2003年代7日10日转入子虚账户的26782.55元:公诉机关认为:由于被告人秦川得知许明骗领工资的工作后,隐瞒不报,并对尔后许明于2003年7月8日再次报送的工资报表未进行需要审查,予以审批,导致当月10日又有人民币26782.55元的工资款转入子虚账户中。所以秦川的行动就组成职务侵犯罪。
而辩解人对此有分歧观点:辩解人认为,秦川身为财政主管,发现本公司员工有侵犯公司现金的行动而知情不举,这一做法违反了一位财政主管的行动准则,被告对此有不成推辞的责任。可是他应负的责任仅仅是该当遭到厂规厂纪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这类行动尚构不成职务侵犯罪。职务侵犯罪的界说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元的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元财物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年夜的行动。”这里不法占为己有很是要害。那末秦川是不是将这26782.55元的工资不法占为己有了呢?。明显公诉机关没有如许认定。告状书只是说“转入子虚账户”。前因后果公安机关对用来作案的三个子虚账户的银行开户单进行了字迹鉴定,得出的结论是:上述账户开户单上的字迹都不是秦川的,也说是说,这些账户都不是秦川开立的。经办案人查明,涉案的三个虚构员工账户都是早在秦川发现许明侵犯行动之前开立的。并且在2003年7月秦川发现之前,许明己经利用这些账户不法侵犯公司现金长达一年零两个月之多、侵犯数额高达人民币17万之多。而许明对这些子虚账户的利用也己经习惯到象利用自家的理财账户一样。许明交代:王×的账户是2002年4月开立的,从2002年4月到2003年6月,仅从他一以个人名义的账户上,许明就侵犯现金5万多;2002年5月他又虚构了黄×和何×两个员工,拿了黄×的身份证开立了第二个账户,他将冒领的何×和黄×的工资都打到黄×的账户,从2002年5月到2003年6月,共侵犯现金达10多万。由于他作案长达一年无人发觉,导致秦川的胆量和贪婪愈来愈年夜,因而他又于2003年3月、4月、5月,别离虚构了刘×等四名员工并以刘×的名义开立了账户,这四名子虚员工的工资都打到刘×的账户上提走。从刘×的账户上共提走4万多元。2003年7月侵犯的26782.55元的现金一样是经由过程上述子虚账户转出的,那末这转出的26782.55元的现金哪里去了呢?卷宗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是被秦川占为己有,告状书里也没有做出如许的认定。而从客不雅事实上看,在此前一年多的时候里,许明己经操纵这三个子虚账户,提走公司现金达17万多元。当2003年7月被秦川发现后,许明假如是诚恳率直,他可能会付出作案的账户卡,可是他所采纳的立场倒是死力隐瞒、棍骗被告秦川,他死力袒护事实本相,怕工作败事,是以,不成能将他说的那样将作案账户卡合盘托出、拱手付给秦川。也就是说这些卡自始至终在许明手中。那末这26782.55元只能是持卡人许明提走,这是肯定无疑的。既然没有证据证实秦川将这2万多元不法占为己有,那末秦川的职务侵犯罪的罪名就不克不及成立。
2、关于转入秦川的老婆账户中的6052.98元,这6052.98元是许明转入老婆账户的。许明将这6000多元钱转入被告老婆的账户,是由于他侵犯公司现金的事被秦发现后,为了怕秦川举报而过后对秦川进行拉拢。而秦川知道了许明侵犯公司财富,不但不举报,反而还接管许明打到他老婆卡上的6千多元钱,这是一种甚么行动?综不雅本案进行阐发,我认为,曾昭君领受这6千元钱应属不妥得利。而不是职务侵犯。即便退一步讲,假设曾昭君收下这6千元钱的行动于职务侵犯,那末,按照深圳市关于职务侵犯罪的立案尺度是1万元人民币,6千元的数额尚达不到立案的出发点数额,是以秦川的行动构不成职务侵犯罪。
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是惩前毖后、以教育为主。就由于这6千元钱,秦川此支出了沉痛的、庞大的价格,这个价格就是使得他锒铛入狱,一个留学的硕士研究生成为囚徒、成为网上通缉的罪犯。我想这个教训足够被了结生记着的!从这类意义上说,这件事也己经到达了教育秦代川的目标,会使他知道,在国度好处或集体好处遭到损害的时辰,他应当怎样做?是斟酌个安危得掉知情不举,仍是依法处事。
3、关于告状书中认定的被告对2003年7月8日再次报送的工资报表未进行需要审查予以审批的问题。这里我要陈说一个事实,就是公司的工资发放程序。其程序是如许的:1、起首由人事部主管也就是许明做出员工工资明细表,然后由人事部司理签字审批确认;2、由人事部把这份审批了的工资报表付由财政主管也就是被告签字,财政主管签字后,再由财政司理签字;3、以后由财政主管按照人事部供给的工资明细表,汇总成工资总表;4、财政主管将汇总的工资总表连同人事部的工资明细表一路报给喷鼻港高级司理审核,以后是喷鼻港出纳开工资支票,然后是喷鼻港财政总监盖章章;5、支票寄回公司由出纳去银行发下班资。工资发放的人数和工资尺度,都是根据人事部分的工资报表。对人数的几多和真伪,财政部不作审核,由于员工的数目只有人事部分把握,财政部是没法把握的。财政部的审批依照公司划定,每次只从数千人的报表抽查20人,而这类抽查也只是流于概况,只是看一下是不是少付了以个人名义所得税、税率计较的是不是正确、工资额是不是正常;好比一以个人名义的工资不成能是月薪10万。仅此而己。关于这一点,我从该公司调取的该公司工资发放文件中有明白的记录(出示该文件的中英文对比本)。
上述文件申明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财政部对公司工资发放的审核是极为有限的,从严酷意义上说,是概况的、流于情势的;只是抽查和数据的审核,抽查是从全公司7000人中抽查20人,而不是全数。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每次抽查20以个人名义,他的审核使命就等于完成,而20以个人名义之外的工资是真是假、是否是虚报冒领,那就不是被告人的事了。在浩繁的7000人中只抽查20人,不免会挂一漏万。何况这类审核也只是数据的审核,而不是人员真伪的审核。财政部分就是财政部分,不是人事部分,不负责员工雇用、不把握员工混名册、不具有审核人员真假的本能机能。财政部分在工资审核上现实上是起不到监视感化的。现实上就是人事主管一以个人名义主宰工资发放。
这个问题很是主要,它申明了一个要害的问题,那就是:财政部对人事部主管许明作案底子没有障碍!许明用不着与他人通同、用不着他人协助,他一以个人名义就可以够把公司里的钱顺遂侵犯得手。本身完全可以作案的工作,没有需要再经由过程第二以个人名义,哪个犯法份子都不会这么傻!许明也是如斯。
上述文件所反应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公司工资审核人员不但是秦川;人事部主管许明的上面还有人事司理、秦川的上面还有财政司理。再上面还有喷鼻港公司。假如是审查不严,那末所有负责审查的人员和部分都有责任。正由于都有责任,人事部司理在许明案发后,便主动去职不辞而别。这也申明了他惧怕遭到审核不严的责任究查而引咎告退。这是公司治理轨制上的缝隙和缺点。而不克不及说是秦川一以个人名义的责任。这一点,请法庭可以或许予以斟酌。
别的,还有一点可以申明问题的是:案发后许明和人事司理敏捷去职后,而秦川却一向留在公司里继续工作,直到一年多今后,他打点了出国留学手续,才分开公司,去职是正常向公司申请,经核准后才分开公司。假如象许明所说的那样:他是从犯、秦川是主犯,那末从犯都己经东窗事发、卷款逃离公司,主犯怎样可能还泰然自如地呆在公司达一年之久呢?并且当秦川明知许明被绳之以法后,假如他真的犯法,他可以在国外不回来,如许可以回避法律的究查,可是他却年夜风雅方地回来了,并且还在深圳扎根置业购买。这恰好申明秦川心中没鬼,结论是——他没有和许明一路作案。
4、秦川的行动从客不雅上禁止了犯法,为公司避免了更年夜的经济损掉。从2002年头许明接办人事主管后,因为他看到公司财政监管上的严重缝隙,从2002年4月就最先作案,当他用王×的假员工名字冒领工资,小试牛刀顺遂到手以后,紧接着5月份又虚开了黄×等人的账户;以后又顺遂到手,如许他的胃口就愈来愈年夜,虚构的人数愈来愈多,虚报的工资数额也愈来愈年夜。如许他还嫌捞的钱不敷多,速度不敷快,因而又于2003年4、5、6月开了刘×的账户,从最先的一人增添到三人、后来增添到七人。人数和开户数和脏款的进账数都成倒金字塔形增加。许明的犯法愈演愈烈。假如不是许明于2003年7月发现了他的犯法行动,他会继续犯法并且会无尽头地加年夜犯法力度,从而给公司造成更年夜的财富损掉。是秦川的发现,轰动了许明,使他不能不收手,紧接着就扑灭了证据、删除电脑中的工资资料、停失落社保、没有跟公司打任何招乎就敏捷去职。
是秦川将他保存的另外一份工资电脑记实付给了公司,才使得许明诡计扑灭犯法证据的目标没有得逞,才能为后来的对许明职务侵犯案的侦破供给靠得住的证据。固然秦川主不雅上不想揭破许明,可是客不雅上却起到了禁止犯法、避免公司财富继续蒙受不法侵犯的感化。从这类意义上说,秦川在这起案件 中起到了好的感化。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斟酌。
5、秦川在公司任职时代工作表示较好,在秦川被捕后,公司曾给办案机关写出版面陈述,要求司法机关对秦川从轻处置。案发前秦又自动将所收脏款如数退还给公司。这些环境,也请法庭可以或许予以斟酌。
以上是我的辩解定见。感谢审讯长给了我充实颁发辩解定见的机遇。
辩解人; 刘 芳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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