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以个人名义名义举债时未必都被认定为夫妻配合债务
—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文娟诉严丽娟等人民间假贷胶葛案
叶辉煌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详情撮要: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时代,对一方超越平常日常需要规模的举债,其实不固然认定为夫妻配合债务,且应类推合用表见代办署理法则,由债权人承当举证责任。
[案情]
龚文娟与叶青系伴侣关系。叶青、严丽君原系夫妻(再婚)。2006年9月至10月,叶青分三次向龚文娟借取现金总计人民币65万元,并于2006年10月24日向龚文娟出具借单一张,商定利钱按年息2分利计,借期到2006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8日,叶青与严丽君经合同离婚。现龚文娟以叶青向其告贷65万元过期未偿还,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法院,要求叶青、严丽娟偿还告贷65万元并承当利钱。叶青现着落不明。[1]
[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文娟主张叶青向其告贷、并为此提付了借单以证实其主张事实,但严丽娟对叶青出具借单的真实性提出贰言,则龚文娟作为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成立、实行等事实提付证据,经法院屡次向龚文娟释明,龚文娟明白谢绝申请鉴定,又不提付其他证据予以左证,对该借单的真实性没法认定,龚文娟应当继续举证予以证实,故其诉讼要求缺少证据撑持,难以撑持。遂判决:驳回龚文娟的诉讼要求。
查察机关抗诉认为:1、依照法律划定,该当由严丽君供给证据证实龚文娟提付的借单是不真实;2、有新证据证实原审讯决毛病,按照对借单上叶青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证实“送检题名时候为2006年10月24日的借单中叶青签名与其他样本中叶青之签名是统一人所写”。
柯城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龚文娟对其主张告贷的事实供给了叶青出具的欠条,已完成举证责任。严丽君对叶青出具借单的具体环境其实不知情而对借单中叶青的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贰言,应承当举证责任。再审中,严丽君承认叶青签名的真实性,严丽君提出其不存在与叶青配合告贷的合意,该告贷不属于夫妻配合债务之抗辩,未能供给证据。故该债务属于叶青与严丽君的夫妻配合债务。遂作出判决:(一)撤消本院(2008)柯民花初字第40壹号民事判决;(二)叶青、严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龚文娟告贷65万元。
严丽君不服,提起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龚文娟主张叶青向其告贷65万元并供给借单予以证实,叶青未到庭介入诉讼,视为抛却了抗辩权。可以认定龚文娟主张叶青向其告贷65万元的事实成立。该笔告贷时候虽在严丽君与叶青夫妻关系存续时代,但在厥后的半个月内严丽君即与叶青离婚,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告贷系基于叶青、严丽君夫妻配合的举债合意,亦没有证据注解该笔告贷用于夫妻配合日常,且龚文娟在再审1、二审庭审陈说中也认可叶青借该笔金钱用于还高利贷。是以,不克不及认定该笔债务为叶青与严丽君的夫妻配合债务,该笔债务应由叶青向龚文娟了偿。
2011年5月17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以下:1、保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变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叶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偿还龚文娟告贷65万元,并按年利率2%计付自2006年12月31日至本判决肯定还款之日的利钱。3、驳回龚文娟的其他诉讼要求。
[评析]
1.夫妻关系存续时代,夫妻一方以以个人名义名义举债,不克不及简单推定该债务为夫妻配合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划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代夫妻一方以以个人名义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力的,该当依照夫妻配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或许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以个人名义债务,或可以或许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划定的景象除外。”有人认为,该司法注释设定了一种推定例则,除划定的两种破例环境,夫或妻一方以以个人名义名义所负的债务均推定为夫妻配合债务。跟着审讯实务的深切,这一推定例则遭到愈来愈多的质疑,一方面,跟着时期变迁,夫妻在身份及财富上的对外连带性正逐步弱化;另外一方面夫妻一方私行举债侵害配头好处的现象时有产生,推定例则牺牲夫妻一方好处而单方面庇护债权人好处,也并不是有益于公允公理。认定夫妻配合债务的条件前提应是因平常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叶青向龚文娟举债65万元,以后不久,叶青与严丽君离婚,且二人均系再婚,两边之间经济关系相对自力,该65万元告贷难以申明用于夫妻配合日常,同时龚文娟亦承认叶青用该告贷偿还高利贷,是以,推定该告贷为夫妻配合债务,将置严丽君于晦气地位,侵害其正当权益。
2.对夫妻一方超越平常日常需要规模的举债,应类推合用表见代办署理法则,由债权人承当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超越平常日常需要规模举债的景象组成表见代办署理,援用表见代办署理法则,由债权人承当举证责任。因为婚姻家庭日常的私密性和复杂性,不管是欠债方夫妻仍是债权人,都存在举证坚苦。按照证实责任分派理论,并综合斟酌举证责任难易水平,风险提防本钱等身分,由债权人承当举证责任更加合适。本案中,龚文娟应就出借给叶青65万元告贷属于夫妻配合债务承当举证责任。龚文娟在再审1、二审庭审陈说中也认可叶青借该笔金钱用于还高利贷。是以,该笔债务应由告贷人叶青向龚文娟了偿。
泰安兴峰律师事务所刑法部律师:13792114451 泰安律师值得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