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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1件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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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庇护当事人隐私平安及避免没必要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假如类似,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消。)   案件介绍   1、原告知称 李梅称30壹号衡宇、503号衡宇系李渠、朱楠于2000年5月20日拆迁所得,现二人已归天多年。朱楠留有遗言一份,将30壹号衡宇中属于其的份额均归我一人继续。 要求:1、由我继续30壹号衡宇十分之七的份额(朱楠的二分之一加上朱楠继续李渠的十分之一加上我继续李渠的十分之一);2、由我继续503号衡宇四分之一的份额。   2、被告辩称 李洋称关于30壹号衡宇,李梅所主张的其继续李渠的十分之一和朱楠继续李渠的十分之一并没有现实产生,该当另案处置,我只承认朱楠归天时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关于503号衡宇,朱楠所留遗言中并未提到对503号衡宇的措置。503号衡宇挂号在我爱人张雨名下,系我和张雨配合采办,属于夫妻配合财富。 李燕、孙江尊敬朱楠的遗言定见,对遗言未处罚部门遵照继续法平均朋分。   3、法院查明 李渠与朱楠系夫妻关系,两边婚后育有三女一子,别离是李岚、李燕、李梅与李洋。李岚于1977年4月8日归天,其归天前与孙程育有一子孙江。李渠于2004年4月15日归天,生前未留有遗言;朱楠于2006年1月28日归天。 2000年5月20日,北京城市开辟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别离与配合栖身在北京市向阳区南湖渠西村22壹号院(以下简称22壹号院)内的李渠、李洋签定《北京市室第衡宇拆迁衡宇抵偿合同》(以下简称《衡宇拆迁抵偿合同》),拆迁李渠、李洋各自位于22壹号院内的衡宇。李洋的《衡宇拆迁抵偿合同》中手写“作价在李渠上”。2004年8月30日,李洋之妻张雨与北京城市开辟团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经营分公司签定了《衡宇生意合同书》。2004年12月31日,503号衡宇挂号在张雨名下。庭审中,经询,李梅与三被告均承认20二房屋系李渠、朱楠的遗产。 2004年,朱楠立下代书遗言一份,详情为:“我叫朱楠,本年78岁患多种疾病多年,最近更觉体弱身虚,深恐一旦长眠,家眷产生继续遗产胶葛故特邀张军、肖萧为证,并拜托马宏代书遗言。将我继续我丈夫李渠遗产,和我本人的财富。我现无存款,我身无债务,与他人亦无财政胶葛现立遗言以下:我愿意将我所有财富由李梅独自继续,其他人不得干与。以上遗言共份。”朱楠在立遗言人处签名,并摁了手印,张军、肖萧在证实人处签名,马宏在代书人处签名,遗言的题名处注明“2004年代日”。对该份遗言,李梅、李燕、孙江均予以承认,李洋则对其真实性不予承认。 为了证实遗言的真实性,李梅申请代书人马宏和见证人张军和肖萧出庭作证。经询,李洋暗示不申请对遗言中朱楠的签字进行字迹鉴定。庭审中,李梅提付了朱楠葬礼当天的录相,用以证实李洋未尽供养义务。   4、判决 综上所述,北京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以下: 30壹号衡宇由原告李梅及被告李洋、李燕、孙江配合继续,此中原告李梅据有十分之七的份额,被告李洋、李燕、孙江各据有十分之一的份额; 2、驳回原告李梅其他诉讼要求。   5、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之一系李渠、朱楠的遗产规模,即30壹号、503号衡宇是不是属于李渠、朱楠的遗产。现李梅与三被告均承认30壹号衡宇系李渠、朱楠的遗产,法院不持贰言。关于503号衡宇,李洋主张该衡宇系其与张雨的夫妻配合财富,并不是李渠、朱楠所留遗产。法院认为,按照李渠、李洋各自《衡宇拆迁抵偿合同》中拆迁衡宇建筑面积及抵偿衡宇建筑面积,连系李洋的《衡宇拆迁抵偿合同》中手写部门“作价在李渠上”,和503号衡宇挂号在张雨名下的事实,能认定503号衡宇并不是李渠、朱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核心之二为朱楠所留遗言是不是真实有用。认定遗言是不是真实、有用,需要审查遗言在情势上是不是合适法律划定情势要件,在详情上有没有背反法律强迫性划定,有没有处罚他人的正当权益等。本案中,朱楠的遗言系代书遗言,有张军、肖萧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由马宏代书,且朱楠、马宏、张军和肖萧均在遗言上签字,合适法律所划定的代书遗言的情势要件;且遗言的详情没有背反法律强迫性划定,也未处罚他人的正当权益。至于李洋所述代书人马宏与李梅存在短长关系之抗辩,因其未提付证据予以左证,故法院不予采信。至于李洋所述马宏、张军和肖萧对峙遗言进程的记忆很是恍惚,故认为遗言不具有真实性之抗辩,2004年距今已有9年,马宏、张军和肖萧作为遗言的非好处相干人,对立遗言进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记忆恍惚属人之常情,不克不及以此否定遗言的真实性。至于李洋所述遗言中存在多处空白,不合适遗言应当持续书写的法律划定之抗辩,法院认为,遗言中存在空白,并不是法律划定的认定遗言失效的要件,且固然遗言中存在空白,但其余详情能反应朱楠立遗言时的意愿是将其所有财富由李梅继续;且马宏、张军和肖萧对此的注释具有公道性,法院予以采信;而且,在该份遗言以后,朱楠未立其他详情相反的遗言,故法院认为该份遗言是朱楠的真实意思暗示,真实、有用。 现李渠、朱楠已归天,李梅与李洋、李燕作为李渠、朱楠的后代,依法享有财富继续权;孙江系李岚的女儿,因李岚先于李渠、朱楠归天,故孙江代位继续李渠、朱楠的遗产。因李渠先于朱楠归天,且归天前未留有遗言,故对30壹号衡宇中李渠所有的份额依照法定继续打点;而朱楠归天前留有遗言,故30壹号衡宇中属于朱楠所有的份额及朱楠继续李渠的份额均由其遗言中指定的李梅继续。至于30壹号衡宇具体的朋分方案,现李梅要求进行份额朋分,而不要求进行实体朋分。至于具体的继续份额,李梅提付朱楠葬礼当天的录相主张李洋未尽供养义务,该证据不克不及证实李洋日常平凡未尽供养义务,故李梅与三被告作为统一挨次继续人在法定继续时,继续份额该当均等。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准确。 注:以上详情由靳双权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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