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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医疗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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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基案情:

李某,女,61岁,汉族,系某年夜型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有既往高血压脑栓病史。2004年春节前夜,李某在吃饭时感应右手握筷子无力到本单元职工病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脑栓塞,遂进行溶栓医治,经医治20余天后慢慢好转。后院方又对李某实行了脑部参与医治,术后病人即高烧昏倒,右边身体偏瘫,巨细便掉禁,后经鉴定组成二级伤残。过后两边屡次协商未果,且矛盾不竭进级,于2005年7月份诉至法院,要求院方补偿损掉总计90余万元。

办案前因后果:

在本案的诉讼进程中代办署理人领会到,在胶葛产生后的近5个多月的时候里,原告家人屡次要求复印病历均遭到院方的谢绝,直到5个月今后才复印到部门的病历材料,原告家眷认为该病历材料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随提醒可以对病历的书写时候和字迹进行司法文书鉴定。经申请法院拜托西南政法年夜年夜学进行司法文书鉴定,鉴定成果为,该病历的检材书写时候与标示时候纷歧致,病例中的化验单非主治大夫本人签字。

受理法院按照本案被告的申请及本案的鉴定成果拜托邯郸市医学会进行医疗变乱及错误鉴定,邯郸市医学会以提付的病历材料不真实谢绝受理。2007年末邯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举证不克不及判决被告败诉,补偿原告各项损掉总计70余万元。

一审讯决后被告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应《医疗变乱处置条例》的有关划定计较补偿数额,一审讯决数额太高;本案病历固然存在不真实但属于笔误,不影响本案的医疗错误鉴定,院方是不是具有错误应当有鉴定机构确认。

二审法院以程序背法为由发回重审。本案发回后,两边就是不是可以根据不真实、不周全的病历进行医疗变乱或医疗错误司法鉴定睁开了剧烈的辩说,终究一审法院依然采用了原告代办署理人的定见,根基上保持了原一审讯决的详情。

一审讯决后,被告依然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8月份二审时代经人民法院调整被告补偿原告总计近50万元。这起用时近四年的诉讼终以被告为本身的行动支出惨重价格而了结。

关于本案中的几个争议较年夜几个难点问题:

1、本案的补偿是根据属于《医疗变乱处置条例》仍是根据《民法公例》的有关划定?

2、本案是不是可以根据不完全的病历材料鉴定,假如不克不及鉴定是不是要有鉴定机构出具文字申明?

3、鉴定机构谢绝鉴定是不是可视为病院举证不克不及?

第一个问题:

代办署理人认为合用《医疗变乱处置条例》的条件必需是已组成医疗变乱,即两边已经由过程卫生行政主管部分进行了医疗变乱鉴定,也就是两边当事人赞成前因后果该路子解决胶葛,不然,应利用《民法公例》的有关划定。《民法公例》是我国的根基民事法律,而《医疗变乱处置条例》属于行政律例,其效率低于民法公例。最高院在《关于审理人身侵害补偿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注释》发布会上也明白要规范和同一人身侵害补偿的尺度,确保受害人的损掉可以或许获得最年夜限度的抵偿。

第二个问题:

代办署理人认为因为病历是不真实、不完全的,而病历是对全部医疗进程的记录。而医疗行动所发生的某些症状和后果,一旦原始的病历不存在便没法回复复兴,故不克不及给鉴定机构供给有客不雅真实的鉴定材料,也就不克不及包管鉴定成果的客不雅真实性。这不但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允的,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更是背法的。鉴定机构对此类鉴定是不该该受理的。

第三个问题:

按照《民法公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问题的划定》第四条的明白划定,医疗胶葛属于举证责任颠倒,在此类诉讼中被告有义务对其医疗行动与侵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错误承当举证责任。按照该条划定被告的具体义务有两层,其一,供给真实的病历材料,其二,申请鉴定。本案中,因为被告提付的病历系捏造,没有提付真实的病历材料,不具有进行鉴定的根本前提。假如没有病历材料那末作出来的鉴定也是没有任何事实按照的背法鉴定结论,也不该被人民法院采用。有一个很简单的事理“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2008年6月

注:以上详情由闫永军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咨询。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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