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5日,被告王XX向原告XX采办XX产物,至同年11月4日,原告陆续供给被告营养品、护肤、以个人名义护理、家居洁净、彩妆等系列的XX产物价值总计51751.20元,被告于2004年11月4日在原告开具的编号为No.0008356、0008357、0008358、0008359、0008360号5份送货单上签名“imamura”,确认收到所购XX产物。嗣后,被告未予付还原告上述货款。原告因讨款未果,于2005年8月23日诉至长乐市人民法院。长乐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10月20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112壹号民事判决:被告王XX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XX货款51751.20元及过期付款利钱。被告王XX不服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榕民终字第2344号民事裁定,以当事人争议较为复杂,两边间法律关系其实不十分明白,原审合用审讯程序及审理程序存在问题,且另有包罗原告XX主张的生意关系是不是合适XX公司的买卖老例等主要事实未查明为由,裁定撤消原判,发还重审。
本案在重审进程中,原告在原审提付证据的根本上,又提付了相干证据材料,同时申请证人林××、宋××等人出庭作证,并申请对其新提付的证据编号为No.0008377-0008380号4份送货单及2份收货字据中的“imamura”签名及题名时候的字迹进行
司法鉴定,以证实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每次均有签名进行书面确认,且被告于2004年11月4日在原告对前期不规范、不完全的送货单据进行整合后从头开具的编号为No.0008356、0008357、0008358、0008359、0008360号5份送货单上签名确认原、被告之间构成生意关系的事实。长乐法院按照原告申请,于2006年6月13日依法拜托福建省XX
司法鉴定中间对该4份送货单及2份收货字据中的“imamura”签名及题名时候的字迹进行鉴定。XX鉴定中间经查验后,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2006)闽丽司鉴字033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该 4份送货单及2份收货字据中“imamura”签名及题名时候与原告原审提付的证据编号为No.0008356-0008360号5份送货单等样本中的“imamura”签名及题名时候的字迹系统一人所签写,即被告王XX所签写。
另查,2003年8月,经福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挂号,原告XX投资成立以个人名义独资企业福州益康日用品经营部,该经营部核准经营规模:发卖XX(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供给的XX系列产物;供给产物特点和利用方式的办事。又查,2002年6月,经长乐市工商行政治理局注册挂号,被告王XX投资设立以个人名义独资企业长乐市吴航今村日用品经营部,后XX(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授权该经营部为其公司特约经销商。
【审讯】
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意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XX与被告王XX均系XX产物经销商,作为各自自力的营销主体,被告在原告开具的记录有XX产物名称、数目、单价、金额的送货单上签名,注解其确认收到该送货单上所列货色并确认货色价款,从情势和详情上看,被告的这一行动,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划定生意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法律特征,更是合适一般贸易市场买卖老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五条此中划定:“在合同胶葛案件中,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第七十条此中划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贰言但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确认其证实力。”本案原、被告间生意XX产物,有被告王XX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当事人陈说等证据左证,本院确信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向其采办XX产物欠款51751.20元之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盖然性。作为生意合同关系的两边当事人,本院确认XX和王XX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划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历。虽然XX公司对其产物是采纳直销体例发卖,但从工商行政治理部分2003年8月核准原告以个人名义投资成立的福州益康日用品经营部经营发卖XX(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供给的XX系列产物来看,申明原告从事发卖XX产物主体的正当性,也申明XX产物可以在社会市场上畅通。即使原、被告间的生意XX产物不合适XX公司的买卖老例,但其生意行动其实不背反现行法律和行政律例的制止性划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一)》第四条划定,该生意行动应属有用。
原告作为XX产物出卖方,其正当民事权益理应遭到法律的庇护。被告既向原告采办XX产物,就该当遵守生意诚信原则,负有践约实行付出货款的义务。是以,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王XX付还其XX产物货款51751.20元之诉讼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撑持。被告抗辩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名只是随便性的习惯书写,并不是确认向原告采办XX产物,来由不克不及成立;何况,其也未提付有用证据证实在原告送货单上随便书写的缘由事实,即其曾雇佣原告作为XX产物营销助手,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确有雇佣原告作为其XX产物营销助手,也不克不及解除其与原告之间别的存在生意关系的可能性。再者,被告王XX作为一位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其自己也是XX产物经销商,该当知道在生意货色的送货单上签名行动将会发生的法律后果,其辩称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名只是随便性习惯书写难以自圆其说,也有悖常理。被告辩驳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根据,故本院不予采用。
一审重审讯决:被告王XX应还原告XXXX产物货款51751.20元及利钱。
一审重审讯决后,被告王XX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事实仍然不清、根据不足;被上诉人底子未将所谓价值51751.20元的XX产物卖给上诉人;一审重审讯决不公。请二审撤消一审重审讯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要求。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两边当事人世生意XX产物,有上诉人王XX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当事人陈说等证据左证,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三条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实尺度的划定。原审对原告知求予以撑持,并没有不当。上诉人上诉来由根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用。原审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准确。
二审讯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两边当事人对统一事实别离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根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连系案件环境,判定一方供给证据的证实力是不是较着年夜于另外一方供给证据的证实力,并对质明力较年夜的证据予以确认。”之划定,确立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实尺度。所谓盖然性,是指一种可能而非必定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按照事物成长的高度几率进行判定的一种熟悉方式,是人们在对事物的熟悉达不到逻辑必定性前提时不能不采取的一种熟悉手段。将这类熟悉手段应用于司法范畴的民事审讯中,就成为民事诉讼的证实尺度,指法官从证据中固然还没有构成事实一定如斯简直信,但在心里中构成了事实极有可能或很是可能如斯的判定。即在证据看待证事实的证实没法到达确切充实的环境下,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证实该事实产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便可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民事案件证实的高度盖然性尺度,是在“法律真实”的证实要求下,以处罚原则和辩说原则为根本。其根基原则是,凡证实待证事实产生的盖然性高的,主张该事实产生确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相对方应就该事实不产生负举证责任。由于在事实真伪不明而当事人又没法举证时,法院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产生,远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产生,更能接近真实而避免误判。固然,应用高度盖然性证实尺度不是凭法官主不雅臆断,必需遵守法官职业道德,依照法定程序,周全、客不雅审核证据,依托经验法例和逻辑推理,对质据有没有证实力和证实力巨细进行综合阐发判定,在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彼此印证性、证实标的目的构成一致性、证据锁链到达闭合性、证实结论具有独一性的根本上,终究在法官心里构成确信—待证事实存在。
本案系重审案件,两边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XX产物生意关系,是本案争议的核心地点,法院若何认定事实,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置。本案中,当事人两边为了证实本身的诉辩主张,各自向法院提付了相干证据材料,此中原告提付的首要证据材料是编号为No.0008356-0008360号5份送货单,被告提付的首要证据材料是2份所谓的货色清点清单。从概况上看,在原告提付的送货单中,固然都有被告的“imamura”签名及题名时候,但这些签名和题名时候不是签写在“收货人”栏上,而是随便签写在送货单上,且送货单填写的详情也有涂改,显得很不规范。而被告提付的2份“货色清点清单”中的详情系原告所记实,仿佛可以或许申明被告所要证实的原告曾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两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别离举出相反的证据,好象都没有足够的根据否认对方证据。可是,连系案件环境,综合阐发当事人两边其他证据材料不难发现,在证实本案争议核心事实上,原告证据的证实力较着年夜于被告证据的证实力,其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可托度更高。由于:1、原告提付的送货单与其他证据可以或许彼此印证,构成证据锁链;2、尽人皆知,货色清点清单与送货单样式分歧,作为XX产物经销商的被告,该当知道在送货单上签名行动的法律后果;3、被告抗辩其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名只是随便性习惯书写,与其在原审时称是对原告清点库存货色简直认,前后自相矛盾;4、假设原告在送货单上填写的详情是其对本身货色的清点,也不必被告签名确认,被告的该抗辩来由难以自圆其说,有悖平常经验法例;5、即便原、被告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克不及解除两人之间别的存在生意关系的可能性。所以,法院按照判定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占优势”尺度确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判决撑持原告的诉讼要求。
注:以上详情由李志海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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