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的划定,“继续从被继续人灭亡时最先”、“遗产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以个人名义正当财富”、“继续最先后,依照法定继续打点;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续或遗赠打点…”、“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来岁、月、日。代书遗言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岁、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遗言人在求助紧急环境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求助紧急环境消除后,遗言人可以或许用书面或灌音情势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失效”、“遗言人可以撤消、变动本身所立的遗言。立稀有份遗言,详情相抵牾的,以最后的遗言为准”。本案中,被继续人李某乙于2011年1月7日灭亡,继续最先,涉讼位于XX市XX区xx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均属于李某乙名下的房产,故李某乙归天后,上述两处房产应作为李某乙的遗产进行处置。就上述两处房产的继续问题,两边当事人均暗示其持有李某乙本人在生前留下的遗言(即涉讼《后事遗言》及《遗言》);此中王某甲持有的《后事遗言为代书遗言,李某甲持有的《遗言》为自书遗言,两份遗言的题名时候均在统一天(即2010年12月27日),遗言人签名处“李某乙”笔迹经
司法鉴定均为统一人所写;但两份遗言的详情相抵牾,按《后事遗言》打点,涉论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两处房产将付由王某甲一人继续,按《遗言》打点,上述两处房产则将付由李某甲一人继续;固然,王某甲与李某甲均对对方持有的遗言之真实性暗示贰言,对峙认为己方持有遗言才是李某乙本人在生前留下的遗言,王某甲更以广东明鉴
文书司法鉴定地点对涉讼《后事遗言》及《遗言》进行鉴按时存在仅采取李某甲供给的样本材料而没有采取王某甲供给的样本材料等不公道景象为由,要求对涉讼《遗言》全文字迹是不是为李某乙亲笔书写进行从头鉴定,但因为王某甲举证刻日内既未能举证证实涉讼《司法鉴定定见书》存在诸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干的鉴定资历、鉴定程序严重背法、鉴定结论较着根据不足等景象,也未能就其上述从头鉴定来由与涉讼《司法鉴定定见书》所反应的李某甲方持有的《遗言》中题名签名处“李某乙”笔迹与样本1(YB1)样本2(YB2)样本3(YB3)样本4(YB4)样本5(YB5)上签名“李某乙”笔迹为统一人所写,而与此同时涉讼《后事遗言》中题名签名处“李某乙”笔迹与样本1(YB1)样本2(YB2)、样本3(YB3)、样本4(YB4)样本5(YB5)上签名“李某乙”笔迹亦为统一人所写这一鉴定结论作出公道注释,两边当事人也未能举证证实对方持有的遗言并不是由李某乙本人签订,故现有证据已可认定涉讼《后事遗言》与《遗言》均为李某乙生前所立。连系案件现有证据及两边当事人对各矜持有遗言的订立时候、订立进程等环境的描写综合阐发,特殊是涉讼《后事遗言》作为代书遗言存在诸如:遗言代书人与见证人仅是被继续人李某乙前夫王某丁(即王某甲的父亲)的伴侣,但订立《后事遗言》时从XX特地赶至XX的王某丁却并未将有关见证报酬李某乙作引荐(即在进行订立代书遗言这一重年夜行动时李某乙仅是一人面临生疏的遗言代书人与见证人),遗言代书人与见证人当天从XX赶至位于XX的病院仅是为了打点李某乙立遗言事宜,但代书人与见证人却专门选择李某甲不在李某乙病房的时辰(即2010年1月27日14时陈)为李某乙订立遗言(见证人张某某出庭作证时更认可若其在进入李某乙病房时发现李某甲处于病房中将只会打号召而不会奉告李某甲立遗言的工作),《后事遗言》乃至处置了位于衡阳市城北区××路3号的衡宇这一不属于被继续人李某乙以个人名义财富的房产等一系列不合常理的地方;而涉讼《遗言》作为自书遗言在对涉讼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两处房产的继续作出处置的同时也不忘斟酌上述衡宇拖欠银行贷款的环境,《遗言》书写在李某乙生前所住病院(XX军区XX总病院)的空白《护理记实单》亦合适客不雅常理,李某甲获得涉讼《遗言》的时候也在前述《后事遗言》作出的数小时以后(即2010年12月27日18~19时陈);合议庭认为,涉讼《遗言》的所立时候后于涉讼《后事遗言》如的所立时候,应注解遗言人(即被继续人李某乙)已经由过程订立涉讼《遗言》的行动变动了其在此前所立《后事遗言》中的意思暗示,故在对李某乙遗产中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两处房产进行遗产继续处置时应按后立时候的遗言(即涉讼《遗言》)为根据履行,即涉讼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两处房产应由李某甲继续。
据此,现李某甲反诉要求判令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由其继续所有之诉请,正当公道,法院予以撑持。由此,王某甲要求确认涉讼《后事遗言》正当有用并据此要求李某乙名下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及上述两处衡宇银行按揭贷款的债务余额由其继续,并要求李某甲将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衡宇偿还其治理利用等的诉讼要求,欠缺法律及事实根据,二审法院不予撑持,予以驳回。
关于被继续人李某乙名下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账户中的余额14092.05元的处置问题,因为上述金钱亦属于李某乙的遗产,而就该部门遗产的处置李某乙并没有留下遗言,且王某甲(李某乙的女儿)及李某甲(李某乙的父亲)均确认李某乙与王某丁离婚后并没有再婚再育,即李某乙的法定第一挨次继续报酬王某甲及李某甲,故两人该当依照法定继续打点被继续人李某乙遗产中触及上述李某乙名下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账户中的余额14092.05元的继续事宜,即依法由王某甲及李某甲按均等份额各自继续该部门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计7046.03元。是以,王某甲现要求与李某甲按法定继续体例继续该部门遗产的诉讼要求,正当公道,法院予以撑持。鉴于上述李某乙名下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账户中的余额14092.05元已由李某甲现实领取故从有益于出产和日常需要和便利当事人权力的实行角度斟酌,应由李某甲按上述金钱的二分之一款额计7046.03元付回给王某甲。对李某甲以处置李某乙丧葬事宜的支出四万多元均是由其付出,上述养老保险余额14092.05元尚不足以付出李某乙的丧葬支出为由主张李某乙根基没有遗产可供继续的抗辩定见,因欠缺法律及事实根据,该院不予采用。
固然王某甲主张李某乙灭亡时还存在其他银行存款、投资基金等遗产可供继续,但因为其在举证刻日内未能就此供给响应的、充实的、正当的证据,故对王某甲的该部门诉讼要求,因欠缺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撑持,予以驳回。至于王某甲主张将李某甲从李某乙生前的单元XX军区XX总病院报销获得的丧葬费8032元亦作为李某乙的遗产继续朋分之诉讼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撑持,予以驳回。
据此,一审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律例的相干划定,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判决:1、被继续人李某乙遗下的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衡宇由李某甲继续所有;2、被继续人李某乙遗下的位于广东省恩平市×路506号房衡宇由李某甲继续所有;3、李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7046.03元付回给王某甲;4、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要求;5、驳回李某甲的其他反诉要求。假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时代实行给付金钱义务,该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划定,加倍付出迟延实行时代的债务利钱。
一审讯决后,王某甲不服,上诉称:李某甲持有的遗言是捏造的,并不是李某乙本人的真实意愿,一审法院根据该遗言判决李某乙在XX和恩平的房产由李某甲继续,且对李某乙的债务不作处置,不但有背李某乙的真实意愿和客不雅事实,并且有掉公允。据此,要求撤消一审讯决,改判被继续人李某乙名下位于XX市XX区××街5号60四房及位于广东省恩平市XX路506号房由王某甲继续,及该两套衡宇银行典质贷款的债务余额由王某甲负责清并撑持王某甲在一审的其他诉讼要求,即:判决李某甲将前述60四房付还王某甲治理利用;判决李某甲将前述两处房产的产权证书原件付还王某甲;判决李某乙遗言之外的银行存款、投资基金、社会保险金等其他的遗产由王某甲与李某甲按法定继续体例继续;案件诉讼保全支出和1、二审诉讼支出由李某甲承当。
被上诉人李某甲答辩暗示赞成一审讯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另查明:王某甲在二审中称:1.按照李某乙的护理记实单显示,12月27日没有插管,插管在该日以后,李某乙的护理记实单与建造遗言时录相环境没有不同,护理记实单反应出插管时候不是《后事遗言》签订时候,李某乙签订时候毛病,见证人书写时候以李某乙书写为准,所以也签订毛病。《后事遗言》的签订时候与客不雅时候不吻合,客不雅时候在签订时候后,即《后事遗言》是在2011年1月4往后签订的。2.李某甲的遗言是捏造的,来由以下:(1)李某甲在本案原一审时提付的陈某的证言称2011年1月4日发现李某乙手上有印油,可以印证李某乙签订时候毛病。(2)此前二审时李某甲称在一审后发现李某乙给的本身的遗言夹在日志本里,与此刻及一审重审时陈说纷歧致。(3)遗言纸张不是病院那时利用的护理单,是病院好久之前利用的护理单,是李某乙带在家里的病历遗留的。
李某甲对此回应称:1.2011年1月3日王某甲私行将李某乙接回家,以后带回病院才要插管。2.《后事遗言》是王某甲在得知李某甲有1份遗言后才编造的,名称亦如是,病院都知道李某甲有1份遗言。3.王某甲称《后事遗言》在1月3.4日书写,而其见证人几回再三对峙是在2010年12月27日书写后来王某甲发现与插管时候不符,改变本身的说法,前后陈说矛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按照两边当事人的诉辩、提付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根本上依法作出一审讯决,正当公道,且来由论述充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两边争议的以《后事遗言》仍是《遗言》肯定继续的问题。起首,该两份遗言的字迹经二审法院依法拜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确认与样底细符,是以,二审法院对两份遗言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固然李某甲就其向法院提付该《遗言》作为证据的时候选择和证据来历所作申明前后纷歧致,但王某甲据此主张李某甲持有的《遗言》是捏造的理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认定。其次,《后事遗言》为代书遗言,《遗言》为自书遗言,两份遗言签订时候不异,王某甲二审中称《后事遗言》的现实建造日期在签订日期以后,与其此前在本案一审二审及本案重审一审时坚称建造日期即签订日期的定见纷歧致,前后矛盾而《后事遗言》的两位见证人与王某甲的父亲是伴侣关系,与王某甲存在短长关系,且该两位证人在本案诉讼时代出庭作证时均称其在《后事遗言》2010年12月27日见证该文件的建造进程,见证人指证的事实与王某甲在二审法院是次审理时代所称事实不符。是以,二审法院有来由相信王某甲或两位见证人关于《后事遗言》建造环境的陈说存在隐瞒或与客不雅真实不符的表述,二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再者,从王某甲提付的录相反应被继续人李某乙那时住院插管,身体极为衰弱,王某甲并未提付病院健康证实证实李某乙建造《后事遗言》时神志苏醒,具有作出真实意思暗示的完全民事行动能力。是以,基于对照两边提付的证据证实力巨细,一审撑持李某甲根据其持有的《遗言》,主张遗言继续的要求,并没有不妥。对王某甲的其余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承认一审法院对相干事实的认定和处置定见,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对王某甲的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不予撑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晰,判决并没有不妥,二审法院予以保持。故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注:以上详情由周云卿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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