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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冰毒近3公斤,1审判处死刑,2审成功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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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冰毒近3千克,一审讯处死刑,二审成功改判 作者:周兴芳发布时候:2016-02-24 来历:阅读量:0 根基案情:
上诉人:某某海,男,1981年9月6日诞生,福建省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销售福寿膏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拘系。
辩解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判定:被告人某某海销售福寿膏2887.1克,其行动组成贩毒福寿膏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充公以个人名义全数财富。
辩解词
闽名律刑辩字2014第(040)号
尊重的审讯长、审讯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管上诉人某某海之弟某某忠的拜托,并征得上诉人某某海的赞成,指派我作为上诉人某某海的辩解人。我接办本案后,依法会面了上诉人,查阅了卷宗的有关资料,和介入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周全的领会。对某某海在案件中罪轻及从轻和减轻惩罚的案件事实及合用法律等方面供给以下辩解定见:
辩解要点
第1、上诉人某某海与林某固然系夫妻,但倒是两个分歧的刑事责任主体,原审法院在严重缺少证据的环境下将林*的贩毒事实和数目强加给上诉人某某海是极为毛病的,由于原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均毛病地认为只要老婆贩毒了,丈夫就必然贩毒(假如认定他们配合贩毒,也要有配合贩毒的证据)。
第2、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月7日查获的上诉人某某海采办冰毒126.2克、麻古1.7克的事实上诉人供认不讳,由于某某海确切采办了这批福寿膏供本身食用。
但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3月至6月上诉人某某海销售冰毒1350克除同案犯供词外(同案犯的供词也前后矛盾,同案犯之间的供词也彼此矛盾),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5日上诉人某某海销售冰毒1004克,因某某海没有做案时候,没有做案地址,亦无其他证据,因此也是毛病的。
第3、死刑只合用于十恶不赦、罪刑极为严重的犯法份子,上诉人某某海不属于十恶不赦、罪刑极为严重的犯法份子,且本案疑点重重,在这类环境下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死刑实属太重。
具体辩解定见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毛病
(一)上诉人某某海与林某固然系夫妻,但倒是两分歧的主体,系两个分歧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审法院在证据严重不足的环境下将林*贩毒的事实和数目强加到上诉人某某海身上是毛病的,来由以下:
第1、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3月至6月上诉人某某海销售冰毒1350克完满是根据林*现卖冰毒的笔记原本认定的。这份笔记本既无某某海的字迹,又无关于某某海的贩毒记实,同时也没有某某海的银行汇款记实予以左证,若何认定某某海介入上述贩毒?
第2、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5日上诉人某某海销售冰毒1004克,没有证据证实某某海在龙岩的做案现场,亦无其他证据左证,相反公诉机关却有某某海不在现场的证据。某某海**与林*的通话记实,某某海**与冯宇清的通话记实均证实,2012年7月5号上午某某海在广东梅州和汕尾,全部下战书直到6:30均在长汀,因此某某海没有做案的时候,没有做案地址,更没有银行汇款记实,不成能贩毒。同时,却有林*第二次询问笔录证实系林*向冯宇清采办,而不是某某海。
(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某某海2012年3月至6月销售冰毒1350克及2012年7月5日销售冰毒1004克,没有物证、书证,也没有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证据严重不足。
第1、从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看。除证据1(冯宇清【假名】的供述)和证据4(吴家立【假名】的供述)外,证据2(林*【假名】的供述)、证据3(罗叔进【假名】的供述)、证据5(某某海本人的供述)及证据6(郑凯【假名】的供述)、证据7(马招全【假名】的供述)均未说起上诉人某某海贩毒。
并且证据1(冯宇清的供述)和证据4(吴家立的供述)前后矛盾,与证据5(某某海本人的供述)也相互矛盾,不克不及采信。例如:在一审开庭时,冯宇清的辩解人问:“冯宇清,你有没有给过某某海福寿膏?”冯宇清答:“我只给过林*。”又如:在一审开庭时,吴家立的辩解人问:“2012年5月份你在恒一花圃跟某某海买200克冰毒,你为何这么说?”吴家立答:“前3天都没睡觉,也是记错了,糊里胡涂就讲了那末多,这个真的没有,请查询拜访。”
第2、从各个证人证言看。除证据8(梁康文的证言)外,证据9—16罗基炜、雷蕾、谢帆、林彬、丘元昌、罗德峰、罗锋及罗晓强等人的证言均没有直接指认或底子没有说起上诉人某某海贩毒。林彬是听他人说某某海贩毒,而丘元昌是思疑某某海弄冰毒。
即使是证据8梁康文的证言也不属实。梁康文的证言是“2012年4月1日,‘小林哥’(冯宇清)在龙岩西安小区欲将3克冰毒卖给‘阿牛’(某某海)时被公安人员查获。”那末,2012年4月1日冯宇清和某某海是不是被公安人员查获呢?很较着,这份证言不属实。
第3、从勘验笔录和物证来看。证据17(拘留收禁、提取笔录、识别笔录、照片及返还物品清单),只能证实在林*与某某海的租住处查获了福寿膏、卷烟、福特车、现金等,没法证实某某海介入贩毒。
第4、从鉴定结论看。证据18(福建省差人学院司法鉴定中间的鉴定结论)只是对2012年7月5日的涉案福寿膏的含量进行鉴定,对2012年3月至6月的涉案福寿膏没法进行鉴定,没法证实某某海介入上述贩毒。
第5、从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看。证据19(银行汇款记实),证据20(刑事判决书)、证据21(冯如强的环境申明)及证据24(到案前因后果)均与某某海无关。
至于证据22(通话清单)没法证实某某海介入贩毒,相反却可以或许证实某某海没有做案时候,没有做案地址;证据23(丘元昌与林*的短信详情)也没法证实某某海贩毒,由于短信详情里的“要哪要年夜的、条以上、预备一条”没法认定为是福寿膏,完全可以认定为卷烟或其他条状的工具。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某某海介入上述贩毒只有前后相矛盾且各被告人之间相矛盾的证据1(冯宇清的供述)和证据4(吴家立的供述)及不属实的证据8(梁康文的证言),没有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及视听资料。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事实的认定,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如银行汇款记实予以左证,证据严重不足,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毛病的。
2、原审法院合用法律毛病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2012年3月至6月和2012年7月5日的贩毒,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且供述前后矛盾及各被告人之间相矛盾),没有查证属实,背反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划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划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查询拜访研究,不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克不及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切、充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科罚。证据确切、充实,该当合适以下前提:(一)科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解除公道思疑。
(二)综合全案证据,本案存在重重疑点的景象下,原审法院的判决亦背反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划定。
第1、上诉人某某海与林*系夫妻,是不是就可以判定某某海介入了林*的所有贩毒?原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均主不雅地认为老婆贩毒,丈夫也必然贩毒。
第2、证据1冯宇清的供述和证据4吴家立的供述前后矛盾及各被告人之间相矛盾,是不是属实?
第2、梁康文的证言是不是属实?
第4、证据23丘元昌与林*的短信详情也没法证实某某海贩毒,由于短信详情里的“条以上、预备一条”是不是就必然认定为是福寿膏,能不克不及是卷烟或其他条状的工具?
第5、2012年3月至6月的涉案福寿膏的含量若何,在含量不清晰的环境下,是不是能认定上诉人销售了上述福寿膏?
(三)上诉人没有任何犯法前科,也没有背法记实,系初犯、偶犯,原审法院也没有赐与斟酌。
(四)上诉人某某海对2013年1月7日被查获的采办冰毒126.2克、麻古1.7克的事实供认不讳,能率直本身的罪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
在案中,上诉人某某海本来是一名遵纪遵法的公民,虽然只有小学文化,又无一技之长,依然靠本身勤奋的双手劳动来养家生活。但后来,因一时掉足染上了吸毒,又结识了这个老婆林*,终究变成年夜错。对此,上诉人屡次暗示痛心和懊悔,感觉对不起社会,对不起身人,特别对不起大哥多病的怙恃和两位年幼的孩子,巴望二审法院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从头做人的机遇。
综上所述,本案唯一前后矛盾及各被告人相矛盾的言词证据且还存在着诸多的疑点,对本案的事实还有待进一步查明。量刑该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绳尺,按照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风险水平、犯法人的悔罪表示等决议科罚,做到罪恶刑相顺应,做到宽严相济。所以,辩解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根本上,给上诉人某某海一个从头做人的机遇,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和减轻惩罚至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辩解定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实斟酌。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二审讯决成果
2、撤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岩刑初字第17号判决书第二项,即撤消被告人某某海犯销售福寿膏罪,判处死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充公以个人名义全数财富的刑事判决。
3、上诉人某某海犯销售福寿膏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履行,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处充公以个人名义全数财富。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以上名均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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