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响山与李翠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程焕思、程焕尔、程焕善三个后代。1994年程响山与李翠萍打点离婚手续,因后代均已成年自立,无后代扶养问题;对住房问题两边合同,程响山住东城区住25平米的20壹号衡宇,李翠萍住西城区30平米的34壹号衡宇,以上住房系各自单元分给的公房。后程响山于1995年5月2日归天,李翠萍于2010年4月2日归天。34壹号衡宇系李翠萍于2000年采办的在京中心单元已购公房,该衡宇挂号在李翠萍名下,现该衡宇由程焕尔栖身利用。该衡宇现价值为200万元。
庭审中,程焕善提交接书遗言一份,主张该代书遗言系李翠萍在住院时代于2010年1月28日由伴侣李湘媛代书、护工许珊、病友吴强见证下所留。遗言中载明李翠萍所有的一切财富归途焕善继续。该代书遗言上有”李翠萍”两个签名。程焕善提付2010年1月28日病院出具的诊断书,证实当日李翠萍神志清晰。
对此,程焕尔不予承认,认为上述证人系与程焕善有益害关系之人,主张母亲李翠萍自2009年9月已没法正常与人交换;而程焕善曾想把34壹号衡宇卖失落,因该衡宇是央产房没法过户才作罢,而且提付证人证言,程焕善对此不予承认。庭审中,李湘媛出庭作证,证实遗言属实,可是许珊、吴强在法院通知到庭时,没法投递,后未出庭。庭审中,程焕尔对李翠萍在代书遗言上的签名不予承认,提出了字迹
鉴定,法院拜托
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签定,后该所因现有样本材料不充实、不完全,且检材笔迹变形,根据现有材料没法做出鉴定定见,据此退回此案。
另外,程焕善在庭审中暗示,如代书遗言失效,其主张对母亲尽了较多的供养义务,要求多分,对此未有充实证据左证。
另查,程焕思自1993年出国假寓,程焕尔自1989年至2006年出国在外。李翠萍自2001年起每一年在程焕思处栖身半年,在北京栖身半年,在北京租住另外一衡宇,34壹号衡宇用于出租。
2、法院判决
一审讯决:
1、李翠萍名下34壹号衡宇归途焕尔继续所有;
2、程焕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别离给付程焕善、程焕思衡宇折价款各六十五万元;
3、驳回程焕尔其他诉讼要求。
二审讯决: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3、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灭亡时遗留的以个人名义正当财富。继续从被继续人灭亡时最先。34壹号衡宇系李翠萍离婚后、程响山归天后于2000年采办的在京中心单元已购公房,后挂号在李翠萍名下,应为其以个人名义财富。公民可立遗言处罚以个人名义财富,代书遗言该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岁、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本案中,程焕尔主张李翠萍在遗言时神志不清、无民事行动能力及代书人李湘媛与程焕善有益害关系一节,其并未提付有用证据左证,法院没法采信。而程焕善提付的李翠萍所留的代书遗言,从详情上看,虽有见证人,且均有见证人、代书人及立遗言人的签名,代书人李湘媛亦出庭陈说了李翠萍作出遗言事宜的进程,但因见证人吴强,许珊在法院向其发出出庭通知,但未能有用投递,其亦未出庭,仅靠李湘媛一人陈说没法肯定该代书遗言是不是与李翠萍遗言详情一致,亦没法肯定代书人、见证人是不是在场见证遗言构成的全进程,是以根据现有证据,没法证实该份代书遗言合适法律的相干划定,故对该份代书遗言的效率没法承认。是以对34壹号衡宇的继续,在上述遗言认定失效且无其他遗言的环境下,应按法定继续处置,应由李翠萍之第一挨次法定继续人程焕思、程焕尔、程焕善继续。在具体朋分上,程焕善主张其尽了首要供养义务,但未提付充实证据,故对此等额朋分,按照该衡宇的利用环境、当事人意愿和衡宇现价值等身分,予以判定该衡宇由程焕尔继续所有,程焕尔别离授与程焕思、程焕善衡宇折价款各67万元。
注:以上详情由靳双权律师供给,若您案情告急,财安建议您致电或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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