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查察院。
申述人马英杰,女,汉族,1958年5月8日诞生,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居处地鞍山市×××。系原审被告人赵明利之妻。
诉讼代办署理人齐瑞铎,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办署理人周欣,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明利,男,汉族,1954年5月21日诞生,山东省陵县人,系原鞍山市立山区春景铆焊加工场厂长,案发前住鞍山市×××。1999年6月3日因犯欺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7月21日因病灭亡。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犯欺骗罪一案,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千刑初字第21壹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查察院指控赵明利犯欺骗罪,证据不足,宣布赵明利无罪。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查察院提起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以(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1998)千刑初字第21壹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明利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产生法律效率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前后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均被驳回。2016年8月29日,申述人马英杰向本院提出申述。本院经审查后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92号再审决议,提审本案。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划定,遵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时代,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述复查卷宗;约谈了申述人及其代办署理人,听取定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力;听取了最高人民查察院定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查察院指控:1992年4月至5月,被告人赵明利在承包鞍山市立山区春景铆焊加工场时代,操纵东冬风冷轧板公司治理不严之机,4次采纳提货不付款的手段,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
1993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明利持盖有鞍山市立山城市信誉社营业专用章的45万元汇票拜托书存根,到辽阳惠州结合冷轧板矫直厂欺骗冷轧板108.82吨(价值人民币448 292元)。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讯决确认:查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犯欺骗罪所根据的有关证据不克不及证实赵明利具有欺骗的主不雅居心,证据与证据之间彼此矛盾,且没有证据证实赵明利实行了欺骗行动。遂判决宣布赵明利无罪,并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辽阳惠州结合冷轧板矫直厂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查察院以一审讯决合用法律不妥,判决有误等为由,提起抗诉。辽阳惠州结合冷轧板矫直厂以一审讯决驳回其单元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当,该当判决赵明利所犯欺骗罪成立等为由,提出上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决认定:被告人赵明利操纵东冬风冷轧板公司治理不善之机,采纳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于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首要证据有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出具的证实等书证,证人刘某1、李某、刘某2、张某等的证言,查察手艺鉴定定见等。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明利在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购销钢板进程中欺骗公共财物,数额庞大,其行动已组成欺骗罪。一审讯决认定赵明利无罪不妥,应予改判。查察机关对该起事实的抗诉来由充实,予以撑持。但查察机关指控赵明利在与辽阳惠州结合冷轧板矫直厂的购销来往中欺骗该单元108.82吨冷轧板证据不足,对该抗诉来由不予撑持。辽阳惠州结合冷轧板矫直厂要求赵明利补偿其单元经济损掉来由不充实,不予处置,对两边的经济胶葛可另行告知。判决撤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1998)千刑初字第21壹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明利犯欺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院再审时代,申述人马英杰及其代办署理人齐瑞铎、周欣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明利的行动不组成欺骗罪,该当改判赵明利无罪。首要来由有:第一,赵明利未实行欺骗行动。本案没有关于赵明利实行虚构事实、隐瞒本相行动的证据,亦没有赵明利欺骗他人财物的证据。第二,赵明利经由过程正常程序打点提货,没有欺骗的居心。两边存在延续的屡次买卖,赵明利始终在实行付款义务,乃至在涉案的4笔货色买卖时代及以后,仍向东冬风冷轧板公司付出年夜额货款。第三,两边虽对赵明利是不是付清货款产生争议,但在协商进程中,赵明利并未窜匿,不存在不法据有他人财物的目标。
最高人民查察院向本院提付的书面定见提出,原二审讯决认定赵明利犯欺骗罪确有毛病,该当依法改判赵明利无罪。首要来由有:第一,原二审讯决认定事实不周全、不客不雅。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存在屡次购销冷轧板营业来往,此中年夜部门货款已结算并付出。现实买卖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逐一对应的关系。赵明利的4次提货仅是屡次买卖中的一小部门,该当将4次买卖行动放在两边屡次营业交往和持续买卖中进行评价。第二,根据现有证据,不克不及认定赵明利对4次提货的货色具有不法据有的目标。案发时两边未经终究结算,买卖仍在延续,涉案4次提货后,赵明利仍有1次提货结算和2次转账付款行动。赵明利在买卖时代具有正常实行付出货款义务的能力,在两边买卖中积极实行了年夜部门付出货款义务,4次提货未结算后亦未实行回避行动。第三,赵明利的4次未结算行动不合适虚构事实、隐瞒本相的欺骗行动特点。涉案4次提货前,两边已有屡次买卖,且4次提货前赵明利已预付支票,正常实行了提货手续。东冬风冷轧板公司相干员工给赵明利发货,并未堕入毛病熟悉,也非基于毛病熟悉向赵明利付付货色。
经再审查明:
1992年头,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担负厂长并承包经营的鞍山市立山区春景铆焊加工场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成立了延续的钢材购销关系。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屡次采办冷轧板。赵明利提货后,经由过程转账等体例,向东冬风冷轧板公司付出了年夜部门货款。现实买卖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逐一对应的关系。此中,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明利在向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付了支票的环境下,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采办冷轧板46.77吨(价值人民币134 189.50元)。提货后,赵明利未将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付回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1992年5月4日、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明利付出的货款220 535元、124 384元、2万元别离转至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账户。后两边在赵明利是不是付清货款问题上产生争议,发生胶葛。1994年8月11日,东冬风冷轧板公司以赵明利欺骗该公司冷轧板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1、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银行进账单及明细账、鞍山市工业品发卖发票、发货通知单等书证,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的证言,查察手艺鉴定定见,搜寻笔录,和原审被告人赵明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赵明利在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的冷轧板购销买卖进程中,主不雅上没有不法据有的目标,客不雅上亦未实行虚构事实、隐瞒本相的行动,其行动不合适欺骗罪的组成要件,不组成欺骗罪。来由以下:
1、赵明利主不雅上不具有不法据有的目标。不法据有目标的判定,固然属于行动人主不雅心理事实认定的范围,但必需连系案件的客不雅事实来综合判定。在货色买卖型案件中,据以判定提货方是不是存在不法据有目标的客不雅环境凡是包罗:(1)提货方是不是实行了虚构事实、隐瞒本相的棍骗行动,便是否虚构买卖主体或冒用其他买卖主体名义加入买卖,是不是利用了捏造、掉效的印章、证实文件等棍骗对方,和是不是利用其他棍骗手段使买卖相对方陷于毛病熟悉而赞成其提货;(2)提货方是不是具有付出货款的能力;(3)提货方提取货色后,是不是继续付出货款;(4)提货方提取货色后,是不是认可提货事实;(5)提货方提取货色后,是不是无合法来由拒不付出货款;(6)提货方延迟付出货款是不是合适两边买卖习惯;(7)提货方提取货色后是不是窜匿;等等。本案中,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发货通知单及银行进账单、明细账、鞍山市立山区春景铆焊加工场付货款统计表等证实,1992年至1993年间,赵明利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鞍山市立山区春景铆焊加工场,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东冬风冷轧板公司成立了延续的冷轧板购销营业来往,赵明利屡次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采办数目不等的冷轧板,并经由过程转账等体例屡次向东冬风冷轧板公司付出货款。现实买卖中,提货与付款不是一次一付、逐一对应的关系,即提货与付款未逐一对应合适两边的买卖老例,两边亦是依照该买卖老例延续进行买卖。1992年4月29日、5月4日、5月7日、5月8日,赵明利提货后虽未结算,即未将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开具的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付回该公司财会部实行结算手续,但在上述时代的5月4日及以后的5月29日、1993年3月30日,赵明利付出的货款220 535元、124 384元、2万元仍别离转至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账户。上述环境充实注解,赵明利在被指控的4次提货行动产生时代及产生后,仍延续进行转账付出货款,并具有积极实行付出货款义务的意思暗示。事实上,赵明利也积极实行了年夜部门付出货款的义务,从未否定提货事实的产生,更未实行窜匿行动。固然在是不是已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明利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产生了争议,但这是两边对全数买卖未经终究对账结算而发生的履约争议,故亦不克不及认定赵明利存在无合法来由拒不付出货款的行动。是以,赵明利是依照两边承认的买卖老例和体例进行正常的买卖,不克不及认定其对被指控的4次提货未结算的行动主不雅上具有不法据有的目标。
2、赵明利未实行欺骗行动。固然证人刘某1、李某、马某等的证言及查察手艺鉴定定见、搜寻笔录等证实,鞍山市立山区春景铆焊加工场在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的买卖进程中,存在4次“提货未结算”的环境,但不克不及把此种环境简单地同等于欺骗手段。本案中,赵明利4次提货未结算,属于合适两边买卖老例且被对方承认的履约行动。4次提货前,赵明利已向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财会部预付了支票,实行了正常的提货手续。东冬风冷轧板公司负责开具发货通知单的员工刘某1证实,其在开具发货通知单之前,已向财会部确认了赵明利预付支票的环境,并经财会部赞成后才给赵明利开具了发货通知单。按照买卖流程,东冬风冷轧板公司提货所用发货通知单有三联,此中一联保存于发卖部、一联保存于制品库、一联(结算联)付回财会部。赵明利4次提货后,固然未将发货通知单结算联付回财会部实行结算手续,但另两联仍在发卖部和制品库存留,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完全可以经由过程对账发现以上未结算环境。事实上,东冬风冷轧板公司亦恰是经由过程存留的发货通知单发现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相干环境。是以,赵明利4次未结算的行动不是虚构事实、隐瞒本相的行动,东冬风冷轧板公司相干人员亦未堕入毛病熟悉,更没有基于毛病熟悉向赵明利付付冷轧板。原二审讯决将赵明利的行动表述为“采纳提货不付款的手段”“从东冬风冷轧板公司骗走冷轧板46.77吨”,属于事实认定毛病,不合适案件的客不雅本相。
3、原二审讯决混合了经济胶葛与刑事犯法的边界。经济胶葛是同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和不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富权益产生的权力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息争、调整、仲裁等体例予以解决,也能够经由过程民事诉讼体例庇护其正当权益。而刑事欺骗犯法是行动人采纳虚构事实、隐瞒本相的手段以不法据有他人财富为目标的风险社会行动,受害人一方难以经由过程单一的民事诉讼体例来实现其权益,必需要求国度公权利动用刑事手段来庇护其财富权益。在经济勾当中,刑事欺骗与经济胶葛的本色边界在于行动人是不是经由过程子虚事实来欺骗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风险性。刑事欺骗行动超出了民事法律调剂的规模和边界,自己具有必需应用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需要性。是以,对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贸易胶葛,假如经由过程民事诉讼体例可以取得司法布施,就该当让当事人两边经由过程民事诉讼中同等的举证、质证、辩说来实现权力、均衡好处,而不该动用科罚这一最后布施手段。本案中,赵明利未实时付出货款的行动,既未本色上背反两边持久承认的合同实行体例,也未给合同相对方造成重年夜经济损掉,还没有超越通俗民事合同胶葛的范围。另外,即便东冬风冷轧板公司对赵明利未实时付清货款是不是合适两边承认的合同实行体例持有贰言,或认为赵明利的行动组成背约并造成现实侵害,也该当经由过程调整、仲裁或民事诉讼体例追求布施。是以,将经济胶葛与刑事欺骗犯法相混合,动用刑事强迫手段参与正常的民事勾当,损害了同等、自愿、公允、自治的市场买卖秩序,进而对一个地域的营商情况造成较年夜侵害。原二审讯决未依照刑法和相干司法注释的划定去认定欺骗罪的组成要件,未能严酷掌控经济胶葛和刑事欺骗的边界,该当依法予以改正。
综上,原二审讯决认定赵明利的行动组成欺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毛病,该当依法予以改正。对申述人马英杰及其代办署理人、最高人民查察院提出的该当改判赵明利无罪的定见,本院予以采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和第四百四十五条的划定,判决以下:
1、撤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无罪。
3、原二审讯决已履行的罚金,依法予以返还。
本判决为终审讯决。
审讯长 贺小荣
审讯员 苗有水
审讯员 贾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忠伟
法官助理 梁宾
书记员 商颖
相干法律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程序从头审讯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该当另行构成合议庭进行。假如本来是第一审案件,该当遵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假如本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该当遵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查察院该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讯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前因后果审理后,该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置: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的,该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保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毛病,但合用法律有毛病,或量刑不妥的,该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晰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消原判,发还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讯。
原审人民法院对遵照前款第三项划定发还从头审讯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该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不得再发还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注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遵照审讯监视程序从头审讯的案件,该当另行构成合议庭。
本来是第一审案件,该当遵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本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该当遵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讯,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灭亡或损失行动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三百八十九条 再审案件前因后果从头审理后,该当依照以下景象别离处置: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的,该当裁定驳回申述或抗诉,保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科罪正确、量刑恰当,但在认定事实、合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该当裁定改正并保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毛病,但合用法律毛病,或量刑不妥的,该当撤消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遵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能够裁定撤消原判,发还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讯。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查清的,该当按照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没法查清,证据不足,不克不及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该当撤消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
第四百四十五条 财富刑全数或部门被撤消的,已履行的财富该当全数或部门返还被履行人;没法返还的,该当依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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