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李闯等12人污染情况案及查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然宣判。一审以污染情况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惩罚金一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对各被告人的背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讯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17年1月,被告人董梅生和被告人李闯前后注册成立无措置固体废料天资的环保办事公司。后李闯经由过程捏造公司印章等体例,谎称有正当措置天资的企业为终究领受措置单元,与姑苏市、嘉兴市相干企业洽商承接工业污泥措置营业。但李闯现实并未将工业污泥措置到合同商定的企业,而是经由过程层层转包的体例,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合作,配合实行工业污泥的跨省不法转移和措置。
2017年10月中下旬,李闯、董梅生从江苏、浙江的9家企业搜集工业污泥总计2500余吨,经转手后由被告人黄安刚等人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长江水域。黄安刚等人伙同他人于2017年11月上中旬将该批工业污泥直接倾倒于江滩边,造成情况严重污染。
法院还查明本案部门被告人伙同他人不法倾倒废胶木污染情况和不法倾倒有害工业污泥未遂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闯等人的行动均已组成污染情况罪,且属配合犯法。法院在综合斟酌各被告人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另外,法院判决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和9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元连带补偿因不法倾倒污泥发生的应急措置支出、生态情况修复支出和
鉴定评价支出合计1302万余元,同时就污染情况行动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然赔礼报歉,赔礼报歉的详情及媒体、版面、字体须经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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