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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珍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 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 汉桥中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确认案【印章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一)根基案情

  本案争议地盘原系武汉市汉桥中兴团体所有,1996年其将地盘上所建衡宇出租给华珍公司利用。华珍公司补办相干手续后,获得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地盘利用证》。2004年l1月21日,汉桥中兴团体又以华珍公司的名义与金福公司签定了《地盘让渡合同书》。武汉市人民当局于2004年12月29日刊出了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地盘利用证》,并于同月30日向金福公司颁布了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地盘利用证》。 过后经鉴定证实金福公司申请颁证时提付华珍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钱卫国”的签名均与在工商治理部分保存的分歧。2007年2月1日,经金福公司申请,武汉市人民当局将争议地盘用处由本来的工业用地变动挂号为城镇夹杂室第用地。2月10日,经河山部分通知布告后,武汉市人民当局于2007年3月12日向金福公司颁布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地盘利用证》。华珍公司对武汉市当局、武汉市河山局刊出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地盘利用证》及颁布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地盘利用证》和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地盘利用证》的行动不服,于2008年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成果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汉市人民当局及河山资本局在打点地盘权属变动挂号进程中,未尽谨慎审查的义务,在地盘让渡方华珍公司未提付变动挂号的书面申请,贫乏地盘让渡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实,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涉嫌捏造的环境下,仍将地盘利用权变动挂号至金福公司名下,并刊出华珍公司的地盘利用权证,该行动背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正当性。据此,二审法院保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动背法的判决。

  (三)典型意义

  该案历经数次审理,影响多方当事人好处,案情复杂,且原告华珍公司自告状以来持久组织人员在法院和人民当局闹访。武汉中院、湖北高院对案件能严酷依法裁判,只遵从事实,只遵从法律,铁面无情,秉公法律。办案法官顶住压力屡次组织调和,判决后自动向当局发去司法建议函,不就案办案,延长审讯本能机能,终究经由过程案后的调和息争,一次性解决了争议地盘的权益和归属。本案的判决对当局机关若何依法打点地盘权属变动挂号有积极的指点意义;同时,又充实表现了行政审讯监视当局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好处的主要本能机能。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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