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出租专柜,本想轻松收取房钱,却是以“摊上事儿”。因外租专柜发卖冒充“红双喜”商品,重庆一超市被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然审理了这起损害商标权胶葛案件,判决重庆某超市补偿上海红双喜股分有限公司经济损掉2万元。
2011年1月,被告某超市与案外人何某签定《租赁合同书》,将超市内的柜台租赁给何某,商定该租赁柜台用于发卖体裁用品,何某包管获得所售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响应正当利用授权,被告某超市对相干证实文件有存案、监视的义务。
同年11月8日,原告在被告超市内该体裁用品专柜采办了一副标有“红双喜”和DHS标识的羽毛球拍,后经专业手艺人员
鉴定,系冒充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认为,该专柜虽已对外出租,但该超市作为出租人,未尽到需要的审查义务,且购物发票上盖有“某超市××文具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故该超市应承当侵权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知至法院。而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所购的商品是外租专柜售出。租赁后,承租人自力经营,自力供给税票,其所有发卖行动与超市无关,且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审查了承租人的个别工商户营业执照,尽到了需要的审查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侵权商品发卖行动产生在被告某超市所设的经营场合内,固然超市将该柜台租赁给他人,但从《租赁合同书》商定的详情来看,何某在经营规模、胶葛处置、责任承当等多方面都要合适被告的划定和要求,申明其经营行动受被告治理。虽然该超市审查了何某的个别工商户营业执照,但其实不能证实其已尽到对承租人是不是获得商标权的需要审查义务,且何某在被告某超市的经营场合内以超市的名义进行经营,系一种外部行动,而超市与何某之间的租赁关系,系两者的内部行动。故被告某超市一样应承当侵权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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