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 据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六十一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需以证据为按照。
第六十二条 审讯人员该当遵照法定程序搜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识别、质证等法庭查询拜访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但法律和本注释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 该当应用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包罗: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法是不是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法是不是为被告人所实行;
(四)被告人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没有罪恶,实行犯法的念头、目标;
(五)实行犯法的时候、地址、手段、后果和案件原由等;
(六)被告人在配合犯法中的地位、感化;
(七)被告人有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免去惩罚情节;
(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躲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科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惩罚,该当合用证据确切、充实的证实尺度。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和查究案件进程中搜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利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搜集程序合适有关法律、行政律例划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按照法律、行政律例划定行使国度行政治理权柄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和查究案件进程中搜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遵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划定查询拜访核实证据,需要时,可以通知查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参加。上述人员未参加的,该当记实在案。
人民法院查询拜访核实证据时,发现对科罪量刑有重年夜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该当奉告查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需要时,也能够直接提取,并实时通知查察人员、辩解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第六十七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负刑事诉讼勾当的见证人:
(一)心理上、精力上出缺陷或年幼,不具有响应分辨能力或不克不及准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益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道处置的人;
(三)行使勘验、查抄、搜寻、拘留收禁等刑事诉讼权柄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人员。
因为客不雅缘由没法由合适前提的人员担负见证人的,该当在笔录材猜中注明环境,并对相干勾当进行录相。
第六十八条 公然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介入人提出触及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或以个人名义隐私的证据的,法庭该当阻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按照具体环境,决议将案件转为不公然审理,或对相干证据的法庭查询拜访不公然进行。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物证、书证是不是为原物、原件,是不是前因后果识别、
鉴定;物证的照片、录相、复成品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不是与原物、原件符合,是不是由二人以上建造,有没有建造人关于建造进程和原物、原件寄存于何处的文字申明和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搜集程序、体例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经勘验、查抄、搜寻提取、拘留收禁的物证、书证,是不是附有相干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不是经侦察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不是注明缘由;物品的名称、特点、数目、质量等是不是注明清晰;
(三)物证、书证在搜集、保管、鉴定进程中是不是受损或改变;
(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没有联系关系;对现场遗留与犯法有关的具有鉴定前提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陈迹、物品,是不是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响应生物检材、生物特点、物品等比对;
(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关系的物证、书证是不是周全搜集。
第七十条 据以定案的物证该当是原物。原物未便搬运,不容易保留,依法该当由有关部分保管、处置,或依法该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建造足以反应原物外形和特点的照片、录相、复成品。
物证的照片、录相、复成品,不克不及反应原物的外形和特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物证的照片、录相、复成品,经与原物查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以其他体例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七十一条 据以定案的书证该当是原件。获得原件确有坚苦的,可使用副本、复制件。
书证有更改或更改迹象不克不及作出公道注释,或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克不及反应原件及其详情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查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以其他体例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联系关系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萍踪、笔迹等生物样本、陈迹和物品,该当提取而没有提取,该当查验而没有查验,致使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该当向人民查察院申明环境,由人民查察院依法弥补搜集、调取证据或作出公道申明。
第七十三条 在勘验、查抄、搜寻进程中提取、拘留收禁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清单,不克不及证实物证、书证来历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物证、书证的搜集程序、体例有以下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公道注释的,可以采取:
(一)勘验、查抄、搜寻、提取笔录或拘留收禁清单上没有侦察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对物品的名称、特点、数目、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相、复成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查对无异,无复制时候,或无被搜集、调取人签名、盖印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相、复成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建造人关于建造进程和原物、原件寄存地址的申明,或申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对物证、书证的来历、搜集程序有疑问,不克不及作出公道注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 对质人证言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证言的详情是不是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春秋,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心理和精力状况是不是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置成果有没有短长关系;
(四)扣问证人是不是个体进行;
(五)扣问笔录的建造、点窜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是不是注明扣问的起止时候和地址,初次扣问时是不是奉告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扣问笔录是不是查对确认;
(六)扣问未成年证人时,是不是通知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有关人员参加,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有关人员是不是参加;
(七)证人证言有没有以暴力、要挟等不法方式搜集的景象;
(八)证言之间和与其他证据之间可否彼此印证,有没有矛盾。
第七十五条 处于较着醉酒、中毒或麻醉等状况,不克不及正常感知或准确表达的证人所供给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利用。
证人的猜想性、评论性、揣度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利用,但按照一般日常经验判定合适事实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扣问证人没有个体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查对确认的;
(三)扣问聋、哑人,该当供给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供给的;
(四)扣问欠亨晓本地通用说话、文字的证人,该当供给翻译人员而未供给的。
第七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搜集程序、体例有以下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公道注释的,可以采取;不克不及补正或作出公道注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扣问笔录没有填写扣问人、记实人、法定代办署理人姓名和扣问的起止时候、地址的;
(二)扣问地址不合适划定的;
(三)扣问笔录没有记实奉告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四)扣问笔录反应出在统一时段,统一扣问人员扣问分歧证人的。
第七十八条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两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该当作为定案的按照。
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可以或许作出公道注释,并有相干证据印证的,该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克不及作出公道注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干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合法来由谢绝出庭或出庭后谢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没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说的审查与认定,参照合用本节的有关划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白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询问的时候、地址,询问人的身份、人数和询问体例等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
(二)询问笔录的建造、点窜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是不是注明询问的具体起止时候和地址,初次询问时是不是奉告被告人相干权力和法律划定,被告人是不是查对确认;
(三)询问未成年被告人时,是不是通知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有关人员参加,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有关人员是不是参加;
(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没有以刑讯逼供等不法方式搜集的景象;
(五)被告人的供述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频频和呈现频频的缘由;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白是不是均已随案移送;
(六)被告人的辩白详情是不是合适案情和常理,有没有矛盾;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和其他证据可否彼此印证,有没有矛盾。
需要时,可以调取询问进程的灌音录相、被告人进出看管所的健康查抄记实、笔录,并连系灌音录相、记实、笔录对上述详情进行审查。
第八十一条 被告人供述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询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查对确认的;
(二)询问聋、哑人,该当供给知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供给的;
(三)询问欠亨晓本地通用说话、文字的被告人,该当供给翻译人员而未供给的。
第八十二条 询问笔录有以下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公道注释的,可以采取;不克不及补正或作出公道注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询问笔录填写的询问时候、询问人、记实人、法定代办署理人等有误或存在矛盾的;
(二)询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初次询问笔录没有记实奉告被询问人相干权力和法律划定的。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白,该当连系控辩两边供给的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数供述和辩白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克不及公道申明翻供缘由或其辩白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彼此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白存在频频,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彼此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白存在频频,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第五节 鉴定定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定见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不是具有法定天资;
(二)鉴定人是不是存在该当躲避的景象;
(三)检材的来历、获得、保管、送检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与相干提取笔录、拘留收禁物品清单等记录的详情是不是符合,检材是不是足够、靠得住;
(四)鉴定定见的情势要件是不是完整,是不是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拜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进程、鉴定方式、鉴定日期等相干详情,是不是由鉴定机构加盖
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印;
(五)鉴定程序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
(六)鉴定的进程和方式是不是合适相干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定见是不是明白;
(八)鉴定定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没有联系关系;
(九)鉴定定见与勘验、查抄笔录及相干照片等其他证据是不是矛盾;
(十)鉴定定见是不是依法实时奉告相干人员,当事人对鉴定定见有没有贰言。
第八十五条 鉴定定见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天资,或鉴定事项超越该鉴定机构营业规模、手艺前提的;
(二)鉴定人不具有法定天资,不具有相干专业手艺或职称,或背反躲避划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原本源不明,或因污染不具有鉴定前提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纷歧致的;
(五)鉴定程序背反划定的;
(六)鉴定进程和方式不合适相干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
文书贫乏签名、盖印的;
(八)鉴定定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联系关系的;
(九)背反有关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定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鉴定人因为不克不及抗拒的缘由或有其他合法来由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环境决议延期审理或从头鉴定。
对没有合法来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该当传递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分。
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法律、司法注释划定可以进行查验的,可以指派、礼聘有专门常识的人进行查验,查验陈述可以作为科罪量刑的参考。
对查验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合用本节的有关划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查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查验陈述不得作为科罪量刑的参考。
第六节 勘验、查抄、识别、侦察尝试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八条 对勘验、查抄笔录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勘验、查抄是不是依法进行,笔录的建造是不是合适法律、有关划定,勘验、查抄人员和见证人是不是签名或盖印;
(二)勘验、查抄笔录是不是记实了提起勘验、查抄的事由,勘验、查抄的时候、地址,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四周情况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身等的位置、特点等环境,和勘验、查抄、搜寻的进程;文字记实与什物或画图、照片、录相是不是符合;现场、物品、陈迹等是不是捏造、有没有粉碎;人身特点、危险环境、心理状况有没有假装或转变等;
(三)弥补进行勘验、查抄的,是不是申明了再次勘验、查抄的缘由,前后勘验、查抄的环境是不是矛盾。
第八十九条 勘验、查抄笔录存在较着不合适法律、有关划定的景象,不克不及作出公道注释或申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九十条 对识别笔录该当侧重审查识别的进程、方式,和识别笔录的建造是不是合适有关划定。
识别笔录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识别不是在侦察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识别前使识别人见到识别对象的;
(三)识别勾当没有个体进行的;
(四)识别对象没有稠浊在具有近似特点的其他对象中,或供识别的对象数目不合适划定的;
(五)识别中给识别人较着暗示或较着有指认嫌疑的;
(六)背反有关划定、不克不及肯定识别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景象。
第九十一条 对侦察尝试笔录该当侧重审查尝试的进程、方式,和笔录的建造是不是合适有关划定。
侦察尝试的前提与事务产生时的前提有较着差别,或存在影响尝试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景象的,侦察尝试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九十二条 对视听资料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是不是附有提取进程的申明,来历是不是正当;
(二)是不是为原件,有没有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不是附有没有法调取原件的缘由、复制件建造进程和原件寄存地址的申明,建造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不是签名或盖印;
(三)建造进程中是不是存在要挟、勾引当事人等背反法律、有关划定的景象;
(四)是不是写明建造人、持有人的身份,建造的时候、地址、前提和方式;
(五)详情和建造进程是不是真实,有没有剪辑、增添、删改等景象;
(六)详情与案件事实有没有联系关系。
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该当进行鉴定。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互换、网上聊天记实、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该当侧重审查以下详情:
(一)是不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没法封存、未便移动或依法该当由有关部分保管、处置、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不是由二人以长进行,是不是足以包管电子数据的完全性,有没有提取、复制进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寄存地址的文字申明和签名;
(二)搜集程序、体例是不是合适法律及有关手艺规范;经勘验、查抄、搜寻等侦察勾当搜集的电子数据,是不是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察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不是注明缘由;长途调取境外或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不是注明相干环境;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种别、文件格局等注明是不是清晰;
(三)电子数据详情是不是真实,有没有删除、点窜、增添等景象;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没有联系关系;
(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是周全搜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该当进行鉴定或查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一)经审查没法肯定真伪的;
(二)建造、获得的时候、地址、体例等有疑问,不克不及供给需要证实或作出公道注释的。
第八节 不法证据解除
第九十五条 利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采取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力上蒙受猛烈痛苦悲伤或疾苦的方式,迫使被告人违反意愿供述的,该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刑讯逼供等不法方式”。
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道”,该当综合斟酌搜集物证、书证背反法定程序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水平等环境。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以不法方式搜集的证据的,该当供给涉嫌不法取证的人员、时候、地址、体例、详情等相干线索或材料。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投递告状书副本时,该当奉告其申请解除不法证据的,该当在开庭审理条件出,但在庭审时代才发现相干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不法证据的,人民法院该当在开庭前实时将申请书或申请笔录及相干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付人民查察院。
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解除不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质据搜集的正当性有疑问的,该当遵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召开庭前会议,就不法证据解除等问题领会环境,听取定见。人民查察院可以经由过程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体例,对质据搜集的正当性加以申明。
第一百条 法庭审理进程中,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解除不法证据的,法庭该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质据搜集的正当性有疑问的,该当进行查询拜访;没有疑问的,该当当庭申明环境和来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以不异来由再次申请解除不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质据搜集正当性的查询拜访,按照具体环境,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提出解除不法证据的申请落后行,也能够在法庭查询拜访竣事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进程中,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解除不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合适本注释第九十七条划定的,该当在法庭查询拜访竣事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议是不是进行证据搜集正当性的查询拜访。
第一百零一条 法庭决议对质据搜集的正当性进行查询拜访的,可以由公诉人经由过程出示、宣读询问笔录或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询问进程的灌音录相,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察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申明环境等体例,证实证据搜集的正当性。
公诉人提付的取证进程正当的申明材料,该当经有关侦察人员签名,并加盖
公章。未经有关侦察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利用。上陈述明材料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证实取证进程正当的按照。
第一百零二条 经审理,确认或不克不及解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划定的以不法方式搜集证据景象的,对有关证据该当解除。
人民法院对质据搜集的正当性进行查询拜访后,该当将查询拜访结论奉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
第一百零三条 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该当对质据搜集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注释的有关划定作出处置: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解除不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按照的;
(二)人民查察院或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搜集正当性的查询拜访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在第一审竣事后才发现相干线索或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不法证据的。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应用
第一百零四条 对质据的真实性,该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对质据的证实力,该当按照具体环境,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关系水平、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定。
证据之间具有内涵联系,配合指向统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没法解除的矛盾和没法注释的疑问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合适以下前提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彼此印证,不存在没法解除的矛盾和没法注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构成完全的证实系统;
(四)按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解除公道思疑,结论具有独一性;
(五)应用证据进行的推理合适逻辑和经验。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藏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实犯法事实产生的证据彼此印证,并解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一百零七条 采纳手艺侦察办法搜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识别、质证等法庭查询拜访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利用前款划定的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平安,或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该当采纳不表露有关人员身份、手艺方式等庇护办法,需要时,审讯人员可以在庭外核实。
第一百零八条 对侦察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前因后果、抓获前因后果等材料,该当审查是不是有出具该申明材料的办案人、办案机关的签名、盖印。
对到案前因后果、抓获前因后果或肯定被告人有重年夜嫌疑的按照有疑问的,该当要求侦察机关弥补申明。
第一百零九条 以下证据该当稳重利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心理上、精力上出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必然坚苦,但还没有损失准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说、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紧密亲密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益被告人的证言,或与被告人有益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晦气被告人的证言。
第一百一十条 证实被告人自首、率直、建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管被告人投案、率直、揭发揭破等的单元的印章,或接管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按照。
对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有自首、率直、建功的事实和来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率直、建功表示,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该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证实材料,或要求相干人员作证,并连系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实被告人组成累犯、福寿膏再犯的证据材料,该当包罗前罪的裁判文书、释放证实等材料;材料不全的,该当要求有关机关供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法时或审讯时是不是到达响应法定责任春秋,该当按照户籍证实、诞生证实文件、学籍卡、生齿普查挂号、无短长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定。
证实被告人已满十周围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该当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或已满七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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