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法则发源于英国古代宗教法中的神示证据轨制,是司法实践遵守法定证据轨制的产品,是针对质据的证实力的法则,此法则最早发生于刑事诉讼范畴,但其其实不是仅仅合用于刑事诉讼法,现已愈来愈多地在民事诉讼范畴被应用。但是,若何准确地舆解和合用补强证据法则,以准确地引领司法实践勾当,实现案件的公允,却成了学术界配合存眷并为之争辩不休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法制情况下,立法固然明白了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但对若何实现补强证据和被补强证据之间的内涵联系,以构成法官的明白严谨的心证,没有划定响应的尺度,对补强证据的前提也缺少具体的划定。事实若何合用补强证据法则才不导致之成为滥用司法权的手段,以弥补不完美的诉讼代办署理轨制,成了司法实践中面对的重年夜问题。本文将从民事诉讼证据补强法则的内在和种别动身,阐发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法则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美这些不足的渠道,以求为民事诉讼范畴的证据理论供给有益的鉴戒。
1、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法则的界定
(一)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法则的内在
“补强证据法则,是指划定若何用一个证据去撑持、弥补已有证据的证实力上的瑕疵,以实现其证实价值的法则。已有的证据称为被补强证据,有的学者也称其为被补强证据。撑持被补强证据的证据叫补强证据,有的学者也称为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撑持、弥补被补强证据的意思是指补强证据增添了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或是补强证据消弭了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上的瑕疵。”
在司法实践中,补强证据法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证实力有瑕疵,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撑持的证实法则。“某一证据”为被补强证据,“其他证据”为补强证据。有的学者认为,补强证据法则就是在刑事诉讼证据法则中的自白补强法则,其他证据其实不存在补强的问题; “补强证据法则是以直接保障供词之证实力为目标的法则。它要求唯一被告人的供述不克不及认定其有罪,还必需附加其他证据左证” ;有的学者认为补强证据法则是对言辞证据进行补强的法则;也有的学者认为补强证据法则不但限于供词的补强,包罗非言辞证据的补强 ;还有学者从补强证据法则性质的角度界定补强证据法则,认为补强证据法则是数目法则,是一种以数目实现质变的一个概念 。
在民事诉讼范畴中,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法则就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做出明白划定的,当某一证据的证实力较弱,不克不及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时,必需有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证实力加以撑持、增添,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实法则。
(二)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法则的分类
在我国对补强证据法则的研究中,我国粹者把补强证据法则分为两类:一指根据法律的划定,对被补强证据强迫补强,补强证据的规模和尺度完全由法律加以制订,属于强迫性补强,当事人和法官没有选择的自由;一是在法官认定事及时为知足证据充实而进行的证据补强,属于肆意性补强,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中常说的“彼此印证”,证据彼此印证法则现实是指被认定具有客不雅性、联系关系性的证据必需获得其他证据的印证,据以认定案件的全数证据都必需彼此印证, 该法则的合用司法人员较强的肆意性。该类划分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肆意性补强与强迫补强的划分在合用的强度上与背反相干划定的法律后果上具有主要的区分。
从补强的类型上分为撑持性补强与聚合性补强。 撑持性补强就是指补强证据经由过程加强被补强证据的真实性,来撑持、增添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此时,常常是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上存在瑕疵,需要其他证据来予以撑持,其实不要求补强证据具有自力的证实力。如在李某诉陈某身体权胶葛一案中,李某供给了与其有益害关系的证人作出的对其有益的证人证言,该证人证言的采信就需要其他证据的撑持,不然该证人证言所证实的案件事实,其实不能使裁判者构成心里确信;又如在田某诉A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中,田某供给了本应当由A公司才具有的工资凭证,田某必需就若何持有该证据作出申明。聚合性补强就是指补强证据不是经由过程撑持被补强证据来实现本身补强感化,而是经由过程零丁的证据来历证实被补强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实现本身的感化,要求补强证据本身具有自力的证实力。如贺某诉杨某灵活车道路付通变乱责任胶葛一案中,贺某供给了一份关于其伤后残疾品级的
鉴定定见书,这一
鉴定结论可以或许撑持贺某受伤的侵害成果,但做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不具有相干的鉴定天资,此时贺某就需要供给具有相干资历的鉴定人再次进行鉴定,来验证该鉴定结论。此时,补强证据不是从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历的角度来补强被补强证据存在的证实力瑕疵的,而是供给具有鉴定资历的其他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来证实案件事实。
2、我国民事诉讼补强证据法则的近况
(一)立法对被补强证据的划定缺少系统性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补强证据法则首要以罗列被补强证据的情势呈现。纵不雅我国的法律,关于补强证据的立法不是在一部法律中,而是散见在多部法律和相干的司法注释中,此中有一些是在司法鼎新在早已界说的“当事人主义”道路进步 进程中做出的姑且鼎新办法,而这类就事论事的做法很难统筹规范系统的整体性和调和性。是以,在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通俗法和特殊法之间,常常呈现纷歧致乃至相矛盾的现象,致使对补强证据的法则的合用尺度纷歧,理解纷歧。
1.规范详情有待细化和详实
(1)我法律王法公法律没有明白划定当事人陈说为被补强证据的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划定,当事人的陈说为我国证据情势的一种。为此,当事人的陈说可以作为证据利用。民事诉讼法第71条划定,当事人的陈说都该当连系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以肯定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当事人陈说的研究,学界一般把当事人的陈说分为当事人本身陈说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定见两个方面的详情。很较着的是,当事人对法律不雅点的陈说其实不能作为证据利用,其对法律不雅点的陈说也不克不及束缚法官,由于合用法律,是裁判者的权柄规模,此为依法审讯原则的要求。而当事人陈说中对事实的承认、认可,必定也不属于被补强证据规模,由于该事实为免证事实,从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就不存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定见》第7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8条划定: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组成自认,属于免证事实,可是触及人身关系、其他人好处和社会公共好处的除外。是以,当事人陈说中解除其对法律定见的陈说和自认的部门,应属于补强证据补强的被补强证据的规模。例如在劳动关系确认的诉讼中,除劳动者的陈说之外,劳动者供给了加盖有效人单元工作部分印章的操作证。该操作证据即从书证的角度补强了当事人的陈说,并属于撑持性补强的规模。
(2)法律没有划定补强证据法则的证实要求
补强证据法则的证实要求是补强证据法则的一个必需具有的要素。补强证据法则确立根本在于被补强证据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因被补强证据在证实力上存在瑕疵。可是不是补强证据的提出就可以与被补强证据配合证实案件的事实呢?此要不要具有一个证实尺度呢?回覆是必定。尺度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同一,避免司法运行的随便性,避免司法权背离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准则。而我国补强证据立法对补强证据法则的证实要求缺少相干立律例范, 从而致使我国司法实践中分歧的裁判者对不异证据证实力认定的差别,法院裁判成果的各别,影响了我国司法权势巨子简直立,也造成了人民对司法裁判的不信赖。
(3)缺少对补强证据的前提的划定
作为补强证据该具有何种前提,是否是任何具有证据资历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来补强被补强证据的证据力?此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上有缝隙,而民事诉讼法学者对此又贫乏相对周全、深切的研究,其实不能为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供给更多的帮忙。我国的司法实践者对此也没有同一的熟悉,致使司法实践中将任何证据都作为补强证据或是补强证据来利用。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最常看到的一句话就是“以上事实有……证据在案左证,可以或许彼此印证。”特别在前因后果公安部分作过处置的民事案件,再到法院进行诉讼时,公安部分作出的扣问笔录经常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很是主要的证据,即便当事人再供给更多的证据,也不克不及摆荡该证据在法官心中的份量。补强证据之所以可以或许作为证据来加强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就在于其有自力的证据来历,其与被补强证据具有完全分歧的信息源。司法实践中证据之间的彼此印证,是法官在本身构成心证进程中经由过程同源或分歧源的证据彼此彼此合适或持续,来强化了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也从整体上强化法官心证的构成,此进程是裁判者根据本身的理性与逻辑认定案件事实的进程,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强迫性,背反此种划定,不会发生任何的法律责任与法官先构成心里确信,以后再搜索清算心证构成的来由与进程的案件是一样的。可是法律对补强证据的划定则完全分歧,补强证据法则的焦点在于查明案件事实,避免错案的产生。为此,补强证据必需要具有分歧于被补强证据的信息源,要具有自力性。
2.缺少响应的程序规范
整合诉权和审讯权的关系在民事诉讼轨制的鼎新和成长中占有了十分主要的位置,若何经由过程尺度化的程序实实际体的权益公道,成了司法轨制鼎新的主要详情,民事诉讼范畴也不过如斯。应用证据理论和法则实现还原案件事实真伪,实现法律真实的价值寻求的进程需要严酷的程序要求,用法律程序的严酷性来避免报酬操作的肆意性。固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证据法则对民事诉讼中的鉴定问题、举证问题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划定,可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法则的程序性问题并没有做出划定。
3.实践中存将补强证据和间接证据、津贴证据相混合
因为补强证据法则自己的轨制匮乏,空白范畴比力多,相干的概念、规模界定不明,致使司法实践中经常将直接证据同等于首要证据,将间接证据当作补强证据利用,对质据证实力和证据链认定缺少明白的尺度,致使个案之间对质据证实力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认定呈现紊乱的场合排场。
4.补强证据法则存在被滥用风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将证人证言、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物证、书证都作为被补强证据,在其证实力具有瑕疵时,其不克不及零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需要其他证据来消弭其证实力上的瑕疵。补强证据法则自己的有法定性和强迫性在某种水平上加重了法院的审查承担和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为此,补强证据法则必需要明白,避免“转移司法公理的经济本钱和公理得不到发现而产生的风险,把发现案件真实的风险付给当事人。” 再者,我国对补强证据法则的合用规模的划定 较为宽泛,同样成为了补强证据法则被滥用的缘由之一。例如对当事人陈说需要补强的规模,由于没有辨别此中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合用,是以在实践中法官的举证责任分派存在肆意性,存在将不属于补强规模的详情加注在案件当事人身上的景象。
3、民事诉讼中补强证据法则的完美
(一)细化立律例定
1、限制被补强证据的规模
我国应当经由过程立法明白被补强证据的规模,以消弭我国现存法律对此问题相矛盾的立律例定,增添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消弭同案分歧判的近况;同时经由过程立法的情势予以明白也能解决现存法律规范效率品级分歧的问题,消弭分歧法律部分争权现象的发生,以实现全国对此问题有周全、同一的熟悉。
2、明白补强证据的要件
证据材料如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就必需具有证据的三个要件:客不雅性、联系关系系、正当性。补强证据只有具有证据的三个要件才能去撑持、弥补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凡是可以或许作为证据合用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合适法定证据情势的证据并经由过程法庭查询拜访程序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补强证据。是以,证据的三个要件是补强证据一般要件,补强证据的非凡要件在于其与被补强证据在证据来历上的本色性辨别,该信息源的自力性才是认定次要证实力的焦点问题,立法要明白不异信息的补强证据不具有任何证实价值。例如:当事人在庭外的陈说不克不及补强其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说。
3、同一补强尺度
证据补强的水平问题也被称为补强证据的证实力,笔者认为,按照补强的分歧类型,在聚合性补强的景象下,绝对说更具有说服力,由于在聚合性补强的条件下,补强证据是经由过程直接证实案件来强化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的,此时补强证据必需可以或许零丁的证实案件事实,不然补强就无从谈起;可是在撑持性补强的景象下,补强证据是经由过程消弭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的瑕疵,经由过程强化被补强证据的证实力,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的连系配合证实案件事实。为此,相对说的不雅点更加有益。为此,我们应当按照分歧的类型来确立补强证据的证实尺度问题。
4、配合诉讼中确当事人陈说
在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配合诉讼案件劳动者的陈说则对峙法者提出要求。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非凡性,劳动者在案件中常常处于晦气的地位,特别是用人单元未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景象下,劳动者为证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一般也只能供给一路做工的工友证词来予以证实。从我国的立律例定角度讲,法律并没有在这方面做出任何划定,法律没有划定需要提付几名证人材能使法官构成心证,可是在
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如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案件中,劳动者必需要供给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证人证实劳动关系存在,
工伤认定部分才会作出工伤的认定。可是在通俗配合诉讼中,除劳动者本身的陈说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予以证实的环境下,又该若何呢?笔者认为在通俗配合诉讼中,除当事人陈说,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要件事实的环境下,法官在当事人陈说没有较着冲突或矛盾的环境下,应当做出有益于劳动者认定。
(二)完美程序规范
补强证据法则可否在司法实践中阐扬其应有的感化,不但要求该法则自己详情上的详实与完美,其一样也要求具有某种程序上的保障。
1、补强证据法则在证据查询拜访中的挨次
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具有一个共生的情况,被补强证据证实力的阐扬需要补强证据供给保障。为更好的实现补强证据的感化,最好的体例是将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要作为一组证据向审讯庭提付,并要明白各证据的证实规模,构成证据链,以便裁判者进行审查。由于,被补强证据与次要的证据的分手,必将造成审讯人员对被补强证据构成预断,疏忽对补强证据的审查,特别是撑持性补强的景象下,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是彼此相生的关系,一旦轻忽对补强证据的审查,被补强证据常常会被认定为不真实的,或是其不克不及到达举证者预先的证实目标,为此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必需同组提付法官,实现法官审查、判定证据的同一性;同时补强证据与被补强证据同此提付给审讯庭,能削减法院审查、判定证据的本钱,提高诉讼效力,特别是在集中审理原则并没有严酷履行的中国司法实践,裁判者在庭审竣事今后,要距离相当长的时候才能书写判决,此时裁判者只能依托庭审时记录的笔录回想庭审进程中两边主张的不雅点。为此,被补强证据与补强证据的同一提出,能促使法官在建造判决时能很好的回忆审讯的情形与不雅点,以便实现举证者的证实目标。
2、法官补强释明与依权柄补强证据
证据补强法则首要目标在于限制法官自由心证的滥用。法官对补强证据法则在司法中的应用起着很是主要的感化,在法庭上,法官应对需要供给补强证据补强被补强证据的景象向当事人释明,并明白被补强证据得不到补强的法律后果,以避免造成法官合用的法律与认定的事实对当事人发生突袭,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力缺少保障。
法官是案件事实的认定主体,其首要的职责是对诉讼进行批示、审查、认定证据、合用法律。而在我法律王法公法官的权柄历来都不是消极的,法官的积极行使权柄遭到了来自理论界的诸多攻讦,认为法官积极地行使权利压抑当事人诉讼权力的行使,摆荡了法官中立的地位。对理论界的攻讦者认为,理论界的首要不雅点在于限制法官的权利过年夜,包管审讯权的中立性,而非打消法官审讯权的行使。为此,我们应熟悉到:证据补强的责任在当事人一方,而非在法院,法院的权柄补强是次要的、辅助感化,法官不克不及越俎代办,此种理念我们当下必需要对峙的不雅点,其次,法官依权柄补强证据必然要保障另外一方当事人质询证据的权利,以确保法官的中登时位。
(三)强化布施办法
要想使补强证据法则成为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或许真正运行的法则,就必需对背反法则的后果做出明白的划定,以促使其获得遵照,“没有布施权力就是没有权力”。正若何家弘在《关于打人的反思》中所说“人的行动需要束缚,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中,人的行动就会遭到天然本能的驱动变得随心所欲、加倍丑恶。”背反补强证据法则,应明白的列为一个上诉的法定来由,背反补强证据法则的案件,应当获得上诉审法院的改正,经由过程上诉案件的堆集以实现补强证据法则内在简直定。
参考文献
1.Douglas Walton :“补强证据的论证可视化东西” ,金华译,《证据科学》2009年第四期,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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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第534页。
5.李建明:“刑事证据彼此印证的公道性欲公道限度”,《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71-73页。
6.[加拿年夜] Douglas Walton :“补强证据的论证可视化东西”中所述详情。
7.肖开国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书社2002年版,第3页。
8.肖开国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书社2002年版,第1页。
(作者单元: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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