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强迫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迫办法实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二节 查封、拘留收禁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迫履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代实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迫的设定和实行,保障和监视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职责,保护公共好处和社会秩序,庇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按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迫,包罗行政强迫办法和行政强迫履行。
行政强迫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治理进程中,为阻止背法行动、避免证据损毁、避免风险产生、节制危险扩年夜等景象,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行临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行临时性节制的行动。
行政强迫履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迫实行义务的行动。
第三条 行政强迫的设定和实行,合用本法。
产生或行将产生天然灾难、变乱灾害、公共卫闹事件或社会平安事务等突发事务,行政机关采纳应急办法或姑且办法,遵照有关法律、行政律例的划定履行。
行政机关采纳金融业谨慎监管办法、进出境货色强迫性手艺监控办法,遵照有关法律、行政律例的划定履行。
第四条 行政强迫的设定和实行,该当遵照法定的权限、规模、前提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迫的设定和实行,该当恰当。采取非强迫手段可以到达行政治理目标的,不得设定和实行行政强迫。
第六条 实行行政强迫,该当对峙教育与强迫相连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操纵行政强迫权为单元或以个人名义谋取好处。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迫,享有陈说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背法实行行政强迫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迫履行中有背法行动或扩年夜强迫履行规模遭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第二章 行政强迫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迫办法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
(三)拘留收禁财物;
(四)冻滚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迫办法。
第十条 行政强迫办法由法律设定。
还没有制订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治理权柄事项的,行政律例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该当由法律划定的行政强迫办法之外的其他行政强迫办法。
还没有制订法律、行政律例,且属于处所性事务的,处所性律例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迫办法。
法律、律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迫办法。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迫办法的对象、前提、种类作了划定的,行政律例、处所性律例不得作出扩年夜划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迫办法的,行政律例、处所性律例不得设定行政强迫办法。可是,法律划定特定事项由行政律例划定具体治理办法的,行政律例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该当由法律划定的行政强迫办法之外的其他行政强迫办法。
第十二条 行政强迫履行的体例:
(一)加惩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置查封、拘留收禁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
(四)解除故障、恢回复复兴状;
(五)代实行;
(六)其他强迫履行体例。
第十三条 行政强迫履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划定行政机关强迫履行的,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该当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十四条 草拟法律草案、律例草案,拟设定行政强迫的,草拟单元该当采纳听证会、论证会等情势听取定见,并向制订机关申明设定该行政强迫的需要性、可能发生的影响和听取和采用定见的环境。
第十五条 行政强迫的设定机关该当按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迫进行评价,并对不恰当的行政强迫实时予以点窜或废除。
行政强迫的实行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迫的实行环境及存在的需要性当令进行评价,并将定见陈述该行政强迫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迫的设定机关和实行机关就行政强迫的设定和实行提出定见和建议。有关机关该当当真研究论证,并以恰当体例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迫办法实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治理职责,遵照法律、律例的划定,实行行政强迫办法。
背法行动情节显著稍微或没有较着社会风险的,可以不采纳行政强迫办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迫办法由法律、律例划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权柄规模内实行。行政强迫办法权不得拜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划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行法律、律例划定的与行政惩罚权有关的行政强迫办法。
行政强迫办法该当由行政机关具有资历的行政法律人员实行,其他人员不得实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迫办法该当遵照以下划定:
(一)实行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述并经核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法律人员实行;
(三)出示法律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参加;
(五)就地奉告当事人采纳行政强迫办法的来由、根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布施路子;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
(七)建造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法律人员签名或盖印,当事人谢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参加的,约请见证人参加,由见证人和行政法律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印;
(十)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环境告急,需要就地实行行政强迫办法的,行政法律人员该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述,并补办核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该当采纳行政强迫办法的,该当当即消除。
第二十条 遵照法律划定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办法,除该当实行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程序外,还该当遵照以下划定:
(一)就地奉告或实行行政强迫办法后当即通知当事人家眷实行行政强迫办法的行政机关、地址和刻日;
(二)在告急环境下就地实行行政强迫办法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当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述并补办核准手续;
(三)法律划定的其他程序。
实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迫办法不得跨越法按期限。实行行政强迫办法的目标已到达或前提已消逝,该当当即消除。
第二十一条 背法行动涉嫌犯法该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该当将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奉告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拘留收禁
第二十二条 查封、拘留收禁该当由法律、律例划定的行政机关实行,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实行。
第二十三条 查封、拘留收禁限于涉案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拘留收禁与背法行动无关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拘留收禁公民以个人名义及其所抚养家眷的日常必须品。
当事人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已被其他国度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议实行查封、拘留收禁的,该当实行本法第十八条划定的程序,建造并就地付付查封、拘留收禁决议书和清单。
查封、拘留收禁决议书该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查封、拘留收禁的来由、根据和刻日;
(三)查封、拘留收禁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的名称、数目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子和刻日;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拘留收禁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别离保留。
第二十五条 查封、拘留收禁的刻日不得跨越三十日;环境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耽误,可是耽误刻日不得跨越三十日。法律、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除外。
耽误查封、拘留收禁的决议该当实时书面奉告当事人,并申明来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查验、检疫或手艺
鉴定的,查封、拘留收禁的时代不包罗检测、查验、检疫或手艺
鉴定的时代。检测、查验、检疫或手艺鉴定的时代该当明白,并书面奉告当事人。检测、查验、检疫或手艺鉴定的支出由行政机关承当。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拘留收禁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行政机关该当妥帖保管,不得利用或损毁;造成损掉的,该当承当补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拜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私行转移、措置。因第三人的缘由酿成的损掉,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拘留收禁产生的保管支出由行政机关承当。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纳查封、拘留收禁办法后,该当实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划定的刻日内作出处置决议。对背法事实清晰,依法该当充公的不法财物予以充公;法律、行政律例划定该当烧毁的,依法烧毁;该当消除查封、拘留收禁的,作出消除查封、拘留收禁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行政机关该当实时作出消除查封、拘留收禁决议:
(一)当事人没有背法行动;
(二)查封、拘留收禁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与背法行动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背法行动已作出处置决议,不再需要查封、拘留收禁;
(四)查封、拘留收禁刻日已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纳查封、拘留收禁办法的景象。
消除查封、拘留收禁该当当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变卖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所得金钱。变卖价钱较着低于市场价钱,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该当赐与抵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滚存款、汇款该当由法律划定的行政机关实行,不得拜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组织不得冻滚存款、汇款。
冻滚存款、汇款的数额该当与背法行动触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度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遵照法律划定决议实行冻滚存款、汇款的,该当实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划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付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该当当即予以冻结,不得迟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漏信息。
法律划定之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该当谢绝。
第三十一条 遵照法律划定冻滚存款、汇款的,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该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付付冻结决议书。冻结决议书该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来由、根据和刻日;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子和刻日;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滚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该当作出处置决议或作出消除冻结决议;环境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核准,可以耽误,可是耽误刻日不得跨越三十日。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
耽误冻结的决议该当实时书面奉告当事人,并申明来由。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行政机关该当实时作出消除冻结决议:
(一)当事人没有背法行动;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背法行动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背法行动已作出处置决议,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刻日已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纳冻结办法的景象。
行政机关作出消除冻结决议的,该当实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该当当即消除冻结。
行政机关过期未作出处置决议或消除冻结决议的,金融机构该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消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迫履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划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议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议的刻日内不实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迫履行权的行政机关遵照本章划定强迫履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迫履行决议前,该当事前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催告该当以书面情势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实行义务的刻日;
(二)实行义务的体例;
(三)触及金钱给付的,该当有明白的金额和给付体例;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说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该当充实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来由和证据,该当进行记实、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来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该当采用。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过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合法来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迫履行决议。
强迫履行决议该当以书面情势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强迫履行的来由和根据;
(三)强迫履行的体例和时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子和刻日;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时代,对有证据证实有转移或藏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当即强迫履行决议。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迫履行决议书该当直接投递当事人。当事人谢绝领受或没法直接投递当事人的,该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投递。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中断履行:
(一)当事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坚苦或暂无实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履行标的主张权力,确有来由的;
(三)履行可能造成难以填补的损掉,且中断履行不侵害公共好处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断履行的其他景象。
中断履行的景象消逝后,行政机关该当恢复履行。对没有较着社会风险,当事人确无能力实行,中断履行满三年未恢复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履行。
第四十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终结履行:
(一)公民灭亡,无遗产可供履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无财富可供履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履行标的灭掉的;
(四)据以履行的行政决议被撤消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履行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一条 在履行中或履行终了后,据以履行的行政决议被撤消、变动,或履行毛病的,该当恢回复复兴状或退还财物;不克不及恢回复复兴状或退还财物的,依法赐与补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行政强迫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侵害公共好处和他人正当权益的环境下,与当事人告竣履行合同。履行合同可以商定分阶段实行;当事人采纳解救办法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
履行合同该当实行。当事人不实行履行合同的,行政机关该当恢复强迫履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沐日实行行政强迫履行。可是,环境告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日常采纳住手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体例迫使当事人实行相干行政决议。
第四十四条 对背法的建筑物、修建物、举措措施等需要强迫撤除的,该当由行政机关予以通知布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撤除。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迫撤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议,当事人过期不实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惩罚款或滞纳金。加惩罚款或滞纳金的尺度该当奉告当事人。
加惩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越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遵照本法第四十五条划定实行加惩罚款或滞纳金跨越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实行的,具有行政强迫履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迫履行。
行政机关实行强迫履行前,需要采纳查封、拘留收禁、冻结办法的,遵照本法第三章划定打点。
没有行政强迫履行权的行政机关该当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可是,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实行的,在实行行政治理进程中已采纳查封、拘留收禁办法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拘留收禁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该当由法律划定的行政机关决议,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议后,该当当即划拨。
法律划定之外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该当谢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拜托拍卖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划定打点。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和依法处置所得的金钱该当上缴国库或划入财务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以个人名义不得以任何情势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实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实行解除故障、恢回复复兴状等义务的行政决议,当事人过期不实行,经催告仍不实行,厥后果已或将风险付通平安、造成情况污染或粉碎天然资本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实行,或拜托没有益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实行。
第五十一条 代实行该当遵照以下划定:
(一)代实行前投递决议书,代实行决议书该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实行的来由和根据、体例和时候、标的、支出预算和代实行人;
(二)代实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实行,当事人实行的,住手代实行;
(三)代实行时,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该当派员参加监视;
(四)代实行终了,行政机关参加监视的工作人员、代实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该当在履行
文书上签名或盖印。
代实行的支出依照本钱公道肯定,由当事人承当。可是,法律还有划定的除外。
代实行不得采取暴力、勒迫和其他不法体例。
第五十二条 需要当即断根道路、河流、航道或公共场合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当事人不克不及断根的,行政机关可以决议当即实行代实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该当在过后当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置。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按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决议的,没有行政强迫履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刻日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遵照本章划定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前,该当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催告书投递十往后当事人仍未实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地点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迫履行;履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地点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迫履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迫履行,该当供给以下材料:
(一)强迫履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议书及作出决议的事实、来由和根据;
(三)当事人的定见及行政机关催告环境;
(四)申请强迫履行标的环境;
(五)法律、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材料。
强迫履行申请书该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迫履行的申请,该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贰言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迫履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合适本法第五十五条划定,且行政决议具有法定履行效率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划定的景象外,人民法院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履行裁定。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履行人和行政机关的定见:
(一)较着缺少事实按照的;
(二)较着缺少法律、律例根据的;
(三)其他较着背法并侵害被履行人正当权益的。
人民法院该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不是履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履行的,该当申明来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履行的裁定投递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履行的裁定有贰言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该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不是履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条 因环境告急,为保障公共平安,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当即履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核准,人民法院该当自作出履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履行,不缴纳申请费。强迫履行的支出由被履行人承当。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体例强迫履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迫履行的支出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拜托拍卖机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划定打点。
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和依法处置所得的金钱该当上缴国库或划入财务专户,不得以任何情势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迫,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分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一)没有法律、律例根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迫对象、前提、体例的;
(三)背反法定程序实行行政强迫的;
(四)背反本律例定,在夜间或法定节沐日实行行政强迫履行的;
(五)对居民日常采纳住手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体例迫使当事人实行相干行政决议的;
(六)有其他背法实行行政强迫景象的。
第六十二条 背反本律例定,行政机关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分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一)扩年夜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规模的;
(二)利用或损毁查封、拘留收禁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的;
(三)在查封、拘留收禁法按期间不作出处置决议或未依法实时消除查封、拘留收禁的;
(四)在冻滚存款、汇款法按期间不作出处置决议或未依法实时消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拘留收禁的财物或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和依法处置所得的金钱,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的,由财务部分或有关部分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记年夜过、降级、罢免或解雇的处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操纵职务上的便当,将查封、拘留收禁的场合、举措措施或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分责令更正,依法赐与记年夜过、降级、罢免或解雇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操纵行政强迫权为单元或以个人名义谋取好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分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六十五条 背反本律例定,金融机构有以下行动之一的,由金融业监视治理机构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漏信息的;
(二)对该当当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不划拨,导致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该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划拨的;
(四)未实时消除冻滚存款、汇款的。
第六十六条 背反本律例定,金融机构将金钱划入国库或财务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视治理机构责令更正,并处以背法划拨金钱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背反本律例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金钱划入国库或财务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迫履行中有背法行动或扩年夜强迫履行规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
第六十八条 背反本律例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掉的,依法赐与补偿。
背反本律例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之内刻日的划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沐日。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律例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本能机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规模内,以本身的名义实行行政强迫,合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划定。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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