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地处金沙江、岷江、长江三江汇合地,全市森林覆盖率高达44.6%,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自然资源,是长江上游的重要生态屏障。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构建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创新环境资源司法机制为基础,探索建立生态修复补偿制度,形成了“3+”特色审判机制,用司法力量切实守护“长江首城”的绿水青山。
环资审判庭+环保旅游法庭 审判组织专门化
2017年1月,宜宾中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环境资源审判团队,配备了入额法官4人,审判辅助人员4人,其中硕士研究生2人。
新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负责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案件涉环境资源类、知识产权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民事案件中涉物权纠纷的案件。
“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现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推动长江上游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宜宾中院院长杨玉泉说。
随后,在宜宾中院的协调推动下,宜宾10个基层法院全部依托行政庭加挂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李庄古镇、蜀南竹海、兴文石海、僰王山、夕佳山等5个重点旅游景区所在地设立了环保旅游法庭。全市构建起市、县(区)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机构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从无到有,宜宾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切实担负起保护生态的重大使命,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不断提升专业审判能力,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等犯罪行为,妥善审理涉环境资源民事、行政纠纷,确保每一起环资案件都得到高效公正审理。2017年以来,这支精密配合的团队共审结环资案件155起,无一发回,无一改判。
原告高某某在四川省江安县长江牛角坝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修建有砖混、简易牛棚等房屋共计约1372 m2,并饲养肉牛、母牛、羊等多种家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严重污染。
高某某领取了水源地保护区畜禽关停养殖奖励金及代购金63200元。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对其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通知书》。因高某某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江安县政府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高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因涉及水源地保护,宜宾中院环资庭法官非常谨慎,在开庭前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庭审中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快速作出判决,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提级管辖+院长开庭 环境司法专业化
2017年7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对部分重大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在宜宾、乐山、雅安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九种情形试行在必要时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提级管辖。
为确保提级管辖工作高效推进,宜宾中院环资审判团队与宜宾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多次进行专题座谈,就提级管辖的法律依据、操作程序、量刑标准、衔接机制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2018年5月10日,宜宾中院院长杨玉泉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提级管辖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典型案件,并当庭宣布了一审判决结果。宜宾市检察院检察长蒋世林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自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大云村、红旗村等地,先后12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共计15株;被告人袁某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珙县珙泉镇红旗村、小溪村等地,先后4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共计7株。
“桢楠是珍贵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宜宾是万里长江第一城,也是中国最大的桢楠产地,被告人罗某某、袁某非法采伐桢楠的行为对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造成了严重损害。”宜宾中院长杨玉泉在宣判时特别强调。
“法检‘两长’率带公开开庭审理非法砍伐桢楠案件,并以‘全媒体’形式向公众直播庭审过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具有重要的典型示范意义。”受邀旁听此次庭审的四川省人大代表张静说。
在加大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宜宾中院与宜宾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等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同时,针对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问题,积极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环境多元共治。
通过对近几年非法采伐桢楠系列案件犯罪形式、原因的梳理,宜宾中院分别向非法采伐桢楠犯罪现象比较猖獗的县(区)的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普查建档、挂牌识别、严格保护等司法建议,为行政机关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2017年以来,宜宾中院已向行政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提出涉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建议12条。
增殖放流+补种复绿 生态修复联动化
2017年3月,宜宾县法院法官前往宜宾县观音镇中丰村山林中,查看一起滥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补种树苗的情况,被伐山林地已经全部补种上了600株香樟树苗,且长势良好。
2017年7月,在宜宾中院及江安县政府、县法院、县畜牧水产局的共同组织下,一场别开生面的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生态修复放流现场会在长江边上的战备码头召开。
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代表、村民代表等共同见证下,江安县法院审理的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四名被告人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向长江水域投放了价值12000元的各类鱼苗,对受损的长江渔业资源进行修复。
2018年3月14日,兴文县法院联合县林业局在兴文县仙峰苗族乡国有林场,建立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性司法基地,作为恢复性司法补偿专用公益林地。
一笔笔生态环境修复的
痕迹铿锵有力。宜宾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创新实践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通过责令被告人“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受损的林业资源、渔业资源进行补救,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我们通过协调林业部门设立生态修复资金专户,对补种树木树种、数量、地点、管护费用等进行
鉴定,并负责技术指导、向法院收集反馈补种和管护情况,确保‘补种复绿’效果。”宜宾中院环资庭庭长陈淑玉介绍说。
据了解,宜宾两级法院已责令65名被告人补种树木8192株,交纳修复管护费用111278元,放流鱼苗价值31130元。
在近两年的生态环境修复实践中,宜宾中院不断总结、探索合理有效的修复机制,于2018年9月5日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林木、水产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下一步,宜宾中院将在故意或过失烧毁林木,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件中,通过积极引导被告人与林业、渔政等相关行政部门协商并签订生态修复书面协议的形式,督促被告人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作为量刑考虑情节,以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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