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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全面解读(三)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在全民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法律人以其专业所长为社会大众提供最强力的法律支持。眼下正值企业处于复工复产之际,在珠海市司法局的领导下,珠海市律师协会组织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成员在极短的时间里整理出以下43个大家普遍关注的疫情防控下企业复工复产中的热点问题,将分为三期推送,我们希望此举能有效帮助广大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第五部分 

执笔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劳专委主任/珠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郭蕾 

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  刘睿睿

 

 

二十六、符合复工规定条件的复工企业,劳动者不愿复工应如何管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二十七、劳动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二十八、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是否受《劳动法》规定:“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二十九、针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七)条规定,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三十、用人单位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企业应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三十一、眼下正值2020 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关键,各地政府应如何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答: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 2020 年 2 月 19 日新闻发布会会议精神,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家庭福祉和国家发展,政府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启动问卷调查,了解疫情影响下毕业生面临的急迫困难和问题,尽快研究推出精准性的政策措施。

 二、组织系列网络招聘活动,会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毕业生就业专区,增加行业化、特色化招聘,提供一大批有针对性的就业岗位。

三、推出在线职业指导课程,组织专家解答毕业生求职就业关心的问题,提供职业指导和心理辅导。

四、增加线上可以办理事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延长报到接收时间,尽最大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和报到手续等提供便利。同时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和签约录取。

五、 开展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推介活动,指导各地发布政策服务清单,扩大基层就业、企业吸纳、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灵活就业等政策的知晓面。

并重点关注湖北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加大线上岗位投送力度,拓展毕业生择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

 

三十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六)条规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珠府〔2020〕13号)第三条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企业给予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稳岗返还;对其中暂时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三十三、受疫情影响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三十四、如何在疫情期间缓和劳动关系?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一是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

三、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四、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三十五、广东省在政策上如何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2020 年 2 月 6 日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具体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二、减轻企业租金负担。

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加大技改资金支持。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

 

三十六、如何避免疫情期间企业之间的“共享用工”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答:“共享员工”模式是疫情中出现的新型用工模式,部分地区出台的政策文件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效率。为避免法律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一、为避免认定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建议采取企业间合作方式并征得劳动者同意后,由用工企业借用劳动者提供临时性劳务,用工企业通过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结算劳务报酬并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各方应当事先签订借用协议,约定劳动关系归属、借用期限、劳务报酬、劳动纪律、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共享用工”不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并督促借调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

三、杜绝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行为。

 

三十七、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明确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十八、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务院常务会议2月18日决定:在 2020 年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珠海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珠府〔2020〕13号)第三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住房公积金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缴存企业和职工的权益记录。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十九、疫情期间,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租金优惠政策?

 

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九)条规定:“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第(六)规定:“租金减免优惠;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两个月房租免收、1个月减免50%。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珠海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运营考核评价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因此,珠海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以上规定享受相应租金降低和减免的优惠。

 

四十、人社部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的指导精神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规定:“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十一、人社部门如何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各地人社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大力推广远程面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

二、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三、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

 

四十二、人如何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要做到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首先应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其次,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第三,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十三、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由解除合同?

 

答:《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第六条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据此,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在新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会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等情况。只有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能据此解除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仅可主张解除该不能履行的部分合同。如果疫情仅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当事人通常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变更或延期履行合同。

 

相关链接:

疫情防控下必须知道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一)

必看!珠海企业复工复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全面解读(二)

 

来源:珠海市律师协会、珠海市律师协会劳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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