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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1起公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伤残鉴定】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王毅然)  工程施工时,在道路上遗撒的泥土、沙石和铺设的管线导致他人骑车经过时摔倒受伤,近日,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判决湖北某公司对杨某因摔倒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2163.90元。

  据悉,湖北某公司在湖北省南漳县九集镇施工时,为方便施工机械用电,在事发公路路面铺设了一根管线,部分管线露出路面,同时,施工车在转运渣土时在事发路面遗撒了泥土、沙石,未及时清扫。2018年4月12日,正值下雨天,杨某驾驶摩托车载他人经过事发路段时,由于路面凹凸不平、泥泞湿滑,致使杨某摔倒受伤。之后,杨某住院治疗并遵医嘱花费1900元购买外展支架。2018年7月,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杨某受伤后,曾与在事发路段旁边施工的湖北某公司派驻该工地工作人员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北某公司在施工时,在事发的乡村道路上遗撒的泥土、沙石和铺设的管线,妨碍了杨某正常通行,导致杨某骑摩托车经过时滑倒受伤。湖北某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杨某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同时,因杨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当减轻湖北某公司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湖北某公司对杨某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湖北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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