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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适用的疑难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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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管时代是包管法令关系中的特有轨制,债权人未在包管时代行使权力,则包管人的包管责任被免去。包管时代可以由当事人商定,未商定包管时代的,包管时代为主债务实行时代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但包管时代不产生中止、中断和耽误的法令结果。在审讯实践中,对未商定包管时代的六个月起算点若何肯定,争议较年夜。本文就未商定包管时代的反担保、分期付款合同包管、债务到期后供给连带包管等景象下,六个月包管时代的起算问题进行切磋。
1、反担保未商定包管时代的应从担保人现实实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
在反担保合同中没有商定包管时代的,六个月反担保时代的起算点若何肯定,有三种不雅点:第一种不雅点认为,反担保的包管时代该当从担保人现实实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未商定反担保时代的,担保人跨越六个月未主张权力的,反担保人不承当责任。第二种不雅点认为,反担保系基于担保报酬实现其追偿权而设立,未商定反担保时代的,包管时代自担保人向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张权力之日起算。第三种不雅点认为,反担保责任不存在“时代”问题, 担保人只要在诉讼时效内告状, 反担保人就应当承当责任。笔者附和第一种不雅点。
1.反担保该当合用包管时代的有关划定。第三种不雅点首要认为追偿权是非凡的债权要求权,我法律王法公法律并没有明白反担保的包管时代问题,合用六个月的包管时代对本担保人不公/㎡。现实上,不管是本担保仍是反担保,其权力客体都是对债务人的债权要求权,本担保人向债权人了债债务后,获得了基于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反担保人现实上是该笔债务的新担保人。担保法第四条划定,第三报酬债务人向债权人供给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给反担保。反担保合用担保法的划定。即反担保合用担保法及司法注释关于包管时代的划定,其实不存在对本担保人不公/㎡的问题。同时,包管时代的设置目标在于催促债权人实时主张权力,本担保人亦可以在签定反担保合同时商定较长的反担保包管时代,以保护本身正当权力。假如担保人本身疏于保护本身的权益,让反担保人承当响应的晦气后果,违反责任自大原则。
2.反担保债务不合用宽期限的划定,六个月包管时代自本担保人实行担保责任之日起算。按照平易近法公例第八十六条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划定,对实行刻日不明白的债权,债务人可以即刻向债权人实行,债权人也能够即刻要求债务人实行义务,但该当给对方需要的预备时候。“需要的预备时候”即为“宽期限”。《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以下简称担保法注释)第三十三条划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实行刻日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包管时代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实行义务的宽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力,并提出公道的宽期限使主债务实行期得以肯定,没有商定包管时代的,包管时代自宽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由此,只有在主债务实行刻日不肯定的条件下才付与债务人宽期限,诉讼时效也自宽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固然与担保时代的功能目标和法令结果分歧,但诉讼时效和包管时代一般都是从债务已届了债期起算。在反担保关系中,本担保人自了债债务之日起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法令亦划定本担保人自了债债务后起算诉讼时效,申明该债务已届期,本担保人可以直接向主债务人追偿,并没有宽期限的合用余地,故包管时代自担保人承当责任之日起算。另外,如反担保合用宽期限,六个月包管时代的起算时候自立张权力之日起算,变相致使包管时代轨制在反担保中形同虚设,本担保人和反担保人未商定包管时代的起算点和时候,反而对本担保人更加有益,显非公道。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在“什邡市龙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办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务追偿胶葛争取再审案”((2013)平易近申字第1578号平易近事裁定)中认为,“反担保是为了保障包管人承当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实行应以包管人已实行担保责任为条件。主合同的包管时代与反担保人的包管时代两者合用的起算法则分歧,反担保人的包管时代该当从担保人现实实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较”。
2、分期付款合同的包管时代原则上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之日起算
关于分期付款合同包管时代的起算,司法实务中有两种不雅点:一种不雅点认为,应从最后一笔债务的实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第二种不雅点认为,应从每期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笔者附和第一种不雅点。
1.分期付款包管时代的起算应参照诉讼时效的道理。《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于审理平易近事案件合用诉讼时效轨制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五条划定,当事人商定统一债务分期实行的,诉讼时效时代从最后一期实行刻日届满之日起计较。包管时代与诉讼时效都以债务已届实行刻日为起算时候,包管时代的起算应参照诉讼时效的划定,从最后一期债务实行时代届满之日起算。
2.从债的整体性角度阐发。分期付款债务在整体上为统一债务,分期实行其实不致使债务统一性的损失。基于债务的整体性特点,在债务人就某一期债务到期未了债时,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背约的划定,主张分期付款的全数债务提早到期。因为包管具有隶属性,主债务提早到期的,包管人最先承当担保责任,包管时代起算。就买卖常理而言,在分期付款合同实行进程中,即使债务人未了债某笔到期债务,债权人基于对债务整体性的公道相信,等最后一期债务到期后一并主张权力亦为正常现象。一样,作为连带包管人,如其为整体债务供给担保,从最后一期债务实行期届满起算包管时代,其实不违反其真实意思,未侵害其权益,合适担保的隶属性特点。
3.假如分期付款担保人仅就此中一期或几期债务供给担保,连系包管人的真实意思暗示,可以认定包管时代的起算点为某期债务实行期。需要留意的是,主债务和担保时代的起算点一般具有一致性,固然原则上都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后起算,但其实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债权人不克不及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就单笔或多笔到期债务主张权力。有疑问的是,包管时代未起算,债权人却可以就某期到期债务主张权力,逻辑上难以自洽,但不管是诉讼时效仍是包管时代的合用,都触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包管人三者之间的好处/㎡衡,主债务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债务到期后起算,且不影响债权人就每期债务到期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力,在于庇护债权人好处和公道相信,基于一样的法理,包管时代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日起算也不该影响债权人就部门到期债务向隶属性的包管人主张权力。
3、债务到期后供给连带包管的,自债权人主张权力之日起算诉讼时效而非包管时代
债务到期后,第三人许诺对未了债债务承当连带担保责任,对该行动的法令性质,有分歧不雅点。笔者认为,该包管责任分歧于一般意义上的连带担保,该当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色上为并存的债务承当。
1.为到期债务供给连带担保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连带担保债务具有或然性,即在主债务还没有到期时,包管人是不是承当担保责任其实不肯定,故我国担保律例定了未商定包管时代的,自债务到期之日起算六个月包管时代。但第三人对已到期债务供给连带担保,该担保责任其实不具有或然性,而是肯定性的债务承当,即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担保人的真意表达而言,其确有为到期债务供给担保的意思暗示,但其许诺为肯定的到期债务供给担保,且不免难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其法令结果更接近于并存的债务承当。固然,债务人未实行到期债务后,债权人赐与其宽期限,在宽期限内,第三人供给担保的,仍然为包管关系。
2.为到期债务供给连带担保自立张权力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包管时代为包管的特有轨制,而第三人对实行期届满后的债务供给连带包管的,实为并存的债务承当,包管时代的合用条件不存在,应合用诉讼时效轨制。故第三人对已到期债务许诺供给连带包管的,诉讼时效自许诺的还款刻日到期后起算三年诉讼时效。
(作者单元:华东政法年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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