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权威机构
    鉴定报告全球有效
  • 咨询热线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法律法规

EXPERT IN IDENTIFICATION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法[1995]44号)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3]22壹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含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反请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收取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应当根据争议金额的大小,按照本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表(附后)内所列标准,分段计算后累加收取。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自收到本会办事机构预交仲裁费用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交案件仲裁费用。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本会办事机构预交案件仲裁费用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逾期未交,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含增加仲裁请求、仲裁反请求)。 

第七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 

当事人申请缓交仲裁费用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办事机构立案部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仲裁费用,缓交部分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应收仲裁费用的50%,缓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首次开庭前。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清缓交部分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已预交的受理费、处理费是否退回,退回多少,有本会酌情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申请减交仲裁案件处理费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会办事机构立案部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报本会秘书长批准后,可以酌情减交部分处理费。但减交比例一般不超过50%。 

第九条 当事人就其争议通过本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行业商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人士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后,并自愿将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提请本会审查后制作裁决书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可以按收费标准的70%-50%收取,并可确定收取仲裁费用的上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放出荐律师:唐山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2019-05-3128423 人看过

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正、即使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则。第二条/㎡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9-05-3127463 人看过

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4月1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9-05-3129431 人看过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9-05-3127576 人看过

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1月17日第三届青岛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9-05-3127207 人看过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仲裁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详细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