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南省物价局琼价费字[1997]373号文批复
自1997年12月3日起实施)
争议金额(人民币)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部分1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5%
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2.5%
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0.4%
附1: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计算表
档次争议金额取费比例各档计算公式
A1000以下100
B1001—500004.5%4.5% X B +55
C50001—1000003.5%3.5% X C +555
D100001—2000002.5%2.5% X D +1555
E200001—5000001.5%1.5% X E+3555
F500001—10000000.8%0.8% X F+7055
G1000001以上0.4%0.4% X G+11055
适用举例: (1)争议金额为85000元应交仲裁费为:
3.5% X 85000 +555=3530元
(2)争议金额为2000000元,应交仲裁费为 :
0.4% X 2000000+11055=19055元
附2: 海口仲裁委员会
关于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决定
由童振华主任1999年3月4日提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对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收费内容的一至四项由当事人按案件受理费的30%预交,案结后凭据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七条案件处理费的第五项收费内容即“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综合按案件受理费的25%个案收取,统筹用于仲裁法宣传、仲裁员培训、优秀仲裁员奖励等。
上述两项合计,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55%预收。
本决定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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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4月19日苏州仲裁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苏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台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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