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司法鉴定治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江苏省
司法鉴定治理条例
(2016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经由过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勾当,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司法公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行政律例,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鉴定人、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监视治理,合用本条例。法律、律例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勾当中鉴定人应用科学手艺或专门常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定并供给鉴定定见的勾当。
第三条
从事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察院肯定的其他司法鉴定营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施挂号治理轨制。
第四条 司法鉴定该当遵守客不雅、公道、科学的原则。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该当遵照法律、律例,遵照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律,尊敬科学,遵照手艺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施鉴定人负责轨制,鉴定人该当自力进行鉴定,对鉴定定见负责。
鉴定机构不具有法人资历的,设立该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当保障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展开司法鉴定勾当的自力性和公道性。
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全省从事本条例第三条划定司法鉴定营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挂号、名册编制和通知布告工作,对司法鉴定勾当进行监视治理。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遵照本条例划定对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勾当进行监视治理。
侦察机关因侦察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管拜托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撑持司法鉴定行业成长,鼓动勉励鉴定机构增强尝试室扶植,提高司法鉴定的能力和公信力,顺应诉讼勾当需要。
第八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组建或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在司法行政部分的监视指点下,遵照协会章程展开勾当,对会员增强职业道德、行动规范和执业技术等自律治理,处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背反职业道德的行动,协助解决司法鉴定程序法则和手艺规范合用等方面的胶葛,依法庇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挂号及名册治理
第九条
申请从事本条例第三条划定司法鉴定营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审核,合适前提的予以挂号,并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未经挂号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第十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操行杰出,遵照法律、律例和社会公德,并具有以下前提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的高级专业手艺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的专业执业资历或高档院校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工作十年以上履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
第十一条 以个人名义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一)因居心犯法或职务过掉犯法受过刑事惩罚;
(二)受过解雇公职处罚;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司法鉴定人挂号;
(四)拟执业的鉴定机构遭到破产惩罚,惩罚期未满;
(五)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有明白的司法鉴定营业规模;
(二)有在营业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装备和执业场合;
(三)有在营业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依法经由过程计量认证或尝试室承认的检测尝试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营业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触及相干行业非凡天资要求的,申请人还该当具有响应的天资。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该当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提付申请材料;以个人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材料,由拟申请执业的鉴定机构提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依照划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七日内报省司法行政部分。
省司法行政部分该当依法审核申请材料,作出决议。合适前提的予以挂号,向以个人名义颁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合适前提的,作出不予挂号的书面决议并申明来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候不计入审核刻日。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有用期五年。有用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在届满三十日条件出延续申请。提出申请的前提和程序依照本条例有关挂号治理的划定履行。
第十五条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申请变动挂号司法鉴定营业规模的,遵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划定履行;其他挂号事项的申请变动,遵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划定履行。
第十六条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刊出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申请终止执业;
(二)挂号事项产生转变,不合适挂号前提;
(三)被撤消挂号;
(四)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十七条 鉴定人执业该当加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划定的培训。
鉴定人该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其执业规模不得超出执业机构的营业挂号规模。
第十八条 省司法行政部分该当成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治理轨制,向社会通知布告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
省司法行政部分经由过程政务网站向社会实时发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天资、认证承认、能力验证、仪器装备、执业惩罚、限制执业和继续教育等相干信息。
第三章 司法鉴定勾当
第十九条
诉讼勾当中对本条例第三条划定的司法鉴定营业规模内的事项有争议,需要司法鉴定的,拜托人该当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同一受理鉴定拜托。
鉴定机构收到拜托
文书后,该当对拜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在七个工作日内决议是不是接管拜托,并奉告拜托人。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营业规模,拜托鉴定事项的用处及鉴定要求正当,供给的鉴定材料真实、完全、充实的,该当接管拜托。拜托鉴定事项不明白、材料不充实或出缺陷可能影响鉴定的,该当书面要求拜托人确认和弥补;拜托人谢绝确认、不弥补或弥补不齐备的,可以不接管拜托。
第二十一条
拜托人拜托鉴按时,该当向鉴定机构出具拜托书,或与鉴定机构签定拜托鉴定合同书,明白鉴定对象、鉴定要求、鉴定目标、鉴定尺度、鉴按时限、送鉴材料、支出付出尺度和体例等事项。鉴定事项已由其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定见的,拜托人该当向鉴定机构申明。
拜托人不得就统一鉴定事项同时拜托两个以上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接管拜托:
(一)拜托事项超越本机构营业规模、手艺前提或鉴定能力;
(二)拜托人供给的材料不具有鉴定前提;
(三)鉴定要求不合适司法鉴定执业法则或相干鉴定手艺规范;
(四)鉴定机构与拜托鉴定事项存在短长关系,可能影响客不雅、公道鉴定;
(五)明知拜托人已就统一鉴定事项拜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定见还没有出具;
(六)不合适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三条
拜托人该当对所供给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全性和正当性负责。鉴定机构该当对鉴定材料进行查抄,鉴定材料在鉴定进程中可能破坏或没法完全退还的,该当向拜托人书面申明。
第二十四条 鉴定人在执业勾当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领会、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环境和资料;
(二)经拜托人赞成,可以扣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勘验人等相干人员;
(三)进行鉴定所必须的查验、查抄和摹拟尝试;
(四)鉴定定见纷歧致时,保存分歧定见;
(五)取得正当报答;
(六)谢绝接管不正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超越其挂号的执业种别的鉴定拜托;
(七)谢绝解决、回覆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在执业勾当中实行以下义务:
(一)在划定或商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并对鉴定定见负责;
(二)依法躲避;
(三)守旧在执业勾当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四)遵照司法鉴定程序法则和相干鉴定手艺规范;
(五)妥帖保管鉴定材料;
(六)采取笔记、灌音、录相、摄影等体例对鉴定进程进行及时记实;
(七)依法出庭作证,回覆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躲避:
(一)鉴定人是拜托鉴定事项触及案件确当事人、诉讼代办署理人,或当事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拜托鉴定事项触及的案件有益害关系;
(三)鉴定人在与拜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中担负侦察人员、查察人员、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证人;
(四)可能影响鉴定公道性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七条 拜托人不得以任何体例昭示或暗示鉴定人、鉴定机构作出某种特定偏向的司法鉴定定见。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接管当事人递付的材料,该当征得拜托人的赞成。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该当在接管拜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触及复杂、疑问、非凡手艺问题或鉴定进程需要较长时候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赞成,可以耽误鉴按时间;耽误时候一般不得跨越三十个工作日。鉴按时限耽误的,该当实时奉告拜托人。
鉴定机构与拜托人对鉴按时限还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在鉴定进程中弥补或从头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候,不计入鉴按时限。
第三十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按照拜托人的要求进行弥补鉴定:
(一)原拜托鉴定事项有漏掉;
(二)拜托人就原拜托鉴定事项供给新的鉴定材料;
(三)需要弥补鉴定的其他景象。
弥补鉴定是原拜托鉴定的构成部门,一般该当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鉴定事项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划定的不得接管拜托的景象;
(二)被鉴定人不予共同,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
(三)谢绝缴纳鉴定支出;
(四)因不成抗力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
(五)司法鉴定合同书商定终止鉴定的其他景象。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该当书面奉告拜托人,申明来由,退还鉴定材料并依照商定退还鉴定支出。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该当出具司法鉴定定见书,并载明鉴定的根据、进程、方式。司法鉴定定见书由鉴定人签名,加盖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定见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机构该当进行补正:
(一)图象、谱图、表格不清楚;
(二)签名、印章或编号不合适建造要求;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错别字。
补正该当在原司法鉴定定见书长进行,由最少一位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需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定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定见的原意。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定见有贰言的,该当向办案机关提出。
办案机关认为需要从头鉴定的,该当拜托原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因非凡缘由,办案机关也能够拜托原鉴定机构进行,原鉴定机构该当另行指定鉴定人。接管从头鉴定拜托的鉴定机构的天资前提该当不低于原鉴定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该当在开庭三日前将通知书投递鉴定人,为鉴定人出庭设置鉴定人席,保障鉴定人的执业权力和人身平安。鉴定人因出庭而发生的付通费、住宿费、日常费和误工补助,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干人员的支出尺度代为收取并付出给鉴定机构。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的
收费项目和
收费尺度由省价钱主管部分会同省司法行政部分制订。
法律支援受援人付纳司法鉴定费有坚苦的,鉴定机构该当缓收、减收或免收。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三十七条 省司法行政部分该当成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能力扶植、质量治理、执业评价、教育培训等轨制,完美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分按照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执业状态和现实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监视查抄打算,肯定监视查抄的重点、体例并组织实行。
第三十九条 鉴定机构该当成立健全执业、档案、收费、财政、投诉处置等治理轨制,成立并完美质量治理系统。
鉴定机构该当依照划定组织、撑持本机构鉴定人加入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鉴定机构该当对本机构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评价,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提付鉴定人执业评价成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环境陈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审核后报省司法行政部分。
第四十一条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短长关系人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以下行动,可以向司法行政部分投诉:
(一)超越挂号的营业规模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二)背反司法鉴定程序法则和手艺规范;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正当权益造成损掉;
(四)鉴定机构无合法来由谢绝接管司法鉴定拜托;
(五)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合法来由谢绝出庭作证;
(六)鉴定人居心作出子虚鉴定;
(七)背反司法鉴定治理划定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事项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行政部分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司法行政部分处置,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了案,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或不予采信鉴定定见有贰言;
(三)仅对鉴定定见有贰言;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法则、司法鉴定手艺规范有贰言;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背反司法鉴定治理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三条 触及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挂号的投诉,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处置;其他投诉事项由被投诉人地点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处置。
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实时审查投诉材料,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规模并合适受理前提的,该当在七日内受理,并在六十日内将处置成果书面回答投诉人。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分该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成立信息互通机制。
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实时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干治理信息供给给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该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定见的采信等环境向司法行政部分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以个人名义、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挂号、超越挂号营业规模,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用期届满仍从事本条例第三条划定司法鉴定营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责令住手司法鉴定勾当,赐与正告、充公背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并责令其更正:
(一)挂号事项产生转变,未按划定打点变动挂号;
(二)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三)指派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四)无合法来由未在划定或商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
(五)背反司法鉴定程序法则和手艺规范,造成后果;
(六)背反划定收取支出或其他财物;
(七)背反保密和躲避划定;
(八)付出回扣、介绍费,毁谤其他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子虚宣扬;
(九)在司法行政部分处置投诉进程中谢绝接管查询拜访、共同或供给子虚材料;
(十)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七条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赐与住手从事司法鉴定营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情节严重的,撤消挂号: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正当权益造成重年夜损掉;
(二)供给子虚证实文件或采纳其他讹诈手段,欺骗挂号;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无合法来由谢绝出庭作证;
(四)法律、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由省司法行政部分撤消挂号;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鉴定机构指使鉴定人作子虚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撤消挂号。
第四十九条
鉴定人在执业勾当中,因居心或重年夜过掉行动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由其地点的鉴定机构依法承当民事补偿责任。其地点的鉴定机构承当补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错误的鉴定人追偿。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分或其他有关部分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供给子虚证实文件、采纳其他讹诈手段欺骗挂号,或出具子虚鉴定、指使鉴定人作子虚鉴定遭到行政惩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将其列入省公共信誉信息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挂号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诉讼勾当以外展开鉴定勾当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划定履行。
在诉讼勾当中从事本条例第三条划定以外司法鉴定营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划定履行,具体规模和法子由省司法行政部分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勾当的需要肯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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