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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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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治理条例》已于2009年6月3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治理 第三章 司法鉴定勾当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增进司法公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行政律例,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勾当的监视治理,合用本条例。 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平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勾当的监视治理,依照国度有关划定履行。 国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勾当的监视治理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应用科学手艺或专门常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定并供给鉴定定见的勾当,包罗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和其他类鉴定。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合适本条例划定的前提,经省司法行政部分审核挂号,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挂号、名册编制和通知布告,和司法鉴定勾当的监视治理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遵照本条例有关划定,做好司法鉴定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及其司法行政部分该当鼓动勉励、搀扶司法鉴定机构增强手艺设备扶植,提高鉴定能力,顺应诉讼和社会需要。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兼顾计划、公道结构、优化布局、有序成长。 第六条 司法鉴定勾当该当遵守客不雅、公道、科学的原则,依法自力进行,实施鉴定人负责轨制。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组建或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该当遵照协会章程展开勾当,对会员增强职业道德、行动规范和执业技术等自律治理,依法庇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保护有序竞争。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该当遵照法律、律例,遵照职业道德、职业规律和鉴定手艺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正当权益受法律庇护。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治理 第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合适规范的名称和合适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合; (二)明白的营业规模; (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现金; (四)在营业规模内进行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装备; (五)在营业规模内进行鉴定所必须的依法经由过程计量认证或尝试室承认的检测尝试室; (六)每项鉴定营业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拥戴宪法,操行杰出,并具有以下前提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的高级专业手艺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的专业执业资历或高档院校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工作十年以上履历和较强的专业技术。 第十一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该当向地点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提付书面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报省司法行政部分 审核。省司法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对合适前提的,予以挂号,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合适前提的,作出不予挂号 的书面决议并申明来由。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该当合适本条例第九条划定的前提,并按本条前款划定的程序报省司法行政部分审核。 第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经由过程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地点地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提付书面材料,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报 省司法行政部分审核。省司法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对合适前提的,予以挂号,颁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合适前提 的,作出不予挂号的书面决议并申明来由。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变动原挂号事项的,该当向司法行政部分申请变动挂号。 司法鉴定人变动有关挂号事项的,该当经由过程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分申请变动挂号。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用期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计较。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用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在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司法行政部分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用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该当在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经由过程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部分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分该当予以刊出挂号: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勾当的; (二)自愿闭幕或住手执业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用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刊出或被撤消的; (五)挂号事项产生转变,不合适设立前提的; (六)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动、延续、刊出挂号的具体程序,遵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的程序打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省有关划定,聘用专职司法鉴定人助理,从事司法鉴定辅助营业。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行动进行指点、监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该当依照挂号的营业规模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司法鉴定人该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非凡环境下,经省司法行政部分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就某一特定问题礼聘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司法鉴定勾当。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该当严酷履行国度和省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成立执业、收费、财政、公示、投诉处置等治理轨制,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勾当。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成立司法鉴定营业档案。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对司法鉴定机构档案治理环境进行监视、查抄。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依照国度和省有关划定,组织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加入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部分会同省司法行政部分展开司法鉴定专业手艺资历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司法行政部分负责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天资治理和司法鉴定质量治理评价工作。 评价成果该当向社会公然。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于每一年年末前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年度执业查核,并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提付司法鉴定人执业查核成果和本机构年度执业环境陈述。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实时将司法鉴定人执业查核成果和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执业环境陈述报省司法行政部分。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就以下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视、查抄: (一)遵照法律、律例和规章的环境; (二)遵照司法鉴定程序、手艺尺度和手艺操作规范的环境; (三)遵照执业法则、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律的环境; (四)法律、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投诉进行查询拜访处置,并将成果奉告投诉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勾当治理 第二十八条 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报酬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可以自行拜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该当向打点案件的机关提出申请;经打点案件的机关赞成后,拜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打点案件的机关赞成鉴定的,该当奉告案件对方当事人;打点案件的机关分歧意鉴定的,该当向申请人申明来由。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在实行法定职责进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拜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的拜托由司法鉴定机构同一受理,同一收费。 司法鉴定人不得擅自接管鉴定拜托。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拜托,该当与拜托人签定书面拜托合同。 鉴定进程中可能消耗送鉴材料的,该当在拜托合同中申明。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鉴定拜托: (一)拜托事项超越本机构营业规模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全、不充实或获得体例不正当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处不正当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合适鉴定执业法则或相干手艺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越本机构手艺前提和鉴定能力的; (六)其他不合适法律、律例划定景象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拜托,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在七日内书面奉告拜托人,申明来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拜托人、拜托的鉴定事项或鉴定事项触及的案件有益害关系,可能影响其自力、客不雅、公道鉴定的,该当躲避。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在与拜托人签定司法鉴定合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拜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触及复杂、疑问、非凡手艺问题或查验进程需要较长时候的,经本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核准,可以耽误鉴按时间;耽误时候一般不得跨越三十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拜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还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在鉴定进程中弥补或从头提取鉴定材料所需时候,不计入鉴按时限。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拜托鉴定事项的用处不正当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二)拜托人供给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获得体例不正当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全、不充实或因鉴定材料耗尽、破坏,拜托人不克不及或谢绝弥补供给合适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拜托人的鉴定要求或完成鉴定所需的手艺要求超越本机构手艺前提和鉴定能力的; (五)拜托人不实行司法鉴定合同书划定的义务或被鉴定人不予共同,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六)拜托人撤消鉴定拜托或自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七)拜托人谢绝付出鉴定支出的; (八)因不成抗力导致鉴定没法继续进行的; (九)司法鉴定合同书商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景象。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该当书面奉告拜托人,申明来由,退还鉴定材料并酌情退还鉴定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按照拜托人的要求进行弥补鉴定: (一)拜托人增添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拜托人发现拜托的鉴定事项有漏掉的; (三)拜托人在鉴定进程中弥补供给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弥补鉴定的景象。 弥补鉴定是原拜托鉴定的构成部门。 第三十八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要求从头鉴定的,该当经打点案件的机关赞成。 从头鉴定该当拜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能够拜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原司法鉴定人之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受拜托进行从头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天资前提,一般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鉴定后,该当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向拜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四十条 诉讼进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该当出庭作证,回覆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人民法院该当保障司法鉴定人的人身平安等正当权益。 第四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变动、惩罚等环境实时向同级人民法院传递。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当将鉴定定见的采信环境和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环境、背规背游记为实时向同级司法行政部分传递。 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将人民法院的传递环境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天资评价、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价的主要根据。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该当守旧在执业勾当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不得泄漏以个人名义隐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依法挂号的机构和人员不法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住手背法勾当;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并责令更正: (一)未按划定实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治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无合法来由,未按划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加入教育培训的; (三)无合法来由,未按划定提付司法鉴定年度执业环境陈述的。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并责令更正;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挂号私行设立分支机构或超越挂号营业规模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 (二)未依法打点变动挂号手续的; (三)背反司法鉴定营业档案治理划定,致使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掉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四)组织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 (五)以不合法手段招揽鉴定营业的; (六)背反司法鉴定程序划定,造成后果的; (七)谢绝接管司法行政部分监视、查抄或供给子虚材料的;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背反前款划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赐与住手从事司法鉴定营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背反司法鉴定办事收费尺度收取鉴定支出的,由价钱主管部分依法赐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并责令更正;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挂号的执业种别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 (二)未依法打点变动挂号手续的; (三)擅自接管鉴定拜托、收取鉴定支出的; (四)不实行保密、躲避义务的; (五)背反司法鉴定程序划定和手艺规范,造成后果的; (六)无合法来由不加入教育培训的; (七)谢绝接管司法行政部分监视、查抄或供给子虚材料的; (八)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元或人员财物的; (九)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背反前款划定,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赐与住手从事司法鉴定营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赐与住手从事司法鉴定营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情节严重的,撤消挂号: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正当权益重年夜损掉的; (二)供给子虚证实文件或采纳其他讹诈手段,欺骗挂号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谢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司法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尚不组成犯法的,遵照前款划定惩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勾当中,因居心或重年夜过掉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其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该当承当法律责任。 鉴定拜托人或当事人送鉴材料掉实或子虚,造成鉴定毛病的,该当承当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司法行政部分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尚不组成犯法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触及仲裁、调整或行政布施等需要拜托鉴定的,参照本条例履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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