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由过程 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2007]第3壹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鉴定治理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议与受理
第二节 鉴定的实行
第三节 弥补鉴定、从头鉴定
第五章 鉴定
文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司法鉴定勾当,保护司法公道,庇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障诉讼顺遂进行,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行政律例,连系本市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用科学手艺或专门常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定并供给鉴定定见的勾当。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包罗
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诉讼需要进行的管帐、变乱、资产、价钱、产物质量、扶植工程、常识产权等鉴定。
本条例所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指合适本条例划定的前提,经向市司法行政部分申请并取得挂号,有资历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全市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机构和人员的挂号治理和司法鉴定勾当的监视治理工作。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分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侦察机关因侦察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面向社会接管拜托从事司法鉴定营业,其监视治理由侦察机关自行负责,但其设立环境应向市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第四条 市人民当局设立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司法机关的鉴定手艺参谋,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年夜疑问手艺问题和鉴定争议供给
咨询定见。
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经验丰硕、具有高级手艺职称的专家构成。
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治理、运行法则等,由市司法行政部分制订,报市人民当局核准。
第五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营业,该当遵照法律、律例,遵照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律,尊敬科学,遵照手艺操作规范。
第六条 司法鉴定实施鉴定人负责轨制。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展开司法鉴定勾当受法律庇护,不受任何机关、社会集体和以个人名义的干涉干与。
第七条 司法鉴定勾当实施躲避、时限、责任究查轨制。
第八条 任何单元和以个人名义有义务供给所持司法鉴定资料。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单元和以个人名义该当撑持、协助司法鉴定工作。
第九条 对法律支援案件的受援人,实施司法鉴定支援。
法律支援案件的受援人需要司法鉴定支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参照《重庆市法律支援条例》的有关划定打点。
第二章 鉴定治理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挂号、存案、名册编制和通知布告工作,负责对挂号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展开营业指点、监视查抄、天资和诚信评价、教育培训等项治理工作。
前款划定的有关工作,市司法行政部分可以拜托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分打点。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分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投诉举报,该当进行查询拜访处置,并将查询拜访处置成果奉告举报人。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实施行政治理与行业治理相连系的治理体系体例。
市司法行政部分监视、指点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展开勾当。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分会同市物价部分按照国度关于司法鉴定的
收费划定制定实行法子和具体尺度。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第十四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或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划定之外的鉴定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有合适规范的名称和鉴定场合;
(二)有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的现金;
(三)有明白的司法鉴定营业规模;
(四)有在营业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的仪器、装备;
(五)有在营业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须的依法经由过程计量认证或尝试室承认的检测尝试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营业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当合适前款划定的前提。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前提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挂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的高级专业手艺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的专业执业资历或高档院校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相干工作十年以上履历和较强的专业技术。
第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一)因居心犯法或职务过掉犯法受过刑事惩罚;
(二)受过解雇公职处罚;
(三)被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司法鉴定人挂号;
(四)无民事行动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
(五)法律、律例划定的其它景象。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适前提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挂号的决议,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不合适前提的,在收到书面申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申明来由;如需延期挂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申明来由。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计较。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该当在利用刻日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前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划定履行。
不申请延续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届满后,由市司法行政机关打点刊出挂号手续。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求变动有关挂号事项的,该当实时向市司法行政部分提付变动挂号申请书和相干材料,经审核合适划定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在收到变动申请十五日内依法打点变动挂号手续。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依法打点刊出挂号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勾当;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届满未申请延续;
(三)自愿闭幕或破产;
(四)鉴定人地点鉴定机构刊出或被撤消;
(五)鉴定机构、鉴定人损失本条例划定的从事司法鉴定前提;
(六)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不得从事超越挂号营业规模和与其手艺能力不相当的司法鉴定勾当。
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享有以下权力:
(一)在挂号的营业规模内接管司法鉴定拜托;
(二)决议鉴定人躲避;
(三)选择、指派鉴定人并组织实行司法鉴定;
(四)监视、查抄鉴定人执业勾当;
(五)依照划定收取鉴定费;
(六)对背反职业道德、执业规律和有关划定的鉴定人依法进行教育、处罚;
(七)法律、律例划定的其它权力。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遵照国度法律、律例和司法鉴定主管部分的划定,依法对鉴定人的执业勾当进行治理;
(二)按划定或商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
(三)为鉴定人执业勾当供给需要的前提和物资保障;
(四)负责本机构鉴定人的培训和监视治理;
(五)接管司法鉴定主管部分的监视查抄,照实供给有关材料;
(六)协助、共同司法鉴定主管部分查询拜访、处置触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七)法律、律例划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领会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环境和查阅有关资料,扣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拜托人供给和弥补鉴定所需要的鉴定材料;
(三)进行鉴定所必须的查验、查抄,介入拜托人依法组织的勘查和摹拟尝试;
(四)谢绝接管不正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超越执业种别的鉴定;
(五)谢绝回覆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取得正当报答;
(七)法律、律例划定的其它权力。
第二十五条 鉴定人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划定或商定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定见;
(二)对鉴定定见负责;
(三)依法躲避;
(四)妥帖保管鉴定材料;
(五)守旧在执业勾当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手艺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覆与鉴定有关的扣问;
(七)接管司法行政部分、行业组织和地点的鉴定机构的治理;
(八)按划定打点鉴定支援;
(九)法律、律例划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鉴定的决议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可由司法机关依权柄决议进行,也可由诉讼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或辩解人申请,司法机关决议,拜托鉴定机构进行。
鉴定申请和拜托应采纳书面情势。
第二十七条 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鉴定,在侦察阶段由依法行使侦察权的机关决议,在告状阶段由人民查察院决议,在审讯阶段由人民法院决议。
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中的鉴定由人民法院决议。
抗诉和再审案件的鉴定,由人民查察院某人民法院决议。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或侦察机关决议不予鉴定的,应向鉴定申请人申明来由。申请人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原决议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作出保持或撤消原决议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还没有立案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还没有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办署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拜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第三十条 鉴定拜托由鉴定机构同一受理,鉴定人不得擅自接管拜托。
第三十一条 鉴定的受理,按以下程序打点:
(一)检验鉴定拜托书;
(二)听取鉴定拜托人介绍案件环境和司法鉴定事项,查阅案件材料;
(三)审查、查对鉴定材料的种类、数目、性状、保留环境和来历;
(四)约定是不是需要批改鉴定事项,决议是不是弥补鉴定材料;
(五)决议受理的,打点受理手续。
不克不及就地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议或函件拜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拜托书或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回答。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的拜托人该当向司法鉴定机构供给真实、正当和完全的鉴定材料,其实不得暗示或逼迫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某种特定鉴定结论。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退回鉴定材料,并申明来由:
(一)拜托主体不合适划定;
(二)鉴定材料不具有鉴定前提或与鉴定事项不符;
(三)拜托鉴定的事项超越鉴定机构的鉴定规模或鉴定能力;
(四)鉴定事项的用处不正当或违反社会公德。
第三十四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依照划定向拜托人收取鉴定支出。
侦察机关的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和司法机关依权柄自行决议的鉴定,不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
第二节 鉴定的实行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后,应实时指派或由拜托人随机抽选鉴定人进行鉴定。
介入统一鉴定事项的鉴定人该当二人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人该当躲避:
(一)鉴定人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或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益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负过本案的侦察、查察、审讯人员或证人、诉讼代办署理人、辩解人;
(四)鉴定人加入过本案统一事项鉴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辩解人可以依法向鉴定机构核实送鉴材料、领会鉴定事项、申请鉴定人躲避、颁发与鉴定有关的定见。
第三十八条 鉴定应采取现代科学手艺和仪器装备,严酷遵照鉴定程序和手艺规范。实施尺度化治理的查验手艺,应按尺度化查验手艺进行鉴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需消耗鉴定材料或破坏原物的,应征得拜托人书面赞成。只消耗部门鉴定材料的应保存部门备用。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事项触及复杂、疑问、非凡的手艺问题或查验进程需要较长时候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核准,完成鉴定的时候可以耽误,但耽误时候不得跨越三十日。
鉴定机构与拜托人商定鉴按时限的,从其商定。
鉴定进程中,弥补或从头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候,不计入鉴按时限。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机构应终止鉴定,退回材料并申明来由:
(一)在鉴定进程中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获得体例不正当或确需弥补鉴定材料而未弥补;
(三)鉴定拜托人要求终止鉴定;
(四)被鉴定人、拜托人不予协助导致鉴定没法进行;
(五)拜托人谢绝付出鉴定费;
(六)因不成抗力导致鉴定不克不及进行。
第四十二条 鉴定机构该当成立鉴定营业档案。鉴定营业档案包罗鉴定拜托书、鉴定材料复成品、鉴定记实、鉴定
文书副本和需要留档备查的其它资料。
第三节 弥补鉴定、从头鉴定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经司法机关决议,可以进行弥补鉴定:
(一)对部门鉴定结论有争议;
(二)发现新的相干鉴定材料;
(三)原鉴定项目有漏掉;
(四)需要增添鉴定事项;
(五)原鉴定结论论证不敷充实、正确。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机关该当赞成或决议进行从头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历;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超越挂号规模或执业种别鉴定;
(三)鉴定材料掉实或子虚;
(四)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
(五)鉴定定见根据较着不足或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重年夜矛盾;
(六)采取的手艺规范和手艺尺度不妥,可能致使鉴定定见不准确;
(七)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未躲避,或其他严重背反鉴定程序;
(八)其它身分可能致使鉴定定见不准确。
第四十五条 对初度鉴定有争议的重年夜疑问鉴定事项,或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司法机关在决议进行再次鉴定前,可以拜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
咨询定见。
第四十六条 从头鉴定不得由原鉴定机构和原鉴定人进行。
第四十七条 弥补鉴定、从头鉴定的时限从本条例第四十条之划定。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可以或许作出明白结论的,鉴定书应写明鉴定结论;因鉴定前提不足或其它缘由没法作出明白结论的,鉴定书应载明鉴定定见。
第四十九条 鉴定文书该当注解鉴定拜托人、拜托日期、受理日期、拜托事项、鉴定材料、案情摘要、查验(查)环境、阐发申明、鉴定结论或鉴定定见、鉴定人、鉴定日期、附件等详情。相干行业规范对鉴定文书格局还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鉴定人应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手艺职称或执业资历环境。多人加入的鉴定,有分歧鉴定定见的,该当注明。
鉴定文书应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各页之间应加盖骑缝章;需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加盖更正章。
第五十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鉴定文书失效:
(一)机构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主体资历;
(二)超越挂号营业规模鉴定;
(三)背反鉴定手艺规范;
(四)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未躲避,或其他严重背反鉴定程序;
(五)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
(六)鉴定人未签名,或未加盖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因前款第六项缘由失效的鉴定文书,可要求原鉴定机构从头建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未经挂号的机构某人员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住手鉴定勾当,充公背法所得并处以背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跨越三万元。
采纳行贿、讹诈等不合法手段获得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挂号的,撤消挂号,并按前款划定赐与惩罚。
第五十二条 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并责令其更正:
(一)超越挂号的鉴定营业规模执业;
(二)未依法打点变动挂号;
(三)出借、出租或让渡《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组织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营业或组织的鉴定人超越执业种别;
(五)背法谢绝司法鉴定拜托或不按划定承当司法鉴定支援;
(六)背反鉴定
收费法子和尺度;
(七)付出回扣、介绍费,进行子虚宣扬等不合法行动;
(八)谢绝接管司法行政部分监视、查抄或供给子虚材料;
(九)背反法律、律例的其它景象。
背反前款第六项划定情节严重的,除责令其更正并退还多收取的支出以外,由市物价部分按物价治理的有关划定惩罚。
第五十三条 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并责令其更正:
(一)超越挂号的执业种别执业;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三)擅自接管鉴定拜托;
(四)因重年夜过掉出具毛病的鉴定定见;
(五)不按划定承当鉴定支援;
(六)谢绝接管司法行政部分监视、查抄或供给子虚材料;
(七)泄漏国度奥秘、贸易奥秘、手艺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八)背反躲避划定或不按划定或商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或其他严重背反鉴定程序;
(九)背反法律、律例、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规律的其它景象。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分赐与住手从事司法鉴定营业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撤消挂号。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正当权益造成重年夜损掉;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谢绝出庭作证;
(三)法律、行政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法的,遵照前款划定惩罚。
第五十五条 侦察机关因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背反本条例划定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由侦察机关按照治理权限处置。
第五十六条 鉴定人在执业勾当中,因居心或重年夜过掉行动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其地点的鉴定机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但可以向有错误行动的鉴定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司法行政部分的行政惩罚有贰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
第五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究查响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鉴定机构接管仲裁机构、行政法律机关等拜托进行的鉴定,参照本条例有关划定履行。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基于举证的需要拜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的有关划定履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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