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第十六条划定,《
司法鉴定人挂号治理法子》已国务院核准,于2005年9月30日发布实施。2000年8月1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人治理法子》(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除。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三章 执业挂号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司法鉴定人的治理,规范司法鉴定勾当,成立同一的司法鉴定治理体系体例,顺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力,增进司法公道和效力,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和其他相干法律、律例,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第二条划定的司法鉴定营业,合用本法子。
第三条 本法子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应用科学手艺或专门常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定并提出鉴定定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该当具有本法子划定的前提,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挂号,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依照挂号的司法鉴定执业种别,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司法鉴定人该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 司法鉴定治理实施行政治理与行业治理相连系的治理轨制。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勾当进行指点、治理和监视、查抄,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治理。
第五条 全国实施同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通知布告轨制。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科学、客不雅、自力、公道地从事司法鉴定勾当,遵照法律、律例的划定,遵照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律,遵照司法鉴定治理规范。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施躲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究查轨制。
第二章 主管机关
第八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的挂号治理工作,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指点和监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审核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通知布告工作;
(二)制订司法鉴定人执业法则和职业道德、职业规律规范;
(三)制订司法鉴定人诚信品级评价轨制并指点实行;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制订司法鉴定人专业手艺职称评聘尺度和法子;
(五)制订和发布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并指点实行;
(六)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挂号治理工作,依法实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通知布告;
(二)负责司法鉴定人诚信品级评价工作;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视、查抄;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背法背纪执业行动进行查询拜访处置;
(五)组织展开司法鉴定人专业手艺职称评聘工作;
(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加入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法律、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拜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打点本法子第九条划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执业挂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的挂号事项包罗:姓名、性别、诞生年代、学历、专业手艺职称或行业资历、执业种别、执业机构等。
第十二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拥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照法律、律例和社会公德,操行杰出的公民;
(二)具有相干的高级专业手艺职称;或具有相干的行业执业资历或高档院校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技术鉴定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具有相干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履历和较强的专业技术;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营业,行业有非凡划定的,该当合适行业划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可以或许顺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一)因居心犯法或职务过掉犯法受过刑事惩罚的;
(二)受过解雇公职处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消司法鉴定人挂号的;
(四)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遭到破产惩罚,惩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动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的;
(六)法律、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十四条 以个人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该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付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手艺职称、行业执业资历、学历、合适非凡行业要求的相干资历、从事相干专业工作履历、专业手艺程度评价及营业功效等证实材料;
(三)该当提付的其他材料。
以个人名义兼职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该当合适法律、律例的划定,并供给地点单元赞成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书面定见。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审核挂号程序、刻日参照《司法鉴定机构挂号治理法子》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挂号的相干划定打点。
第十六条 经审核合适前提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该当作出准予执业的决议,颁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合适前提的,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书面通知其地点司法鉴定机构并申明来由。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同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为五年,自颁布之日起计较。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该当载明以下详情:
(一)姓名;
(二)性别;
(三)身份证号码;
(四)专业手艺职称;
(五)行业执业资历;
(六)执业种别;
(七)执业机构;
(八)利用刻日;
(九)颁证机关和颁证时候;
(十)证书号码。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要求变动有关挂号事项的,该当实时经由过程地点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付变动挂号申请书和相干材料,经审核合适本法子划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该当依法打点变动挂号手续。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该当在利用刻日届满三十日前经由过程地点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挂号的
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办理。延续申请的前提和需要提付的材料依照本法子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划定履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届满后,由原负责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打点刊出挂号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原负责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该当依法打点刊出挂号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勾当的;
(二)地点司法鉴定机构刊出或被撤消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利用刻日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四章 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领会、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环境和资料,扣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确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拜托人无偿供给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须的查验、查抄和摹拟尝试;
(四)谢绝接管不正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超越挂号的执业种别的鉴定拜托;
(五)谢绝解决、回覆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定见纷歧致时,保存分歧定见;
(七)接管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取得正当报答;
(九)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受地点司法鉴定机构指派依照划定时限自力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定见;
(二)对鉴定定见负责;
(三)依法躲避;
(四)妥帖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守旧在执业勾当中知悉的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覆与鉴定有关的扣问;
(七)自发接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治理和监视、查抄;
(八)加入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监视治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在地点司法鉴定机构接管司法行政机关同一摆设的监视、查抄。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该当就以下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视、查抄:
(一)遵照法律、律例和规章的环境;
(二)遵照司法鉴定程序、手艺尺度和手艺操作规范的环境;
(三)遵照执业法则、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律的环境;
(四)遵照地点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治理轨制的环境;
(五)法律、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背反本法子划定的行动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该当实时进行查询拜访处置。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视、查抄或按照举报、投诉进行查询拜访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该当照实供给有关环境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成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品级评价。评价成果向社会公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挂号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法子调剂规模司法鉴定营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该当责令其住手司法鉴定勾当,并处以背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跨越三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赐与正告,并责令其更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越挂号的执业种别执业的;
(三)擅自接管司法鉴定拜托的;
(四)背反保密和躲避划定的;
(五)谢绝接管司法行政机关监视、查抄或向其供给子虚材料的;
(六)法律、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赐与住手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惩罚;情节严重的,撤消挂号;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正当权益造成重年夜损掉的;
(二)具有本法子第二十九划定的景象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供给子虚证实文件或采纳其他讹诈手段,欺骗挂号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不法定事由谢绝出庭作证的;
(五)居心做子虚鉴定的;
(六)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勾当中,因居心或重年夜过掉行动给当事人造成损掉的,其地点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错误行动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究查响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惩罚有贰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子所称司法鉴定人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年夜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治理问题的决议》第七条划定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
第三十五条 本法子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8月1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人治理法子》(司法部令第63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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