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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程序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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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人民法院对外拜托司法鉴定治理划定》、《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拜托司法鉴定治理法子(试行)》的精力,现制订司法鉴定对外拜托具体程序划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拜托司法鉴定该当遵守公然、公允、公道原则,并充实尊敬当事人两边意愿。

第三条 凡民事、行政、履行、国度补偿案件中需要对外拜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审计、审价、评价、检测、拍卖等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应组织当事人两边协商肯定社会鉴定机构。

当事人两边协商选择社会鉴定机构时,应起首在人民法院已肯定并发布的省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当选择。假如当事人两边协商一致选择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以外的其他社会鉴定机构,而该社会鉴定机构又不具有对本案鉴定天资的,则应另行选择。

第四条 当事人两边在选择肯定社会鉴定机构时,未能协商一致的,或当事人在划定的选择时候无故缺席的,或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成果可能侵害国度、集体好处或第三人好处的,由人民法院依权柄选定社会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依权柄指定社会鉴定机构时,应在上述省法院和各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当选择。如上述名册中没有响应种别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可在当地区选择响应种别的社会鉴定机构,但下层人民法院对外拜托的该类司法鉴定须报地点地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核准并报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存案,送省外鉴定的须报省法院司法鉴定处核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权柄指定社会鉴定机构按随机原则进行,采纳轮转为主,直接指定为辅的体例。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收到有关营业部分的鉴定申请后,该当按照拜托事项,肯定鉴定种别及合适该案鉴定前提的社会鉴定机构名单,并按随机原则所摆列的序号,采取轮转方式肯定应拜托的社会鉴定机构。但在轮转肯定社会鉴定机构时,可按照以下环境,解除相干社会鉴定机构:

(一)该社会鉴定机构对人民法院先前拜托案件的审计、审价、评价、检测或拍卖同等类鉴定事项还没有完成的;

(二)属于同源鉴定的;

(三)该社会鉴定机构呈现背规、超时限及毛病鉴定环境的。

第六条 以下景象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直接指定社会鉴定机构:

(一)按有关法律律例划定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

(二)对社会鉴定机构没有选择余地的;

第七条 跨省鉴定的,应起首选择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库中的社会鉴定机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可按照案件现实需要,在已列入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名册当选择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结合鉴定。

第九条 社会鉴定机构应在接管人民法院拜托鉴定案件后十天内完成鉴定工作打算书,由司法鉴定治理部分组织承法子官就鉴定目标、拜托事项、鉴定方式等与鉴定人互换定见,由承法子官确认鉴定拜托事项、鉴定检测方式、拍卖物的瑕疵、拍卖体例等。

第十条 在鉴定进程中社会鉴定机构要求弥补鉴定材料的,应直接向承法子官提出,由承法子官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经质证后实时移送有关社会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 在鉴定竣事前,按照社会鉴定机构的申请,由司法鉴定治理部分组织鉴定人听取当事人两边和承法子官对初步鉴定陈述的定见。在鉴定竣事后,因审讯需要,鉴定人该当接管承法子官的扣问,解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不得另行收取支出。

第十二条 社会鉴定机构在鉴定或拍卖进程中触及到现场勘测、检测等事宜需要拜托单元共同时,承法子官与鉴定治理人员应配合介入、紧密亲密共同,特别是履行案件的勘测、解封、拍卖等。在承法子官出差时代,相干营业部分应指定专人共同、调和相干事宜。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与被选择的社会鉴定机构告竣鉴定费收费合同的,按合同肯定鉴定支出;未告竣合同的,由人民法院按物价部分审定的行业收费尺度肯定鉴定支出。鉴定支出肯定后,由当事人向拜托的人民法院预付,鉴定竣事后,由该人民法院向该社会鉴定机构转付。

人民法院在鉴定进程中因鉴定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外埠差盘缠、通信费等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支出,应由当事人预付与承当。

第十四条 社会鉴定机构直接接管人民法院营业部分拜托鉴定案件的,或无合法来由未能在划定的时候内完成鉴定、不按时出庭或谢绝出庭作证、或背反有关治理律例及行业划定,产生鉴定毛病的,有关人民法院应视其情节赐与内部传递、暂停拜托直至打消入册资历。

第十五条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治理部分应增强对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的治理和指点,并做好对辖区内的入册社会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工作,提出查核定见,并报省法院司法鉴定处审核。

第十六条 本划定所称营业部分系指法院各审讯营业庭、履行局、人民法院国度补偿办公室等。

本程序划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注释。

本划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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