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
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的治理,规范司法鉴定勾当,保护司法公道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法律、行政律例的有关划定,连系自治区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用科学手艺或专门常识对触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查验、辨别和判定并供给鉴定结论的勾当。
法律、行政律例划定有鉴定本能机能的组织接管拜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必需以事实为根据,遵守科学、客不雅、正确、公道、正当的原则。实施躲避、保密和错鉴责任究查轨制。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负责对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治理和监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负责监视和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勾当。
侦察、查察、审讯机关和其他有法定鉴定本能机能的部分内设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勾当,别离由公安、国度平安、查察、法院机关和自治区行房东管部分负责监视和治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挂号治理轨制。依照学科和专业分类编制并通知布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当局司法行政部分可以按行业分设若干专家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委员会受理自治区内重年夜疑问司法鉴定,承当自治区内复核性司法鉴定。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管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拜托,为诉讼勾当有偿供给司法鉴定办事的组织。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有明白的营业规模;
(二)着名称、场合和章程;
(三)有在营业规模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须的仪器、装备;
(四)有很多于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注册资产,可以或许自力承当民事责任;
(五)有四名以上列入司法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初审和复审挂号轨制。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营业的法人组织,该当向地点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提出版面申请,地点地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初审终了,报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复审。
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该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定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终了,复审及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通知布告;对不合适前提的,作出不予挂号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侦察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对外承当司法鉴定营业的,应由自治区公安、国度平安机关核准后,经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挂号,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并通知布告。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对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年度查验。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其核准的鉴定营业规模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该当依照国度和自治区价钱治理部分审定的尺度收取司法鉴定支出。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司法鉴定人,是指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应用专门常识或技术对诉讼勾当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查验、辨别和判定的专业手艺人员。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遵照宪法、法律、律例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执业规律;
(二)具有高档院校年夜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档院校司法鉴定相干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干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高级相干专业手艺职称。
第十六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不得授与司法鉴定人职业资历:
(一)因犯法遭到刑事惩罚的;
(二)无民事行动能力或限制行动能力的。
第十七条 合适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前提申请执业的,该当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审核并颁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勾当。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实行年度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经地点司法鉴定机构赞成,司法鉴定人可以接管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礼聘,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勾当。
未经地点司法鉴定机构赞成,司法鉴定人不得接管司法鉴定拜托。
第十九条 侦察机关所属的鉴定人不得在其他鉴定机构中兼职从事司法鉴定营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鉴定拜托人供给鉴定所需的有关资料,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檀卷和其他材料,扣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介入勘验、查抄和摹拟尝试;
(三)要求拜托人弥补鉴定材料;
(四)在拜托人供给子虚环境或拒不供给鉴定所需材料时谢绝鉴定;
(五)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定见纷歧致时保存定见;
(六)按划定获得鉴定报答;
(七)因实行职务人身平安和自由遭到要挟或危险时,有权要求司法庇护;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权力。
与鉴定有关的单元和以个人名义,该当撑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展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该当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客不雅、公道、科学地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负责;
(二)依照划定或商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三)妥帖保管鉴定材料;
(四)依法自动躲避;
(五)守旧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和以个人名义隐私;
(六)依法按时出庭,回覆与鉴定有关的扣问;
(七)遵照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律;
(八)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该当自行躲避,拜托人和短长关系人也有官僚求其躲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益害关系的;
(三)担负过本案证人、诉讼代办署理人、辩解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道鉴定的。
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管侦察、查察、审讯机关和其他机构、组织的司法鉴定拜托,也能够接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办署理人的司法鉴定拜托。拜托该当采纳书面情势。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拜托依照以下程序打点:
(一)接管司法鉴定拜托书;
(二)领会有关案情;
(三)查对鉴定材料;
(四)决议是不是接管拜托;
(五)签定司法鉴定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管拜托:
(一)拜托要求超越本鉴定机构营业规模或鉴定能力的;
(二)供给的鉴定材料不具有鉴定前提,或与鉴定要求不合适的;
(三)不合适法律、律例划定的其他景象。
拜托人未能实时、真实、具体供给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管其拜托。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需要耗尽鉴定材料或毁损原物的,该当征得拜托人书面赞成。
第二十七条 统一司法鉴定事项该当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鉴定。
第二十八条 发现新的鉴定材料或漏掉鉴定项目标,司法鉴定机构该当弥补鉴定。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管拜托,进行从头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核准的营业规模进行鉴定的;
(二)原鉴定利用的尺度、方式或装备不妥,致使原鉴定结论不科学、禁绝确的;
(三)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供给的鉴定材料子虚或掉实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该当躲避而没有躲避的。
(六)其他需要从头鉴定的。
从头鉴按时供给的鉴定材料必需与原鉴定材料不异。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景象的,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从头鉴定。
从头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条 对从头鉴定结论有贰言的,可以拜托自治区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一)呈现本身不克不及解决的手艺问题;
(二)确需弥补鉴定材料而没法弥补的;
(三)拜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终止鉴按时,司法鉴定机构该当退回鉴定材料和残剩的鉴定支出,并向拜托人申明来由。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实施鉴定人负责轨制。鉴定人该当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多人加入的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分歧定见的,该当注明。
第五章 司法鉴定
文书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该当在法定或商定的刻日内完成司法鉴定,并实时建造司法鉴定
文书。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该当依照行业划定的格局规范建造,做到文字精练、说话规范、表述正确、论证充实、结论明白,需要时应附图片和申明。
司法鉴定文书该当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印章。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触及国度奥秘,不得触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之外的详情。
第三十六条 鉴定机构该当依照档案治理划定,将鉴定文书和鉴定资料清算归档,持久妥帖保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背反本条例划定,未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私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予以取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责令更正;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第十二条划定进行年度查验的;
(二)年度查验未经由过程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
(三)超出核准的营业规模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分赐与正告,充公背法所得,并处背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住手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撤消执业证书:
(一)未经注册继续执业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三)未经地点司法鉴定机构赞成,接管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礼聘从事司法鉴定勾当的。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分责令住手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撤消执业证书:
(一)依法该当躲避而没有躲避的;
(二)对鉴定材料治理不善,导致其毁损、灭掉没法鉴定的;
(三)不实行保密义务,导致拜托人和有关当事人遭到损掉的。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作子虚鉴定的,由设区的市以上司法行政部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撤消执业证书,对地点司法鉴定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背法所得的,充公背法所得;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因居心犯法遭到刑事惩罚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撤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出租、出借、让渡司法鉴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其司法鉴定许可证或执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因错误给拜托人造成损掉的,由地点司法鉴定机构承当补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补偿后,可以向有居心或重年夜过掉行动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分或其他治理部分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治理、监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柄、徇情枉法,尚不组成犯法的,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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