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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经2001年12月28日省当局第52次常务会议经由过程,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吉林省司法鉴定治理条例》的划定,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进程中,司法机关为领会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拜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包罗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省人民当局依法指定的病院及其鉴定人;

(二)司法鉴定委员会及其鉴定人;

(三)除司法机关和本条前两项划定之外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

第四条 任何单元和以个人名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勾当,均须遵照本划定。

第五条 市级以上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的行政治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当局指定的市级病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争议的人身危险医学鉴定的从头鉴定。省人民当局指定的省级病院负责省级司法机关拜托的有争议的人身危险医学鉴定的从头鉴定,和对省人民当局指定的市级病院作出的有争议的人身危险医学鉴定的从头鉴定。

精力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当局指定的病院负责。

第七条 省、市(州)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省、市(州)人民当局、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同级人民当局的司法行政、公安、卫生、财务、扶植、科技、质量手艺监视、物价、常识产权、新闻出书(文化)、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分的负责人和司法鉴定专家构成。

第八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依照行业分类设若干专家鉴定组,其成员由地点单元保举,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司法鉴定委员会聘用。

第九条 以下鉴定事项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

(一)统一案件前因后果两次鉴定,结论纷歧致,需要从头鉴定的;

(二)省人民当局指定病院出具医学鉴定结论后,司法机关认为仍需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医学专门问题鉴定的;

(三)鉴定触及多学科,同级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由于手艺等缘由没法鉴定,需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司法鉴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重、特年夜案件的鉴定。

第十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不受理以下鉴定事项:

(一)已依照《吉林省司法鉴定治理条例》划定出省鉴定的;

(二)《吉林省司法鉴定治理条例》实行前前因后果省人民当局指定病院鉴定并出具法医学鉴定结论的;

(三)司法机关已撤消的案件触及鉴定的;

(四)医疗变乱、劳动能力、人身危险案件的评残和没有进入审讯程序的付通变乱评残。

第十一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勾当,必需具有国度和本《划定》划定的前提,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法律、律例还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勾当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名称、场合和章程;

(二)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勾当相顺应的仪器、装备;

(三)很多于人民币50万元的现金;

(四)6名以上获得司法鉴定人资历或合适响应前提的人员,此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手艺职务的很多于3人;

(五)3年内无背反法律、律例、规章、执业规律的行动。

第十三条 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依照法律、律例、规章划定的前提进行,并在接到其具有划定前提的证实和必备材料之日起20日内打点完结。合适前提的,确认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不合适前提的,不予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市(州)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每一年查核一次。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查核依照法律、律例和规章划定的前提进行,合适前提的,确认其查核及格。

第十五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可以从事以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勾当和与其相干的勾当:

(一)对案件中触及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手艺性问题进行查验、鉴定;

(二)出具案件触及的与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有关的专业手艺性证实文件;

(三)供给本行业与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有关的专业手艺性问题的咨询定见。

第十六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勾当,该当由司法机关拜托。

当事人对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结论有贰言,要求从头鉴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决议,拜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鉴定。

第十七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接到拜托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文书后,该当对拜托事项和供给的鉴定必备材料进行查对,对属于其鉴定规模和鉴定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属于其鉴定规模或鉴定必备材料不全且拜托人不予弥补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拜托人。

第十八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接管司法机关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拜托后,不得转拜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九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该当妥帖保管鉴定材料。鉴按时可能用尽或破坏鉴定材料的,该当征得拜托人赞成。

第二十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勾当,必需严酷依照国度有关手艺尺度与手艺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费收取法子和尺度,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人民当局财务、物价机关配合提出,报省人民当局核准后履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当局指定病院、司法鉴定委员会超越鉴定规模鉴定的,依照《吉林省司法鉴定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划定惩罚。

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超越鉴定规模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的,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结论失效,由其地点地市(州)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返还鉴定支出。拒不履行的,并处以鉴定支出一至三倍的罚款,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打消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

第二十三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未获得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私行进行司法鉴定勾当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吉林省司法鉴定治理条例》的划定予以惩罚,此中省级直属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由省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惩罚;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由其地点地市(州)人民当局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惩罚。

第二十四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社会专业鉴定人接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资历查核,不合适划定前提的,和对合适鉴定受理划定的鉴定拜托事项没有合法来由谢绝受理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期限更正;过期未更正的,打消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历。

第二十五条 有关产物质量、涉案物品价钱、医疗变乱、付通变乱评残、劳动能力评定的司法鉴定,依照有关法律、律例、规章的划定履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划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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