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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对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性质问题地批复

来源:未知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处所立法的请示》(内司请[2001]9号)和《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明白司法鉴定治理轨制性质的请示》(沪司发请[2001]39号)收悉。现批复以下:

司法鉴定轨制是有关司法鉴定工作各项轨制的总称,是由司法鉴定的启动制订、实行轨制、质证轨制、认证轨制等组成的轨制系统。司法鉴定轨制的具体详情,既有属于诉讼轨制的详情,如司法鉴定的质证轨制、认证轨制,也有属于行政治理轨制的详情,如司法鉴定的实行轨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 的划定,司法鉴定的质证轨制、认证轨制属于诉讼轨制,只能由国度法律划定。而司法鉴定实行轨制,如司法鉴定机构及机构的设立、司法鉴定人资历及资历的获得、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则属于行政治理的范围,可以由处所人年夜制订处所性律例予以规范。

本年九届全国人年夜四次会议有8个省团266名人年夜代表建议加速司法鉴定立法。他们在建议中指出,今朝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紊乱场合排场首要表示为司法鉴定的行政治理,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程序等治理方面缺少有用的轨制。黑龙江、吉林、重庆三省市制订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处所性律例。这些处所性律例的实行对本地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规范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感化,遭到了本地党委、人年夜、政协和司法部分的充实必定和泛博诉讼当事人的接待。

但愿你们增强司法鉴定轨制研究,增强与有关部分的沟通,为当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做出进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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