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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鉴定实行统1归口管理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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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诉讼勾当中司法鉴定的治理,最年夜限度地保障鉴定质量,提高鉴定效力,避免和削减反复鉴定,对全省人民法院审理、履行各类案件中触及的相干司法鉴定,实施同一归口治理。

1、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履行案件进程中,凡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手艺鉴定的,同一付由地点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部分负责打点。案件的承办人及审讯庭、履行局(庭)不再直接拜托社会中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各级法院的司法鉴定部分接管拜托后,对属于本身营业规模的,该当进行相干手艺鉴定并向拜托部分出具鉴定结论;对鉴定详情疑问或不属于本身营业规模的,该当拜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部分或具有相干天资的部分某人员进行鉴定。

3、各级法院司法鉴定部分受理对当地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服、存有较年夜争议,或对统一鉴定详情有多个分歧鉴定结论,需要从头鉴定的申请,可以拜托省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手艺研究所鉴定或拜托更具权势巨子性的相干鉴定部分进行鉴定。

4、法院的司法鉴定部分在拜托其他部分进行鉴按时,该当选择在本地有较强的手艺气力、较好的社会诺言的单元或部分,并对接管拜托的鉴定部分、鉴定人员的天资及鉴定的程序负责检验和监视。

5、人民法院审理、履行案件中触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拜托省外有关部分进行司法鉴定的,应经省法院司法鉴定科学手艺研究所审核赞成。

6、按照我省现实,本划定在省高级法院和全省成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级法院实行,部门有前提的下层法院,也可参照履行。

7、本划定于2000年8月1日起最先实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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