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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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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公道,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律例的划定,连系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进程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对案件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发、研究、辨别并作出结论的勾当。

司法鉴定包罗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力病鉴定、物证手艺鉴定、司法管帐鉴定,诉讼中触及的产物质量、建筑工程、资产评价、价钱、常识产权鉴定,和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认为诉讼中该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守科学、客不雅、公道、正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施躲避、保密、时限、错鉴究查轨制。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施“同一治理、分工负责”的治理法子。

第六条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自力进行司法鉴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以个人名义的干涉干与。

第七条 凡持有司法鉴定相干资料的部分和以个人名义,都该当依法向鉴定机构供给该资料并包管其真实性。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是县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依照有关划定设立的鉴定机构。

人民法院的鉴定机构负责审讯、履行进程中各类案件触及的鉴定。

人民查察院的鉴定机构负责刑事自侦案件,立案监视、侦察监视、审讯监视、履行监视案件中触及的鉴定。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负责刑事侦察、治安行政案件中触及的鉴定,和其他司法机关拜托的物证手艺鉴定。

第九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是当局有关部分、社会集体、高档院校、科研机构依照法律、律例划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机构。

法律、律例已明白授与司法鉴定权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勾当,依照法律、律例的划定履行。

其他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勾当,需向本行政区域市(州)司法行政部分提出申请,经审核由省司法行政部分确认其司法鉴定资历。省司法行政部分可以直接管理不属于市(州)管辖规模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的申请。

第十条 省、市(州)司法行政部分要按期对由省司法行政部分确认司法鉴定资历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天资查核。不合适前提的,由省司法行政部分打消其司法鉴定资历。

第十一条 省当局指定病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负责刑事案件中人身危险医学鉴定有争议的从头鉴定、精力病的医学鉴定,和为罪犯保外就诊开具医学证实的病院。

第十二条 省、市(州)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省、市(州)人民当局负责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的人民当局、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及人民当局有关部分的负责人,和部门司法鉴定专家构成。司法鉴定委员会依照行业设若干专家鉴定组。

司法鉴定委员会的处事机构设在司法行政部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监视、指点、调和司法鉴定工作;

(二)组织制定司法鉴定营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有贰言的保外就诊医学证实进行审查复核;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国度权利机关付办或司法机关拜托的重年夜、疑问案件的结局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不得超越各自职责规模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本身手艺能力不相当的司法鉴定勾当。

第三章 鉴定人

第十五条 鉴定人分为资历型鉴定人和授权型鉴定人。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省当局指定病院的鉴定人和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组的鉴定人,为资历型鉴定人。

鉴定机构之外,受司法机关姑且礼聘或拜托就案件中的某一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人,为授权型鉴定人。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人员,具有以下前提之一,由本系统省级司法机关查核及格,确认其司法鉴定资历:

(一)具有司法鉴定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干专业年夜专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专业年夜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七条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省当局指定病院的人员和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组的人员,具有以下前提之一,经地点部分保举、主管部分审核,由省司法行政部分确认其司法鉴定资历:

(一)具有所从事行业执业资历的;

(二)具有所从事行业高级职称的;

(三)具有相干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八条 授权型鉴定人由司法机关对照第十七条所列前提姑且授权确认其司法鉴定资历,拜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其司法鉴定资历终止。

第十九条 鉴定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拜托人无偿供给鉴定所需的资料和需要前提;

(二)按照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勘验、查抄和扣问;

(三)对不正当、不具有鉴定前提或超越本身职责规模、鉴定能力的案件谢绝鉴定;

(四)配合鉴按时,可以保存分歧鉴定定见;

(五)对加害鉴定人自力鉴定权的行动提出控诉;

(六)按划定获得鉴定报答;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条 鉴定人实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鉴定和定期完成鉴定;

(二)对鉴定结论负责;

(三)依法出庭作证;

(四)对国度奥秘、贸易奥秘及当事人隐私保密;

(五)依法躲避;

(六)妥帖保管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七)依法该当实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经鉴定人或当事人申请,由鉴定人地点鉴定机构负责人决议,鉴定人该当躲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益害关系的;

(三)担负过本案的证人、辩解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道鉴定的;

(五)是本案办案人近亲属或与本案办案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道鉴定的。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自行决议进行,也能够由当事人、律师、诉讼代办署理人申请,司法机关决议,拜托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申请该当采纳书面情势。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决议不予鉴定的,该当以书面情势向鉴定申请人申明来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该当在十日内作出回答。

第二十四条 需要拜托省当局指定病院进行鉴定的,由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拜托。

省当局指定病院出具人身危险医学鉴定后,司法机关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法医学专门问题的鉴定。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需要拜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由其内设的鉴定机构拜托,办案部分不得自行拜托。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的受理,依照以下程序打点:

(一)检验鉴定拜托书;

(二)听取拜托机关或拜托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环境和鉴定要求;

(三)审查、查对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

(四)决议受理的,填写司法鉴定受案挂号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需要损毁、用尽检材的,该当征得拜托人书面赞成。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应用尺度化查验手艺的,该当依照现行的手艺尺度进行。

司法鉴定采取仪器装备的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按期进行质量认证,方可出具鉴定有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按时,该当按照鉴定工作需要肯定鉴定人人数,但最少不得少于两人。对女性进行身体查抄时,该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三十条 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进程中碰到以下环境,经地点鉴定机构负责人核准,可以中断鉴定:

(一)在鉴定进程中发现本身不克不及解决的手艺问题;

(二)确需弥补鉴定资料而没法弥补的;

(三)被鉴定人不共同的;

(四)拜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或鉴定申请人要求中断鉴定的。

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不得结合鉴定。确有需要需礼聘其他司法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介入鉴定的,须征得鉴定介入人地点单元的赞成。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律师、诉讼代办署理人对鉴定结论有贰言的,可以依法提出弥补鉴定或从头鉴定的申请,由司法机关决议。司法机关决议不予弥补鉴定或从头鉴定的,该当以书面情势向申请人申明来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该当在十日内作出回答。

第三十三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机关该当决议进行弥补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干鉴定资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漏掉;

(三)其他需要弥补鉴定的环境。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司法机关该当决议进行从头鉴定:

(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有司法鉴定资历的;

(二)送鉴资料掉实或子虚的;

(三)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的;

(四)其他身分可能致使鉴定结论不准确的。

从头鉴定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五条 省当局指定病院出具的鉴定结论需要弥补鉴定和从头鉴定的,司法机关只能另行拜托省当局指定的其他病院进行。

第三十六条 统一案件呈现两个分歧鉴定结论需要从头鉴定的,由司法机关拜托市(州)或省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侦察工作触及的非凡专门性问题需要从头鉴定的,不受上款划定限制。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司法鉴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结局鉴定。

第三十八条 本省手艺气力没法解决或因其他非凡环境需要拜托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征得本系统省级司法机关的赞成,报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审批。

侦察工作触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赴省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受上款划定限制。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支出的收取该当依法进行。

第五章 鉴定文书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竣事后,该当出具鉴定结论,建造响应的鉴定文书。

第四十一条 建造鉴定文书,该当严酷履行各自行业划定的鉴定文书尺度。

鉴定文书该当做到文字精练、描写正确、详情周全、论证充实、结论明白,并依照需要附图片、照片和申明。

鉴定文书不得利用方言和土语,不得触及国度秘密和不宜公然的侦察手段,不得触及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之外的详情。

第四十二条 鉴定文书构成后,鉴定人该当签名或盖印,以鉴定机构名义出具的鉴定文书,该当加盖司法鉴定专用印章。

第四十三条 鉴定机构该当对司法鉴定中触及的各类鉴定资料及鉴定文书依照档案治理的有关划定,成立查验(查)鉴定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背反本条例第九条划定,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私行进行司法鉴定的,由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拒不履行的,司法行政部分除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外,可视情节处以鉴定支出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由其地点司法机关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并依照背法办案责任究查法子究查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社会专业鉴定机构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由司法行政部分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拒不履行的,司法行政部分除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外,可视情节处以鉴定支出一至三倍的罚款,打消其司法鉴定资历,并责成有关部分究查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省当局指定病院、司法鉴定委员会背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由省人民当局责令其撤消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支出,并究查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鉴定人作犯错误鉴定,该当返还鉴定报答,并遵照以下划定进行惩罚:

(一)鉴定人背反司法鉴定程序、操作规程或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司法鉴定结论较着毛病的,由其地点机关或单元视情节赐与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打消其司法鉴定资历;

(二)鉴定人居心作子虚鉴定的,打消其司法鉴定资历。情节严重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鉴定人依法该当躲避而未躲避的,或对送鉴的检材、样本和资料治理不善,导致其损毁、灭掉、没法鉴定的,或不实行保密义务的,由其地点机关或单元视情节赐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打消其司法鉴定资历,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司法行政部分的行政惩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分或同级人民当局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的决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吉林省人民当局按照本条例,制订实行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吉林省司法医学鉴定治理条例》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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