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权威机构
    鉴定报告全球有效
  • 咨询热线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行业新闻

EXPERT IN IDENTIFICATION

微信记录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一段“微信记录”就可以当证据?别想得太简单

来源:佚名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它整合了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QQ聊天工具、网上购物、网络支付平台等功能,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5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

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微信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有很多人把微信证据想得很简单,认为提交一段微信记录就可以了,但实际上“微信”相当证据并不容易。

 

 

 

 

 

 



微信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记录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04  视频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链接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转账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微信证据需满足要求

因为电子数据“易篡改”的特性,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五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微信语音鉴定确认使用者;
4、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5、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3个都具有偶然性,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而后2个则需要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所以光是确认使用者身份就并不那么容易。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的记录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提取微信记录的时候,还要兼顾“合法性”,自己自行提取或保存的片段(例如截图、拍视频、上传云端等方式保存),容易遭受质疑,最好可以“原手机原纪录”在法庭上现场展示,这样可信度自然高,当然也可以选择司法鉴定和公证对证据进行提取或者固定。

 

 

 

 


 

 

 

 

 

 

 

温馨提醒:平时使用微信要注意些什么?

1、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注明转账用途。

2、谨慎清理微信文件

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

3、切勿依赖云端保存

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后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


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犯您的权利,请留言或与客服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未用作商业用途)。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