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01 文字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02 图片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03 语音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语音记录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通过分辨、鉴定语音中的声音来确定使用者身份。
04 视频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05 链接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06 转账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一是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五个途径:
前3个都具有偶然性,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而后2个则需要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所以光是确认使用者身份就并不那么容易。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的记录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在提取微信记录的时候,还要兼顾“合法性”,自己自行提取或保存的片段(例如截图、拍视频、上传云端等方式保存),容易遭受质疑,最好可以“原手机原纪录”在法庭上现场展示,这样可信度自然高,当然也可以选择司法鉴定和公证对证据进行提取或者固定。
来源:司法鉴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