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LAW
财安小编提示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00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前,我国司法鉴定收费并无统一的管理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由公检法等机关或司法鉴定机构向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复方式确定。2005年《决定》颁布后,根据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由此确立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中央统一规范的模式。
在此阶段,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内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要求各地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此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将《决定》第15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由此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列为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
随后,2015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其中,规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文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
在此阶段,依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省份开始陆续制定新的本地区收费标准文件,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份新的收费标准文件全部出台。
进入2018年,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部分省份开始陆续对相关收费标准文件进行修订。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制,通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说明收费的依据及其收费活动应注意的事项;二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主要列举常规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的规范(以下简称《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对此类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进行规范,是由于通常根据《收费管理》规定该类案件收费可以在常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上浮或者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议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省份制定文件的模式略有不同,有些是将《收费办法》与《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等文件3合1或2合1用一个或两个文件进行规范,有些则分成3个单行文件。查阅时需要注意。
以下为截至2019年9月1日,全国31个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大全(含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点击文件名即可进行查阅。
2019-9-1:更新说明
1.新增:浙江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该通知附件发布2019版《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同时废止。
2.新增: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
该通知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新增:山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4号)同时废止。
2019-8-1:更新说明
1.新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2.新增:河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政策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9]979号)
2019-5-1:更新说明
1.新增: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的通知》(2019年4月22日)
此文件属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6]107号)的配套文件,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认定标准及相关事宜进行了规范
2019-2-1:更新说明
1. 新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53号),2018年12月29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此文件立足维护健康的司法鉴定收费秩序,规定了收费浮动下限,防止鉴定机构以降低服务质量为代价恶意压低收费数额,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工作实际,提高了部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调整了法医临床个别项目的收费单位,凸显了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坚持便民、惠民的收费原则,删减了个别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收费标准内容进行了解释说明,杜绝鉴定机构多收费、乱收费行为。
2.补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
3.补录: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湖北省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鄂司发[2018]33号)。2018年3月26日发布实施。
4.修订:《大全》列表中增加“备注说明”对文件内容做简要提示。
5.修订:对“郑小编提示”文字表述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2019全国31省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大全》
(截至2019-9-1)
序号 |
发文部门/省份 |
文件名 |
备注说明 |
1 |
全国人大 |
||
2 |
中央4部委 |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 |
|
3 |
国家发改委 |
||
4 |
司法部 |
||
5 |
北京 |
北京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6]11号) |
|
6 |
天津 |
||
7 |
河北 (2019标准)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
|
8 |
山西 |
此文件内容包括:1.《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 《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有相关条文,未查见具体标准。 |
|
9 |
内蒙古 |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513号) |
此文件内容包括:1.《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 《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有相关条文,未查见具体标准。 |
10 |
辽宁 |
此文件内容包括:1.《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
|
11 |
吉林 |
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
|
12 |
黑龙江 |
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
|
13 |
上海 |
该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14 |
江苏 |
||
此文件包括:《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15 |
浙江 (2019标准) |
浙江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 (本次新增。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
浙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 (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
|||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28号) (本次新增) |
该通知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等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
16 |
安徽 |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
|
17 |
福建 (2018标准) (2019版“疑重”案件认定标准) |
此文件有《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有相关条文,但未查见具体标准。 |
|
福建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告》(2018年9月28日)
|
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2016版收费标准已废止 | ||
18 |
江西 |
江西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
|
此文件内容包括:1.《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 有《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有相关条文,但未查见具体标准。 |
19
|
山东 (2019标准) |
山东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7号)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已失效)。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公布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5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版收费标准已到期失效) |
此文件内容包括:1.《收费标准》;2.《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有相关条文,但未查见具体标准。 |
||
山东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 (本次新增) |
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技术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54号)同时废止。 |
||
20 |
河南 |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该省文件未查见《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规定。 |
|
21 |
湖北 |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57号)附件3:《湖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
湖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公证等司法专业服务临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2016]42号)附件3:《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基准收费标准》 |
|||
22 |
湖南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23 |
广东 |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 有《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相关条文,但未查见具体标准。 |
|
24 |
广西 |
1.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 无《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明文条文,但有变通标准。 |
|
25 |
海南 (2018新标准) |
海南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8]310号) (注意:该细则自2018年6月12日公布执行,2016版收费标准已废止)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
26 |
重庆 |
||
重庆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68号) |
|||
27 |
四川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
|
28 |
贵州 |
贵州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650号)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
29 |
云南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30 |
西藏 |
此文件内容包括:1.《收费办法》+《收费标准》;2. 有《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有相关条文,但未查见具体标准。 |
|
31 |
陕西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32 |
甘肃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收费标准》。 |
|
33 |
青海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34 |
宁夏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
35 |
新疆 |
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2号) |
此文件内容包括《收费办法》+《疑重鉴定认定标准》。 |
新疆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基准价格》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8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