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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财安司法 0755-25554789 400-8016126

 

文书鉴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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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确定正确的鉴定方向

       文书鉴定需要鉴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输赢的关键证据,有时候鉴定方向错了,整个案件也就跟着错了。比如某法院法庭曾有一个案件,原告以一个房产协议起诉,庭审中被告也拿出一份协议,签名字迹都相同,内容却大为不同,且都声称自己持有的为原件,原告称并未在被告协议上签名,遂申请笔迹的同一性鉴定。技术科人员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依据经验发现,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所持有的协议乃是一份伪造件,是用现在先进的彩色复印技术,签名和指纹都为原版,只是内容更改了,如果单单进行笔迹同一性鉴定,结论必定对原告不利。经向当事人释明纸张的厚薄,彩印的指纹与原件色泽有差别等存在问题,“心虚”的当事人不再要求鉴定,案件以调解结案。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是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伪造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当事人在委托鉴定前,咨询文检专家,确定鉴定项目,选择正确的鉴定方向,以免走入误区。 

2、鉴定检材的提取、收集过程要全面细致。

     

       当事人应当围绕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供相应鉴材笔迹鉴定中因笔迹样本不足造成委托被退回或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经常存在,当事人提供检材往往不恰当、不充分或者偏离鉴定目的。在实际操作中鉴定样本的提取常常困难重重。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一般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与鉴定材料同时期形成的笔迹样本,但特定时间段内被告的笔迹收集比较难。同一被告的笔迹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不同年龄段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且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一般很难提供对方同时期的笔迹样本,即使可提供也很难证明是真正的同时期的当事人的笔迹样本。实践中经常采取当事人提交和法院调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上要求由办案人员负责提供案件所需检材、样本。但法庭法官们往往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取的样本往往不能达到鉴定所需条件。通常采取的是技术科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利用专用工具进行现场采集、提取的鉴材,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是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诚配合制作检材,在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提供对比笔迹,致使办案人员无法采集到有效的样本。对于此种情况,办案人员应留下其不予配合的证据,撤销其申请或退回委托,在此基础上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法院依职权或申请调取检材时,可调取当事人无法提供的样本的方法:被鉴定人在银行存取款签名字样、所在单位工资领取单上签名、签到簿上签名及人事考核表上的签名、邮政快递单上的签名等等。

3、对鉴材异议的处理。

     

        所有鉴材均应当经过质证、认证,将无争议的检材以及当事人虽有争议但经审查应当纳入鉴定的检材,在双方当事人在场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封存,方可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要另行组织双方质证;而对采用理化方法现场提取的鉴材,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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